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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审计学第二章

自考审计学-第二章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基本原则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要求。

基本原则包括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等职业规范,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独立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

所谓独立性,是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职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怀疑态度受到损害。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较早给出独立性的权威解释:

“独立性的含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

2、客观

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

注册会计师在许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在不同情况下均应表现出其客观性。

3、公正

注册会计师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

公正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1、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

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2、应有关注

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当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的技术准则有:

第一,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二,企业会计准则;第三,与执业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节独立性

(一)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这种心态能使审计意见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做到公正行事,保持客观和职业谨慎。

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职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

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怀疑态度受到损害。

二、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可能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三、防范措施

威胁独立性的防范措施:

(一)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

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进入该职业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第二,继续教育与要求;第三,执业准则和监督、惩戒程序;第四,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外部复核;第五,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要求的法律。

(二)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

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在鉴证客户的管理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或同意这一委托;第二,鉴证客户内部有能够胜任管理决策的员工;第三,强调鉴证客户对财务报告公允性的承诺的政策和程序;第四,能够确保在对非鉴证业务进行委托时作出客观选择的内部程序;第五,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提供适当监督与沟通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制度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包括总体上的防范措施和具体防范措施。

总体上的防范措施有: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第二,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威胁独立性的因素、评价威胁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第三,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第四,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第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第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第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第四,向鉴证客户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第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将独立性受到威胁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威胁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四、业务期间(的含义与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

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

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五、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一)经济利益

第一,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第二,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在重大。

第三,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二)贷款和担保

(三)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四)家庭和个人关系

(五)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六)最近曾在鉴证客户中工作

(七)作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

(八)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之间的长期联系

(九)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

第三节专业胜任能力与保密

一、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两个阶段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工作。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

一是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除非获得适当的建议和帮助使其能够满意地提供这些服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的某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对其他专家的监督和指导包括:

第一,要求这些人员阅读适当的道德规范。

第二,要求这些人员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提供书面确认。

第二,在出现潜在冲突时提供咨询。

二、保密

(一)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对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

这一保密责任甚至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终止后仍应继续坚持。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遵守保密原则,除非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授权,或具有法定或专业的披露责任。

(二)保密义务的豁免

注册会计师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第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第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第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四节收费、佣金及业务招揽

(一)收费考虑的因素

第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第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第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按照实施专业服务的每个人员所耗用的时间来计算。

这些费用率的前提是,注册会计师的组织行为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得到了良好的计划、控制和管理。

(二)或有收费

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按照百分比或其他类似基础收取费用应被视为或有收费。

二、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三、业务招揽

(一)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的含义

这里的广告,是指为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其服务和技能等方面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

业务招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非客户接触以争取业务;

宣传,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向社会公众告知有关事实,其目的不是抬高自己。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不得刊登广告,其原因是:

第一,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

第二,广告可能威胁专业服务的精神;

第三,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二)广告

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三)业务招揽

禁止的业务招揽方式:

第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第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第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第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第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误解的声明。

四、宣传

在不允许做广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宣传符合下列条件,则是可以接受的:

第一,其目的是向公众或有关部门告知事实,且这种告知没有采取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

第二,具有高品位。

第三,维护了职业尊严;第四,避免经常重复或不恰当地突出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1、委托和奖励;2、寻求业务合作;3、名录;4、书籍、文章、演讲、广播和电视;5、培训课程、研讨会;6、含有技术信息的手册和文件;7、员工招聘;8、手册和会计师事务所简介;9、信纸和名片。

第五节其他职业道德

一、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与提供专业服务不相容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如果注册会计师正在或将要提供的服务与其提供鉴证服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发生冲突,就产生了不相容的工作,就会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能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会计事务所不能为同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

二、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一)前后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接触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二)客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变更的情形)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争揽业务而进行恶性竞争;二是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分歧,客户不认可注册会计师的立场。

(三)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第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寻在的意见分歧。

第三,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它类似机构)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

第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四)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的前提

征求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2、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及其内容

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会计师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

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同意后,依然可以自主决定。

课后作业: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执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独立:

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签证的灵魂,在执业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

可能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客观:

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

公正:

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

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

业务招揽:

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非客户接触以争取业务

或有收费:

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签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1.什么是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教育的意义是什么?

p58

2.简述审计独立、客观、公正的经济意义。

P60

3.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P60—p61

4.一般情况下,威胁独立性的情形有哪些具体情况?

p63

5.面对独立性的威胁,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加以防范?

p63-64

6.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p67

7.简述注册会计师保密原则豁免的条件。

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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