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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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808版与版与1414版的对比版的对比研发设计部研发设计部2017年年5月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是20082008年编制,年编制,20142014年进行了新的修订。

年进行了新的修订。

修订后的规范将修订后的规范将用地和建筑分册用地和建筑分册从从0808合订版中拆分出来,独立成册。

合订版中拆分出来,独立成册。

主要内容是主要内容是1.1.总则;总则;2.2.建筑用地规划管理;建筑用地规划管理;3.3.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理;4.4.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5.5.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6.6.建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7.附则。

附则。

1414版共七章,相对于版共七章,相对于0808版减少了版减少了22个章节:

去掉了原版中个章节:

去掉了原版中第六章建筑第六章建筑色彩规划管理色彩规划管理和和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并并将将0808版中第五章建筑版中第五章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改名为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改名为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将第八章建筑项;将第八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改名为目规划核实改名为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2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1建筑间距3.2建筑退界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第五章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六章建筑色彩规划管理(取消)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取消)第八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平面图编制规定附录六规划城市用地分类附图一中心城城市形态强度分区图附图二成都市中心城特别地区范围示意图(取消)附图三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取消)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控制管理图(取消)附图五成都市中心城区规划道路网分级图(取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2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1建筑间距3.2建筑退界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第七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附图一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图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08版目录14版目录表2.1.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在兼容用地性质分类上进行了新的调整,图为2014版表格,新版将大类调整为: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仓储用地。

其中公共设置用地重新划分为: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详规范)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2.4条例正文同左,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4.2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2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60.0米时,按表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cvcv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n新规中将08版关于第二分区和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进行了合并,且不再单独列出建筑高度。

调整后的子项“总容积率”有相应变化,(详规范)。

n新规中对于新增分区的要求:

第四分区范围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

第五分区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相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然后再次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且总建筑密度上线不超过35%,即确定为项目的总建筑密度。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5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1.总容积率大于4.5且不大于5.0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总容积率不大于4.5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2.绿地率不小于30%。

2.2.6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注:

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

2.2.7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

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

2.2.5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10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2.2.9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B12)的规划控制指标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建筑用地规划控制2.3.1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得建设高层建筑。

2.3.3条例正文同08版,取消3、4条2.3.3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建筑用地规划控制n左边为08版条例(14版取消),右边为14版增加条例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建筑用地规划控制2.3.10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0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2.3.8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8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n住宅、宾馆、酒店指标有所调整,并增加中小学指标。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建筑用地规划控制第三章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13.1建筑间距建筑间距3.1.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3.1.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注:

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3.1.6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3.1.6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附录三附录三第三章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3.2建筑退界建筑退界3.2.4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退让的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3.2.5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一下规定:

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4.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米。

5.紧邻天府大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带布置时,高层主体后退规划绿带的距离不小于15米,裙房后退规划绿带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

3.2.4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一下规定:

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2、3条同14版3.2.9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拼建时,相邻地块内建筑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只需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3.2建筑退界建筑退界3.2.6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定控制: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井、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2.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为防止雨水倒灌形成洪涝灾害,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出入口处应设置反坡段,反坡段的起点与止点的高差不应小于0.2米。

2.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第三章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3.2建筑退界建筑退界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不小于5米。

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管理(略)略)第五章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5.0.7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

(取消)5.0.10临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应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5.0.14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套型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告时除外;建筑坡屋顶部分除外。

5.0.12临规划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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