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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总则

会计制度总则2017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为适应公司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检验性,完善我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于本公司财务部所有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部分:

会计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3条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4条财务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

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其工作范围和职责具体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

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

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

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5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6条财务部下设会计、出纳员(请修改成适合本公司的)。

财务部人员岗位职责另行制定。

第7条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1.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

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企业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6.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7.财务会计人员、其他业务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财务部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部分:

会计年度及计量货币

第8条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9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份。

第10条公司以人民币元为记账本位币。

对实际发生的外币收支和以外币结算的各种票据以及各种债权债务,除按规定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登记外币单位、金额。

外币的汇率:

1、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市场汇率作为处理外币业务的折算汇率。

2、采用当天汇率作为记账汇率。

3、采用按月期末调整法核算汇兑损益。

第11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均用法定文字书写。

第四部分:

记账方法

第12条记账采取借贷记账法,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1.凡是收益已经实现,费用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入账。

2.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处理。

3.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必须在同一时期入账。

4.凡是用于增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计为资本支出,不得计入费用作为收益支出。

5.凡是为了取得收益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作为收益支出,同时计入成本费用。

第13条财务部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收入实现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配比原则、重要性原则、审慎性原则等基本原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五部分: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14条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各种具体会计准则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具体会计核算政策另行制定。

第15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16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并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17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18条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IT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部分:

会计核算方法

第19条设置会计科目及账户。

根据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不同特点和经济管理的不同要求,选择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按分类核算的要求,逐步开设相应的账户。

第20条复式记账。

复式记账就是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账户中进行记录的方法。

我公司统一使用借贷复式记账。

第21条填制和审核凭证。

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或部门填制原始凭证,并签名盖章。

所有原始凭证都要经过财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第22条设置与登记账簿。

会计账簿的种类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薄。

根据填制和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在账簿上进行全面、连续、系统的记录。

第23条成本费用经过统计计算后,要对应计入相应对象的全部费用进行归集、计算以确定各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24条财产清查。

通过实物盘点、往来款项的核对检查财产和资金的实有数额。

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账证核对,即将各种账簿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账证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账过程中进行。

月终如果发现账证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2、账账核对,每月进行一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核对工作。

(1)将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

(2)将“现金(或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

(3)财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

3、账实核对,主要分两类。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

(2)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的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账款明细账的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账目相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第25条编制会计报表。

根据账簿记录的数据资料,采用一定的表格形式,概括、综合地反映各部门和公司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

第26条具体会计核算流程另行制定。

第七部分:

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27条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

第28条公司下属子公司需要增加科目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编码后各地区统一增设科目。

第29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会计科目的级别、编码、名称等进行统一修改,各下属公司不得随便增加、改变或打乱重编。

对于一级科目必须严格按规范执行,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规范统一规定外,各下属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增减下级明细。

第30条各单位应按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第31条各会计科目设置规则及核算内容另行制定。

第32条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需报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八部分:

会计凭证

第33条会计凭证主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1.自制原始凭证指进货验收单、领料单、出库单、旅差费报销单、费用开支证明单、调拨单、收款收据、借条等。

2.外来原始凭证指我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劳务关系时,由对方开给本公司的凭证、发票、收据等。

第34条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基本要素: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营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第35条对于不同渠道取得的原始凭证,除具备上述基本要素外,还应包括其他附加条件,具体为: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36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37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38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第39条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人、审批人的签字续必须齐全且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九部分:

账套设置及凭证录入

第40条各下属公司建立新的财务帐套、开立新帐户及项目进行清盘时需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批。

第41条账套的初始化设置应遵守集团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代码,需设立核算项目的应按集团规定设置。

新建账套必须在核算项目明细余额、会计科目明细余额、会计科目汇总余额与手工账簿或原账套核对相符后方可启用。

第42条账套的权限分工管理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设置。

第43条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并根据其附有的原始凭证的经济性质和内容编制记账凭证。

第44条记账凭证必须序时、连续编号。

记账凭证的日期一般应为原始凭证的日期。

第45条记账错误处理。

1.记账前若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应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时:

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第46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一律使用通用的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的录入应内容完整、摘要简单明了;

3、录入的凭证需经专人审核后方可过账;

4、更正错误的方法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5、记账凭证应在业务发生并取得完整的原始凭证后及时录入,不得积压。

第47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套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部分:

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

第48条成本与费用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

要正确划分和核算各项成本费用,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要求使用跨期摊销帐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

第49条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第50条有关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的制度由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部分:

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第51条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

第52条企业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提各种税费,准确核算和反映各项税金的提取和上交。

每月15号前将计算正确的有关税务报表上报有关税务部门。

第53条利润总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1、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5、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54条企业实现利润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二部分:

会计报表

第55条会计报表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董事会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填报时间、份数来执行。

第56条公司会计报表按使用人主要分为二大类:

第一类为外部会计报表,适用于国家规定应对外部单位报送或是按国际惯例应对外公布的报表。

第二类为内部考核报表,主要是为了满足总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或预算管理的需要而编制的供管理人员使用的报表。

第57条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报表所属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对内报送的会计报表,具体规范另行制定。

第58条外部会计报表的报送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格式,规定时间报送,不得擅自更改。

所有报表对外报送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

第59条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帐时间为每月月底最后一天为结帐时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部分:

会计档案管理

第60条董事会直接管理财务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61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定期打印、装订成册,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存储会计软件、电子数据的软盘、光盘、磁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62条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统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第十四部分:

附则

第63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64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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