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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凉山彝族婚姻文化的变迁考察

对凉山彝族婚姻文化的变迁考察

  1.考察原由

当前,在国际上文化变迁研究蔚然成风。

自20世纪80年代起,一股文化变迁研究热潮也悄然在国内掀起。

「文化变迁研究热」的现象本身就说明了人们对文化变迁问题的觉悟和重视。

但是,目前对婚姻文化变迁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婚姻文化变迁问题存在着许多有待研究的领域。

对於婚姻文化和它所处的世界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以及婚姻文化在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需要去作许多的研究。

婚姻文化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的,但是许多情况下它又不是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的,它往往受制於传统影响,具有滞後性,因而,婚姻文化在变迁过程中,总是呈现出旧的婚姻文化顽固地存在,新的婚姻文化须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被社会普遍接受。

就凉山彝族而言,至1956年民主改革前还保留着完整的奴隶制,一直是封建势力鞭长莫及的「独立裸裸」。

在这个特殊的封闭区域内,自有一整套独具特色的社会制度、婚姻制度和风俗习惯。

其婚姻制度表现为:

实行严格的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姑舅表优先婚和姨表不婚。

其中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严格的习惯法予以维护,对违反婚姻制度超域礼法的人,均要受到开除其族籍或烧死的严厉惩罚:

对於婚姻关系的确立、认可和维系均受制於严格的习惯法和家支制度,当事人无任何权利。

然而。

民主改革後,落後的奴隶社会被淘汰了,彝族人民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这个时期,凉山彝族所起的变化主要发生在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新旧更替上,是属於社会表层结构的变革,当然深层的礼会经济意识形态也发生了嬗变,但新观念与传统意识盘根错节‧因而,婚姻文化也就显得不如社会表层结构那样明显和快速。

凉山彝族婚姻文化真正发生急速巨变应当说是在八十年代以後,由於改革开放,不仅商品经济得到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较五、六十年代有所提高,而且礼会结构、人际关系也正注入新的内容,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沏涤。

尤其是在当前中国这样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条件下,新旧文化不断交替,所以作凉山彝族婚姻文化领域中,最近十多年来的变化也就甚为突出,这些变化有的属於变革、创新,有的属於复旧、翻新,究其原因,无不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家支和家庭的变化紧密相关。

我作为一位彝族女性研究者在「四川少数民族在现代化冲击下经济、文化变迁的调适行为的研究」课题中选择了凉山彝族婚姻文化变迁研究这个侧面,采用人类学参与性观察访谈的田野作业方法,对一个典型的彝族聚居区的彝族群众和特定的文化体系间的互动关系展开考察研究,其目的是想给人们提供一个动态的、具体的了解凉山彝族婚姻文化变迁的文本作参考。

对凉山彝族婚姻文化变迁的考察实际上我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了。

当时的初衷只是看到在改革开放之有所更大的变化。

仅就笔者所掌握的情况加以分析,认为凉山彝族正在由传统通婚范围向跨等级、跨地域、跨民族、乃至於涉外婚的万向急速发展,其表现主要是,涉外婚是改革开放後的产物。

改革开放以来,世界各国朋友纷纷前来中国留学、经商、旅游等,凉山彝族青年也有机会进入大、中城市学习、经商和旅游,二者青年通过互动、接触,进而产生感情、发展为缔婚。

这类婚姻的最大特点,即双方均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彼此容易沟通文化思想,并且成为双方国度、地域、民族和文化之间增进了解、缩短距离的桥梁和纽带。

涉足此类婚姻领域中的彝族青年一般城镇彝族居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的心情到家乡同胞中去搞调查的。

正是趋於这样的指导思想,因此,眼光更多注视的是凉山彝族婚姻文化变迁的历史与现状。

2.方法与条件

研究人类某一群体‧实际上是为了揭示人类的普遍性服务的。

当共性认识的实现必须通过无数个个性或群体的深入探究米完成。

耍探明特定彝族群体婚姻文化的个性特优,必须潜入这一群体的心理,把握特定的社会文化对其角色和形象的塑造机制,以弄清彝人与其文化的互动关系,明了婚姻者在社会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而要做到这些,我认为最好的方式是对婚姻文化变迁与选择的考察与研究。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中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

山体河流的阻隔和分割,使凉山在青藏高原东部边缘、云贵高原北侧、四川盆地南缘之间,形成了一个区城性的自然地理整体。

1956年民主改革以前,凉山彝族一直是自己管理自己,因而很好地保存、创造和发展了自成体系的彝族文化。

凉山是一个保存彝族「原生态」文化比较完整的地方。

近代以来,彝族原生文化和外来文化在凉山这块土地上不停地碰撞着,使凉山彝族文化以进两步退一步的速度变化着、发展着,呈原生文化为主各种文化并存的多元格局。

传统与现代并存的凉山彝族地区,因其自成体系的文化系统和不对外封锁外来文化交流的动态状况,为我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理想的作业田野。

我相信,文化变迁是一切社会的永恒现象,当一个社区的外部社会环境或内部的生态环境发生了改变的时候,特别是当两种不同模式的文化相互交融彼此影响的时候,原先的一些文化行为和生产组织形式为适应环境必然会发生某些变迁。

而现在的凉山彝族地区不仅是整个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和半个世纪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且近二十年来,随着国门的打开,西方先进的技术以及与凉山彝族传统完全不同的文化观念和生活方式,在这信息传递迅速的时代,对凉山彝区也必然会产生极大的冲击。

因此,在这传统婚姻文化变迁的後面包含了许多内在的变化,这些变化的根本因素与动力是什麽?

我决定以此为考察的切入口。

我的研究是以整体宏观的考察与局部微型社区的考察及综合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的。

我始终将凉山彝族的传统与现代婚姻文化对比起来研究,把历史看作是时间的连续,是一个系列必然的阶段。

只有将凉山彝族婚姻文化的现在与历史与未来发屡的趋势结合起来研究才能便我们对其变迁、演化过程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并从微观进而达到一种宏观的把握。

  3.考察的特殊性

文化人类学的研究,重视参与观察的田野作业方法。

它要求研究者既具各研究者的眼光,有具备被研究者的生活;既站在研究者的角度,又进入被研究者的角色;既是自己又是他人,即从客观和主观两种立场上来寻找对研究对象的最佳解释。

此方法要求研究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研究者需懂得被研究者的语言,必须能直接与被研究者沟通感情、交流思想。

其次,研究者必须能进入被研究者的生活,融入研究对象的文化,但同时又不能失去自我,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眼光,既能进得去又能出得来。

再次,研究者要能够与被研究者建立一种友好信任关系,以至於达到调查研究的目的。

人类学的参与观察田野作业调查研究方法是一种两难的研究方法,研究者很难做到。

我很幸运,能够具备该方法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我出生在凉山,但又在城镇长大,十六岁前每年的寒、暑假和彝族年、火把节都回彝村老家与亲友们相处,能操一口纯正的彝语和汉语。

现在虽在成都工作、生活二十多年,基本上每年都到一次凉山。

我的亲属们全在凉山,他们也常来我成都的家。

我就是这样与凉山处於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之中。

我与凉山的天然关系不知不觉地为我建立了一个研究基地,为这篇文章的研究和写作提供了便利。

另外,由於我的经历和背景的特殊性,便这篇文章的研究具有一个特殊的个性,即我研究我自己。

因为我是凉山人又不是凉山人,所以我是研究者,又是被研究者。

我不仅在文章中展开了对包括我的亲属在内的凉山彝族婚姻文化的研究,甚至也研究了我自己。

我不仅在生活中随时对凉山彝族婚姻文化变迁进行参与式观察,而且我也在本文中每一段落参与彝族人的角色,把自己问到的、听到的、看到的、记录的、经历的有关婚姻方面的人和事统统联在一起串成此文。

我在文章中成了一个双重角色的人物。

由於我是一位研究者,又是一位凉山彝族妇女,因此我不想对读者进行说教,只想象一位身临其境,又从一旁观望的朋友与读者闲谈,谈我的体会和感受。

我只想做一座桥梁,让读者通过我和凉山彝族交个朋友,了解他们更多些。

二、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形态凉山彝族自称「诺苏」,而史称「夷人」、「棵氏」、「棵族」、「棵罗」等,是凉

山人口的主体。

据I990年统计,全州彝族154万人,占总人口368万的%。

彝族渊源於远古时代的氏羌,是西南地区的氏羌部落和其他一些部落经过长期融合而成。

根据凉山彝族谱牒记载,其直系祖先古侯、曲涅二部迁徒到凉山共有七八十代,由此推断,凉山彝族祖先在西汉时便开始向凉山迁徒。

凉山彝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在婚姻家庭上,民主改革前严格实行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姑舅表优先婚和姨表不婚的婚姻制度,存在着包办、买卖、转房等现象。

(1).传统婚姻文化的社会经济基础

从社会制度来讲,地处封建制包围之中的凉山彝族地区,直至20世纪50年代实行民主改革止,还保留着比较完整的奴隶制。

凉山彝族奴隶制同人类其他地区的奴隶制发展进程一样,是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的,但它形成的时间较晚。

据史学家研究,凉山彝族是在隋唐之际才逐渐步入奴隶社会。

毫无疑问,凉山奴隶制亦有着生产资料奴隶主阶级占有制,社会根本对立的两大基本阶级是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作为统治阶级,有着剥削和占有广大奴隶等基本特徵。

但是,凉山彝族奴隶制经过一千多年的演化,又形成了一整套有别於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独特的奴隶制社会关系,其中包括社会经济基础和婚姻文化制度等。

我们将这一时期内凉山彝族所表现出的婚姻行为和婚姻观念等称为传统婚姻文化。

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所处的社会经济由於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主要是农业生产的落後),因而基本上没有形成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大分工和同一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过程的分工,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畜牧业和手工业等都附属於农业,也就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农业和畜牧业、手工业等结成一体,因此这个社会的经济就必须是低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在奴隶制社会的凉山彝区,低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而它又完全是以个体小生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它以一家一户为社会生产单位;而所有个体小生产单位又分别为若干个诺合家庭所占有或统率。

各个诺合家庭组成的家支在一定区域内又自成一体,形成各个独立的村落(或村寨)经济,因此我们说传统的凉山彝族社会经济特徵是村落(或村寨)经济。

凉山彝族进入农业社会後,其社会经济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

一切物质生产及其他经济活动,都是以村寨为依托并且都是局限於村寨之内或只在村寨之间进行的。

直到民主改革前夕,凉山彝族社会都没有发展到超越村寨之外的经济活动场所,更没有产生和形成通常在其他农业民族中都可以看到的特殊的定居形式(集镇和城堡),从而也就没有产生经济活动中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治、文化中心,标志着社会经济更高发展阶段的城市,就连最初的萌芽状态,在凉山时代也没有出现过(袁亚愚等,1992年,3-4页)。

凉山彝族的村寨形成,一般由一个血缘家支为基础而建立,村寨既是家支势力的据点,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地,它的生产活动,几乎都是为了直接满足家庭消费。

在村寨经济中,地域和血缘融为一体,个体家庭虽是相对独立的生产和消费单位,但因其始终只是家支整体中的一员,家支出於维护其个体家庭的存在和利益,因而以其家支制度约束个体家庭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

尽管不同的村寨间存有不同程度的商品交换活动,但也因村寨之间没有固定的市场,因而其商品交换的数量和规模都很有限,只不过是一种村寨责任经济的补充而已。

这是由於许多邻近的村寨其实都属於同一支系的缘故。

所以,凉山彝族村寨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很大程度上是家支成员间的互调余缺活动。

此种经济和社会交往活动,基本上是在一种严格封闭的家支领域内进行的,这就决定了其经济目标只能是单一的畜牧发展和粮食丰收,发展经济的目的也只不过是解决温饱即可,而并不是为了通过出售和换来更多资金,并且积累用以扩大社会再生产。

凉山彝族社会的这种经济状况,具有自给自足的个体小生产所固有的落後性和保守性。

它不需要更多的与外界联系,也很难受到外界的影响,总是按照自己原有的方式延续下去。

既便是某个时候,来自外界某种政治的或经济的力量冲击,促使社会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化,然而原有的婚姻文化结构等则是很难改变的。

上面我们简要地说明了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经济是以血缘家支(尤以诺合家支为主)为基本单位的自给自足的村寨经济。

家支的强弱又会直接影响家支成员的利益。

因此,尽管凉山彝族的传统婚姻文化已呈现出进入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家庭阶段,但却始终是从属於家支之下的。

彝族家支是由一群有着一个共同男性祖先的人组成的,在彝人的个人生活中,家支和家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人们在家庭和家支的照顾和帮助下成长,在家支和家庭的扶持下建立自己的小家庭,然後又便自己的小家庭成为长幼辈的依靠和庇护,进而成为家支的又一新的「链环」。

在凉山彝族这种传统的父系制社会里,家庭和家支相当注重男性的继承权,实行转房制,允许一夫多妻制,规定相应的婚姻制度为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姑舅表优先婚和包办婚等,并制定一定的习惯法加以防范和控制,因而家庭和家支也就俨然成为婚姻的主宰,几乎所有婚姻都是在家庭和家支的参与和主持下建立的。

这就决定了凉山彝族传统的婚姻文化只能是服务於家文奴隶制的,由於家支奴隶制是与村寨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所以凉山彝族的婚姻文化也是与这种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文化。

(2).传统婚姻文化的基本特徵

历史上不同的婚姻文化以及由婚姻形成的家庭形态,是由不同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并且随着所有制的改变而改变。

凉山彝族较完整地保持着与奴隶制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其婚姻家庭的普遍形式是一夫一妻制,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男子掌握财产支配权的基础之上的,并且通过严格的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姨表不婚和姑舅表优先婚实现的,与此同时又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习惯法予以维护。

在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中,和父权制小家庭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状态。

在这里,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他们与未成婚和末立门户的子女共同生活。

儿女成婚後除幼子外,男孩子和父母分居生活,女孩子出嫁到夫家与丈夫组成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

一夫一妻制的每一家庭成员都有创造家庭生活资源和物资财富的共同义务,在家庭中丈夫是代表,有保护父母辈和妻儿辈的义务。

然而,这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态,并非是以男女双方自由恋爱为基础的,而是父母、主子和家支按严格的婚配条件和通婚范围择定的,并且是与婚姻的买卖实质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作为这种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补充形式,一夫多妻的婚姻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婚姻形态中一个突出现象。

形成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原因复杂多样,归纳起来主要为:

一部分贵族统治阶级和富有者阶级以及正妻不育或无子、家族内男子死亡等造成男性再娶、转房和女性再婚、改嫁。

这种一夫多妻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即诸妻各主门户,互称姐妹,无妻妄贵贱之分,不论年龄状况怎样,前妻为姐,後妻为妹。

她们有的居住相距很远,由丈夫轮流上门住宿,但各自均拥有经济独立权、互不隶属。

所生子女,无嫡庶之别,均以其母身份定长幼(除转房形式的多妻须以其父亲辈分而论外)。

凉山彝族这种略带有原始朴素色彩的一夫多妻制婚姻文化因不断受到日益发展着的奴隶社会私有制力量的冲击,至民主改革前夕已逐渐显现出诸妻有别,嫡庶区分的情形。

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的基本特徵,是在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和家支外婚的严格限制下发展和巩固起来的。

同族内婚。

指婚姻的缔结限制在同一民族内,严格禁止与不同民族通婚,它是凉山彝族处於封闭状态,与其他民族在文化和经济上的交流极少,彼此感到隔膜,加之,历代统治者对彝族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导致彝族与周边民族,尤其是汉族的关系相当紧张,以至於造成彝汉两个民族长期对抗,这种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民族隔阂,极易形成「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自我中心主义和盲目排外主义,自然也就不可能互通婚姻了。

至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一直不与外族通婚,并以习惯法保障之,若有违反,必遭被处死或开除家支的习惯法严惩,唯有至本世纪二十年代以後的个别军政要人例外。

例如:

早年毕业於华西大学,且任24军中校参谋、区长等职的雷波籍彝族李仕安,因娶汉族女子为妻而被家族开除。

如今他已80高龄仍与妻子住雅安市内。

只是近些年来家乡的族中後代才与之有所往来。

又如:

兹莫岭光电的伯父岭维翰和他家的百姓吉克XX(女),分别与其汉族师傅之女和汉族教管为婚,其结果是:

岭维翰在变卖了田产,准备与妻子出逃之时,被族人发现当即将双双勒死於房内;而吉克XX则与汉族丈夫逃到荣经等地,至今尚未还乡。

而在20年代毕业於峨山军官训练团的孙子伍各和毕业於南京军政大学的曲木藏尧等则分别娶有汉、藏女子为妻,他们的行为实属凉山彝族奴隶制婚姻文化中少有的现象。

等级内婚。

作为婚姻缔结,凉山彝族不能超越其阶级等第之上,只能在各自的等级或等第范围内进行联姻。

特别是自视血缘高贵和纯洁的兹莫和诺合统治等级,严禁与被统治等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的人恋爱、缔婚或发生婚外性关系,这是彝族习惯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习惯法规定,兹莫、诺合女子与曲合男子之间发生恋爱或婚外性关系,双方必被处死或令其自缢;兹莫、诺合男子与曲合女子之间发生恋爱或婚外性关系,不仅会遭舆论谴责,而且女子将被处死或远卖,男子被开除家支;若兹莫、诺合男子与曲合女子离乡私奔,男子将被开除家支,丧失诺合身份,其所生子女列入曲合阶层;兹莫、诺合女子与呷西或阿加男子私通,双方均被吊死;若诺合男子与呷西或阿加女子私通,双方均被开除家支。

例如:

上世纪80年代,美姑县巴普乡诺合女子布兹姿洛与一曲合等级的男子相爱,两人一块逃到马边县诺合恩紮家统治区,但布兹家以白银赎回二人,在返乡途中男子因逃跑而被打死,女子则被带回家後勒令由其自缢。

又如:

几百年前凉山四大兹莫之一的沙马兹莫「署布」因误娶贵州乌撒兹莫之女的贴身丫环格其莫为妻而生子「麻额」,当兹莫知道实情後,他不得不顺应当时的社会,保全自己的贵族血统和贵族地位而休掉妻子、将儿子降为与一般下等级有别的曲合等级,便其失去社会的、政治的以及婚姻的地位。

尽管他拥有再大的权势,也只能通过宗教的形式来加以补偿,让儿子及其後裔拥有新的氏族图腾、择定新的祖灵洞、另定氏族姓,并世袭受人尊敬的祭司为职求生,规定在通婚、社交等社会地位上与兹莫有别,但在各种宗教仪式活动中则与兹莫同待。

这就是凉山人口较多的曲合沙马曲比氏族的来历,他是一个兹莫等级降级後而形成的曲合群体,其通婚的等级要求又有别於其他曲合等级。

再如:

在凉山历史不长的曲合等级祭司世袭之家吉克氏族,也是由於诺合阿尔「宾体」与下等级女子「哈娜美阿基」私通所生的私生子「吉克」被降级後繁衍的一个曲合等级。

家支外婚。

指婚姻的选择必须在本家支以外进行,同一家支内部严禁通婚。

凉山彝族的家支是彝族社会的基本组织结构,它是以共同的男性祖先的血缘为纽带而组成的血族团体,是「家」和「支」的总称,因此,人们对婚姻的选择必须在家支以外进行。

这是自古相沿的氏族根本原则的体现,也是维系家支完整的一条重要纽带。

而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这种家支外婚的规定,已被视为维护奴隶社会的一条不可触犯的禁令了。

在同一家支内部,无论相隔多少代(除个别举行了分支仪式的例外)均不能通婚,否则被视着乱伦予以处死。

例如:

越西县普雄地区在民主改革前曾发生过这麽一件事,阿侯欧觉黑达与同家支的姨妹阿侯玛玛发生性行为,被发现後男方被家支勒死,女万令其服食鸦片自尽。

这种家支外婚制,便各家支得以相互联姻,从而起到了对奴隶制度的巩固作用,形成一定区域内便有几个家支建立的稳定的婚姻联盟。

例如;凉山腹心地区的诺合阿尔家支与诺合马家支和阿硕家支即建立了数代稳定的婚姻联盟。

再如:

越西县曲合等级的吉潘家支与木日家支、切久家支与吉乃家支、克齐家支与布尔家文也是建立了数代稳定的婚姻联盟的家支。

姨表不婚和姑舅表优先婚。

在凉山彝族的观念中姨母等同於母亲,姨表兄妹等於同胞兄妹,差别仅在於没有同在一个家庭内生活,因此严禁姨表兄妹间互通婚姻,对此有着严格的习惯法加以限制。

然而在这一社会中,姑舅表兄弟姐妹却有优先婚配的权利,习惯法规定:

姑母的女儿生下来就是舅舅的儿媳;姑母的女儿首先须徵求舅家纳聘,舅家不纳方可另嫁,且所得聘礼须送一份给舅家;反之舅家女儿也同样对姑家有上述义务。

此种婚姻在其亲属称谓中也有所反映,即岳父与舅父同称、岳母与舅母同称、公公与姑父同称、婆婆与姑母同称、外侄女与儿媳妇同称等。

包办买卖婚姻。

恩格斯指出:

「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有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买卖婚姻是私有制的产物,是同一夫一妻制相伴而生的。

这种包办买卖婚姻具有其自身与众不同的特徵,往往呈现出另一番情景,当事人一般具有与不能成为婚配对象的异性进行婚前自由交往的权力,父母一般不干预,但他们却无婚配权。

因此,比起长期受到封建礼教束缚的汉族青年来讲,彝族青年只要在举行一定的性成熟仪式,即成年礼以後便可出入社会,广交朋友,他们与异性的交往要随便得多、自由多,性禁忌也比较松懈。

尤其是「所地」地区的青年人,他们在火把节、彝族年和结亲、办丧事等红白喜事等重要社交场合以及在其他一些交往活动中,都能坦率地表达自己对异性的爱慕,双方有了感情还可发生性行为(布拖一带两性关系表现为「不重处女」),故凉山彝族有一生动描绘本社区内两种不同的婚前社交生活的谚语:

「『所地』」呻塔惹,『圣乍』依督惹」,意即「所地」青年的性生活可在婚前社交的相约地进行,「圣乍」青年的性生活只能在婚後的夜间抗争中完成。

这就是说,在凉山除「所地」地区的青年可自由恋爱成婚外,「圣乍」等大多数地区的青年则只能婚前交往异性,其缔婚对象须由家庭和家支确定。

於是,婚前交往的双万只要属於同一等级,就是发生性行为,一般不受非难。

特别是在姑舅表兄妹间,由於往往他们会缔结婚姻,交往也因此更为亲密与自由,更易发生性行为,相应地也不会受到干涉和指责。

这种对异性间婚前的自由交往以及在交往中发生性关系的容忍,同样表现在不同等级的青年男女平时可以相互往来,这就给他们产生感情,进而发生性行为提供了机会,只要不被发觉,他们不会受到惩罚。

但由於等级内婚的限制和血缘等级歧视,便这种感情的发展不可能产生婚姻的结果,因而往往酿成悲剧。

即便男女双方均为同一等级,他们的自由恋爱也不一定就能实现爱情的结合。

这是因为凉山彝族传统婚姻的婚配权是牢牢掌握在家庭和家支手中的,当事人完全处於受支配的地位,无权自主,嫁谁娶谁须听从父母和家支的安排,特别是对女子来讲,父兄即以家庭和家支的身份控制了其婚配权,彝族谚语:

「嫁女父作主,礼钱兄来收」,「姑娘再美丽,不能自许终身。

」即为此理的反映。

这种脱胎於原始社会,但又受制於血缘家支等级的婚姻,常常便青年男女处於婚前能自由交往的异性往往分别成为自已并不喜爱之人的配偶的婚姻行为相互冲突的矛盾之中。

  家庭和家文在为青年男女择定对象时,除严格遵循上述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等五条基本原则外,一般要求考虑彼此家庭和家支的背景是否相当,即方言是否相同、有无家族病史等,这是因为凉山彝族地区分为所地、圣乍、义诺三土语区,三区彝族除语言、服饰、习俗有别外,内部又有一些矛盾很少互通婚姻;家族病史多指麻疯病、狐臭病和「凶鬼恶神」病史等,当时的彝区由於缺医少药,人们的学识和控制疾病能力有限,所以不科学地将患有此类疾病的人家划分为「不洁家庭」,并且不与通婚。

对以上通婚条件的考察基本合格後方才考察当事人双方的个人条件。

双方个人条件般配即议定聘金、婚龄、婚期等。

在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中,聘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其作用大致为:

补偿女方父母的抚养费和劳动力损失费;为新家庭提供经济基础。

聘金的支付常以牛、羊、马牲畜和土地、枪支充之,因为牲畜是彝族财富的象徵和代名词。

民国《西昌县志》卷12载:

「黑彝向黑彝求婚,婚嫁婚聘之牛羊皆以牡,女家遣嫁之牛羊皆以牧。

」支付聘金的数额会因等级身份的不同而有别,一个诺合女子的聘金可折算成约为数百至一、二千两白银和陪嫁丫头,少量田地以及一些牲畜等。

婚龄和婚礼,彝族传统认为,女子出嫁时的年龄越小越光彩,所以一般女子以七、九、十三、十五、十七和二十岁为出嫁年龄,对男子则无具体要求。

女子在七、九、十二岁举行婚礼一般只办酒席仪式。

通常情况下以十七多为最佳婚龄。

这里需指出的是,彝族在举行婚礼後男女双方并不意味着共同生活,新娘须返回娘家居住一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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