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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上篇大概

第一章法与法律

一、法的基本定义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行为规范也可以称为行为规则。

法是行为规范,人的思想而非行为的领域并不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法是社会规范,是人在社会之中的规范。

法只调整人的具有社会性质或意义的行为。

二、法的表现形态

法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具体地说,法是以制度、观念和现实三种形态表现出来并存在着的。

也许可以将这三种法分别称为制度法、观念法和现实法。

制度法,作为制度形态的法,是法最基本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法都是相对确定的,以制度的形态客观存在的。

它本身的状态就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因人们的认识为改变。

观念法,作为观念形态的法,是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

观念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应然的法,一种是认识的法。

现实的法,作为事实形态的法,它是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的。

现实法是制度法和观念法在社会实际中的运作情形,是法在社会中的现实图景,是最生动的,最富于变化的法。

(现实法存在于立法过程、政府行政、法院审判、检察公诉以及民众行为之中,存在于法律行为、法律文书乃至社会生活中。

三、法与法律的区别

广义上的法律,也就是法的含义,或者说法即广义上的法律。

而狭义上的法律则不同于法。

狭义上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

它针对的是一类的主体、一类的事而作出的规则,可以反复多次适用,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具体的人、具体事项的,不可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毕业证书、结婚证等。

法的基本属性

法的基本属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之所在,其基本属性主要包括法的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明确公开性、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一、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具体来说,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属性,但是法律的这些属性尤为显著。

(1、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2、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具有的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3、法的可预测性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的规定来得知国家对自己和其他人的行为所持有的态度。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主要表现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得以产生的两种途径或方式。

制定和认可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

(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修改或废止现有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认可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已经存在的社会规则宣布为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三、法必须具有明确公开性。

明确与公开含义各异,但都有着被准确理解与切实实施的目标追求。

(法必须是明确的。

法的明确肯定性是法律实现其目标的基础条件和前置要求;法的公开性是指法是在事前对公众发布的。

1、一般说来法都应该是在事前发布的,因此,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法必须是对公众公开的,而不是对公众保密的。

四、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法的强制性具有潜在的隐性存在与现实的显性存在两种情形。

五、法的普遍约束力也称为法的普遍拘束力。

它是指法律在一定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总是普遍有效的,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拘束作用。

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是与相关权力的约束范围相一致的。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包含着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是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是法的最终根据与决定因素。

一、法的意志主体,一是阶级结构所决定;二是人民地位所要求;三是国家本质所制约;四是宪法制度所规定。

二、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1、法是一种独特的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是法必要的表现形式。

2、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3、法作为国家意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以国家的名义存在,三是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这是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的主要体现与基本方面。

三、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由若干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即是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如同法律体系被称为法的体系、法体系一样,法律部门也被称为法的部门或法部门。

一、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划分状况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于相应的法律调整方法,以及各类法律和法律调整方法的结构状态。

一般说来,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体系由宪法主导。

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

(部门法律或部门法是指在宪法主导下的同类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单元。

法的部门或法部门之中包含着宪法部门;而在部门法律或部门法之中,则不包括宪法部门在内。

)宪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但它并不是部门法。

二、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的内部法律部门构成,国际法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范畴。

一般所称的法律体系都是现实的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的划分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

在英国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衡平法包含的是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则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侵权法、继承权法等法律部门。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包括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律部门。

(公法包含着宪法、刑法、行政法等;私法则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家庭法等。

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一般认为应该以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的性质作为主要标准,并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作为次要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因素是多元化的。

除了社会关系的性质、法律调整方法之外,在划分法律部门的时候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问题;2、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3、注意到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主要法律部门

一、宪法部门是由宪法典为主导的,并与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共同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整体。

(我国的宪法部门主要由《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宪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构成。

二、民法商法部门。

1、民法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在许多场合都被视为民法部门之中的一个特殊部分。

它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近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

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行政法部门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行政部门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行政监督法等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国防、交通、能源、体育等各个方面。

四、经济法部门。

五、社会法部门,主要是指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重大社会关系。

六、刑法部门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并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接受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的整体。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入刑法部门的范畴,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等。

七、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诉讼法部门有三大子部门,即民事诉讼法部门、刑事诉讼法部门和行政诉讼法部门。

非诉讼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法和仲裁程序法等非用于调整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律法规的总称。

八、婚姻法部门。

九、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

十、军事法部门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一国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保证战争准备与实施的重要手段。

法律体系的建构

法律体系的建构是一种自觉地法制建设行为,它是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来实现的。

一、在总体上,完备的法律体系应该是1、内容上完备(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是社会现实状况的反映;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加速进步的动力。

)、2、结构上科学(法律部门齐全;部门划分合理;层次结构井然。

)、3、形式上规范(名称应当规范;用语应当规范。

)、4、价值上公正的整体。

二、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

1、中国特色的基本依据(①以中国国情为特色基础②以中国传统为历史前提③以中国现实为客观依据)2、中国特色的基本内容(①成文法典是法律体系的制度基础②实现和谐是法律体系的社会目标③以人为本是法律体系的价值归宿④党的领导是法律体系的立法保障)

第三章法律要素

法律规范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元素。

法律要素与法律规范

一、法律要素的基本内容

一般认为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四个方面,即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

①法律规范也称法律规则。

它是规定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则。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元素,在所有的构成元素中具有核心的地位。

法律规范的独特意义:

1、它具有明确的行为指导性;2、它具有具体的适用性;3、它具有最大的确定性;4、它具有明显的可预测性。

②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其共同属性而形成的权威性与确定性的范畴。

每个概念都具有确切的法律含义与适用范围。

法律概念是对人、事、物的状态与性质的确定性概括与表达,是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基础。

③法律原则是指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原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与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中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准则。

它分为公理性原则(是指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以社会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原则)与政策性原则(是在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情况作出的具有政治属性与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两类。

(公理性法律原则:

普适性、恒久性、真理性;政策性法律原则:

针对性、时间性、政治性。

④法律的技术性规定。

主要表现:

1、是关于法律的生效、生效时间或有效期的规定;2、关于法律的概念与术语含义的界定;3、关于纯粹技术性事项与事宜的规定;4、法律适用的技术性规定。

二、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的核心部分和基本内容,具有更突出的规范性。

法律规范需要借助法律条文而得以存在,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应当具备的要素结构方式与要素结构状态。

它包含四个元素:

假定条件;适用主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授权性规范(包括权力规范和职权规范)、义务性规范包括一般义务性规范和职责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规则内容清楚明晰,无须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说明,亦无须参照其他法律规范就能适用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规定,仅仅是规定将由其他机关制定出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法律规范中独特的确定性规范。

它是指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完整表述,而是规定有关事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实施的规范。

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

法律形式也称法的形式。

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是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

一、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法律渊源,也称法的渊源,或法源。

含义:

1、指法律的终极来源,即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力水平等;2、指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等;3、指法律的形式来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一词在通常的使用,就是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即法律形式或法的形式。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①法律的存在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个大类。

(划分依据:

各种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所具有的优点:

1、成文法明确具体;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

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意性。

②法律的效力形式(从效力状态及其差异来看)主要有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条约等。

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是以宪法典为核心,由所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整体。

2、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是指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在我国为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国际条约本是指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

在这里仅指我国同外国所缔结或者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

法的种类

一、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规定着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法律。

两者区别:

1、基本内容不同;2、法律效力不同;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4、解释和监督不同。

二、公法与私法

三、国内法和国际法。

其区别:

1、创制主体不同;2、调整的对象不同;3、强制性质不同。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

(包括民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等。

)两者的原则差异:

1、效力原则不同;2、类推原则不同;3、优先原则不同。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律效力的范围作为标准划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适用的重要技术原则。

六、固有法与继受法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效力是法律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也是法律能够体现其功能,发挥其作用的需要。

一、法律效力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

①法律的形式要件:

1、法律是有效的,就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2、法律是有效的,就必须是公布和公开的。

②法律的实质要件:

1、具有效力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具有效力的法律,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区间有效。

它包括法律在什么时间生效,什么时间时间失效,以及对其颁布以前的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也就是法律效力上的生效、失效和溯及既往问题。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领域之内具有效力。

四、法律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人有效。

五、法律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事项具有效力。

(注意问题:

1、一事不再理的问题;2、一事不二罚的问题。

第五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法与经济基础

一、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总是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基础。

1、法是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3、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也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4、经济基础的发展也为法的最终消亡创造条件。

二、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反作用主要表现在:

1、法积极地保护、巩固和发展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2、法致力于消灭或改造过时的旧时的经济基础,创建新的经济基础;3、法阻止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抑制不利的经济基础的发展;4、法总是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区别。

法律与政治是人类社会上层建筑中的不同现象。

二者的差别:

1、产生的时间有先后(政治先于法律);2、表现的形式有差异(政治表现为对公共事物的管理和公共权力的运行;法律不论是否以条款形式表现,都是一种行为规范);3、基本的内容有区别(政治的内容非常广博,法律的内容则相对狭窄);4、调控的手段有强弱。

二、法与政治的一致性。

1、产生大体同期;2、性质彼此一致;3、内容相互交叉;4、变化彼此互动。

三、法以政治为基础。

1、政治为法律提供权力基础(任何法律都是以权力作为自己基础的。

);2、政治为法律提供组织基础(法律是人类政治社会的产物,政治组织则是政治社会存在的外在标志与活动主体。

进而可以说,法律是人类社会政治组织的产物);3、政治为法律提供政策基础。

四、政治以法为规则。

1、法律表达政治意志;2、法律调整政治关系;3、法律规范着政治行为;4、法律维护着政治秩序;5、法律制约着政治发展。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同是社会规范,对法与道德区别与联系等关系的把握,是深入认识法和道德关系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挥道德作用,正确运用法律的需要。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1、存在时代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调整对象不同;4、实施手段不同;5、违反后果不同。

二、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1、同属于社会规范;2、经济基础相同;3、价值评价相同;4、功能相互补充;5、作用相互保障。

法与科技

一、科技对法的影响。

①科技对立法的影响。

1、科技催生科技立法;2、科技对立法提出新的挑战;3、科技提高立法技术。

②科技对司法的影响。

1、科技有助于司法中的事实查明;2、科技有助于司法中的法律适用。

二、法律对科技的作用。

1、法律确定科技方向;2、法律建设科技组织;3、法律调整科技贸易;4、法律保护科技权益;5、法律促进科技运用。

第六章法的发展

法的起源

一、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法的产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2、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3、从自发形成到自觉立法。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的经济基础不同;2、两者反映的意志不同;3、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4、两者实施的保证不同;5两者效力的范围不同;6、两者的历史使命不同;7、两者的存在时期不同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根据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以法的经济基础及其相应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作出的基本分类。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

从其定义来看,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标准是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两个方面。

可以划分为: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宣扬自由、平等和人权;3、实行资产阶级法治)和社会主义法四大历史类型。

也可以分为剥削阶级法和社会主义法两大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第七章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主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采用法典形式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英国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英国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普通法作为法律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

在英国法系中除了普通法之外,还有衡平法和制定法。

衡平法是为了弥补判例法之不足而产生的,所以衡平法的内容为一般的法律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英国法系国家,制定法也不断增多。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

1、法律形式有重大差异;2、判例地位和作用不同;3、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4、诉讼方法和程序不同;5、法律的类别划分不同;6、法院的组织形式不同;7、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差异。

其他法系

一、中华法系。

1、以儒家学说为指导;2、司法隶属于行政;3、成文法为主要渊源;4、重刑轻民;5、诸法合体。

二、印度法系。

首要特征是其法律渊源的宗教性质。

三、伊斯兰法系。

其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极为典型的宗教法律制度。

其特征:

1、以伊斯兰教作为思想基础;2、体现法律与宗教的高度合一;3、以整体的宗教法状态存在;4、以属人主义为效力原则。

第八章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特定法律活动主体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采用的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技术与技巧的总和。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立法原意,由一定主体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相关事项所作出的阐述与说明。

一、法律解释的意义。

1、法律解释是理解法律的需要;2、法律解释可以弥补立法之不足与完善立法;3、法律解释可以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4、法律解释是实施法律的需要;5、法律解释是法学得以产生和形成的需要。

二、法律解释的历史运用。

法律解释方法是对法律制度或规范的含义加以阐述和说明的方法。

1、在中国古代,律学的重要使命就是对法律进行注疏。

2、在西方,法学的产生和形成是从注释法律开始的。

三、法律解释的原则。

法律解释并不能随意进行,必须遵循应有的原则。

主要包括①准确性原则②稳定性原则③简明性原则

四、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

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可以将法律解释划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

①法定解释(也被称为有权解释,有效解释和正式解释),是指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性规定而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

这里的特定主体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②非法定解释(也称为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和无效解释),指没有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公民个人以及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非律师代理人等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

可以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两大类。

五、法律解释的方法。

其方法是多种的,逻辑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是被经常使用的。

法律推理方法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在广义上,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领域或者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逻辑推理;在狭义上,法律推理则仅指司法官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推理。

①法律推理的主体是法官(严格意义上讲);法律推理的首要前提是存在法律的规定,也包括法律事实;法律推理的规则—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规则和方法。

;法律推理的目的在于正确适用法律。

二、法律上的形式推理。

法律上的形式推理是指运用形式逻辑进行的法律推理。

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形式。

三、法律上的实质推理,也称为辩证推理,是指运用辩证逻辑进行的推理,是与形式推理相并称的推理形式。

①法律上实质推理的适用情形:

1、法律上缺乏明文规定,也无既往案例可遵循,而又必须作出的情形;2、法律含义含混,需要推导法律的合理含义的情形;3、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陈述、规则、判断、结论进行选择的时候,也需要运用实质推理;4、既有的法律规定或前例如果被遵循,就可能导致法律或司法的价值目标倒错的情形。

②法律上实质推理中的价值判断

案例分析方法

一、案例分析方法的意义。

①案例分析是世界各国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工作;②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独特方法;③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学教育的独特方法

第九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述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②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重大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

1、任何法律都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才形成的;2、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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