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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doc.docx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doc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因工受伤员工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妥善处理,明确工伤事故上报与处理流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及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XXX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摘录):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摘录):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摘录):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条:

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造成了人体受伤的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七条:

员工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或上报,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工伤权利及待遇,一切后果由受伤者个人负责。

第八条:

全体员工及各车间应根据本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章上报

第一条:

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由指定机构进行处理和备案。

如因伤者不上报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伤者自行承担,并且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各项工伤待遇。

第二条:

各车间、单位对于员工在岗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得隐瞒或怂恿员工隐瞒不报,如因隐瞒不报而发生后果的,由各车间或单位负责人及发生工伤事故的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条:

指定单位对上报发生的工伤事故员工,要及时予以处理和救护,必要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三章治疗

第一条:

指定单位对上报的人身伤害的员工有积极提供治疗的义务和责任,需要送往医院治疗的,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和配合。

第二条:

员工工伤期间必须保证配合各项治疗工作,对于不配合治疗或拒绝治疗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并且将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各项工伤待遇。

备注:

有下列情况的将被视为不配合治疗:

1、不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

2、未按时接受治疗的;

3、不听从医嘱治疗的;

4、治疗过程中联系不到人的;

5、自行放弃治疗的;

6、接受治疗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7、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伤(病)情恶化的;

8、未定期汇报治疗情况的。

第三条:

员工自行对工伤情况予以治疗的,必须保证治疗的可靠性,并将正规医院医生开具的病例、治疗方案等材料,上报厂部进行审批,递交自行治理申请,由于治疗方法不正确或处理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一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除要对工伤员工进行积极治疗外,所在车间、单位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上报指定单位;

第二条:

对没有按时上报事故报告的车间,指定单位将根据厂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三条:

车间、单位上报事故报告后,由指定单位负责对事故报告进行整理和认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考核,找出事故的原因,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条:

经事故分析后,如工伤员工对事故承担责任,厂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属于“自我伤害”事故的厂有权要求其自行承担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第五条:

员工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其它非正当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章费用及报销

第一条:

原则上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员工现行垫付,后经厂部财务予以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

员工工伤期间的各项治疗费用票据必须保证清晰完整,除指定正规医院出具的票务收据予以承认报销外,其它票据一律不予承认;

员工工伤期间指定医疗机构为:

人民医院、职工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公安医院(经厂部同意出具证明除外)。

第三条:

员工严禁将非治疗费用票据夹带报销,一经查实将对所有治疗费用予以停止报销。

第六章请假与销假

第一条:

员工工伤期间享受各项工伤待遇,但必须按要求办理请销假,自己不能办理的必须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二条:

员工在工伤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继续治疗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厂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工伤假手续的,或工伤假期满未按期上班的将根据厂的相关规定按旷工予以处理。

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员工工伤假期无论多长时间必须由本车间主任、指定单位负责人、厂长、及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否则视为无效手续。

第五条:

员工工伤假期满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手续不全将按照厂相关制度予以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厂其它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中摘录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法律条款如有更改,本制度中所摘录部分将另行调整、修改。

第三条: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1

工伤事故管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

二、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三、管理内容及要求

1、工伤事故概念: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1.1工伤事故分类

1.1.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1.1.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

事故。

1.1.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1.1.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1.2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其他伤害。

2、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2.1事故快报: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最先发现的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上报,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企业按规定每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可比(如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

2.2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2.3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部门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发生重伤事故后十天内,重大伤亡事故十五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三十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

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书,分别上报。

2.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2.4.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部门负责组织。

2.4.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

2.4.3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2.4.4伤亡十人以上(含十人)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

2.4.5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

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

3、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3.1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

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3.2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3.2.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3.2.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2.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3.2.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3.2.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3.2.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3.2.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3.2.8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3.3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3.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3.3.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3.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3.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3.3.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3.3.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4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3.4.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批。

3.4.2重伤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行政领导审批,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4.3伤亡十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报武汉市劳动部门审批。

3.4.4伤亡十人以上的(含十人)特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报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

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材料、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4、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4.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4.2对本单位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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