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考试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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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考试答案及解析

无效婚姻

   1.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003年卷三4题,单选)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详解】《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虽然甲乙结婚时是不符合结婚的条件的,但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不能支持婚姻无效的请求。

因此B项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可撤销婚姻只限于受胁迫的婚姻,本题不符合该情形。

 

 2.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

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

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6年卷三66题,多选)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BCD

【考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详解】《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撒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甲因受威胁而与乙结婚,因此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故A项正确,而C项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故错误。

由于乙是在与甲网络聊天的过程中获得甲的裸聊视频,并且并没有公布,所以不构成侵犯隐私,故D项错误。

至于B项,“婚姻登记后以诶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云云,没有事实依据。

 

夫妻财产关系

3.陈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

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

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2002年卷三41题,多选)

  A陈某的转业费

  B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

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两部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出版《军人》所得的稿费属于共同财产。

结婚时李某购置家具,宜认定为在夫妻关系缔结以后取得,所以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

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第30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某转业费取得于婚前,虽经过了10年,但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内一方获得的遗嘱或赠与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题D项,陈某姑妈遗留给陈某的房屋发生在婚前,很明确只能归陈某个人所有。

【答案】:

BC

  

   4.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

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

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

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

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

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03年卷三41题,多选)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答案】ABC

  【知识点】夫妻财产

  【详解】《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A项王某的小说时结婚后出版的,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B项房屋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也是共同财产。

C项伤害赔偿金是属于18条第2项内容,是赵某的个人财产。

所以ABC是正确的。

D项其实属于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并未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因此是共有财产。

   5.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

2003年,甲乙离婚。

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2004年卷三15题,单选)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解析】:

《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共同债务具体包括:

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本题中甲乙夫妻借款购买商品房用于共同居住,则借款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所以C项说法正确,AB选项不正确。

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不是由甲承担主要偿还责任,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

  

 6.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

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2005年卷三63题,多选)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解析】选A是因为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在甲丁结婚之前就已存在了,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根据此条规定,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

另外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配偶入伙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要求原合伙人退伙。

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

选项D的错误不言而喻。

   【应注意的问题】虽然本题中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因合伙所获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ACD

    7.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

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

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

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

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

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2005年卷三82题,单选)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

可见,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属于其个人财产。

而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项及《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1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可见,张桦集资入股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故选项B是唯一的正确答案。

  【答案】B

8.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第16题,单选)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进一步明确: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可见,判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判断依据。

就《昨天》而言,虽然著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错误。

就《今天》而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正确。

就《明天》而言,虽然著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该稿费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因此C项错误。

 

9.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

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第67题,多选)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张某、柳某夫妻二人对财产问题并无约定,因此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予以处理,二人婚后所开的美发店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正确。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题中柳某借款是为了夫妻共有的美发店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而D项错误。

《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B项正确。

民法理论认为,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C项的表述不正确。

     离婚

   10.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

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4年卷三61题,多选)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解析】:

《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所以A项正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题中王某与周某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约定是自愿的,在订立时并无不公平的情形存在。

所以,B项错误。

《婚姻法》第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C项正确。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题中王某由配偶而与李某同居,符合第46条第

(2)项内容,周某可以要求给予赔偿。

所以D项正确。

【答案】ACD

11.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

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第17题,单选)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9条进一步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题中,由于庞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因此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应选D。

 

 法定继承

   1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2003年卷三32题,多选)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ABD

  【详解】《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题中二儿子和女儿在继承开始时都活着,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两人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A项当然正确。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大儿子是在田某死亡之前就已经死亡,应当适用的是代位继承,因此D项是正确的。

《继承法实施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B项小儿子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因交通事故身亡,发生的是转继承,对于田某来说,继承人仍然是小儿子而不是小儿子的女儿。

所以排除C项。

 

13.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22题,单选)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答案】D

     【详解】《收养法》第23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本题中,由于张某已被王某收养,张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其养父王某的财产。

故A项、B项、C项错误。

《继承法》第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故D项正确。

 

14.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

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

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

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

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68题,多选)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B项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这便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就转继承而言,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仍然是继承人(小女儿),而不是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小女儿之女),因此A项错误。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所谓遗弃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

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可以认为李某并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养子虽然拒绝赡养李某,但并未构成遗弃,并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13条中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D项正确。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15.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

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

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2004年卷三16题,单选)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解析】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抚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所有的协议。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按照民法原理,抚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抚养人为自然人时,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

本题中,梁某老伴和子女都已经过世,如果还有外孙子女,则外孙子女时负有抚养义务的主体,不能作为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BCD项中的人与梁某都不存在法定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可以作为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

【答案】A

   16.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

甲于2004年4月死亡。

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2004年卷三17题,单选)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解析】:

首先,甲享有设定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所以甲设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乙,该遗嘱有效,则不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所以A项说法错误。

其次,虽然甲在设定遗嘱当时乙丙尚未成年,但是甲将全部财产留给乙的行为仍然有效。

因为《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但是本题中丙不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因此不必为其保留必留份。

换言之,第19条的适用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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