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第一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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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安全培训,宋学卫顺通职业培训学校,第一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第一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知道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第一”要求在工作中应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在工作中应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生产各环节,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在新时期,实现安全发展的的重要的途径就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根本方针,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只有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过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彻底有效防范和控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这一方针体现了对安全工作的特别重视。

2、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发展的观念。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发挥好培训教育的作用。

从我们最基层来说,就是结合实际工作,做好各种安全措施来保证生产安全。

具体表现在具体工作中,针对每项工作,做好安全评估,提出建议,完善各项具体措施。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按去哪生产法)由中共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对于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共计16条。

本章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要原则问题的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主要内容包括:

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社会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问题也作出了原则规定。

(2)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计32条。

本章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

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6、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7、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8、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求9、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10、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11、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12、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共10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17条。

本章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方其安全生产管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但是,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同样不可缺少。

本章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

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新闻媒体的监督。

(5)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

本章主要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两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以及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相应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5条。

本章主要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简称行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共3条。

2.有关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

(1)项、第

(2)项、第(4)项和第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业(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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