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履约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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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履约管理
履约管理制度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平湖乍兴二期公路建设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招投标.........................................1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签订.................................3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和进场..............................16
第四章工程变更......................................20
第五章工期和付款....................................22
第六章工程施工索赔..................................25
第七章工程质量......................................29
第八章证据资料管理..................................30
第九章暂停施工......................................36
第十章合同中止和解除................................39
第十一章材料采购.....................................43
第十二章竣工和验收...................................46
第十三章结算审价.....................................49
第十四章质量保证.....................................55
第十五章工程款的回收.................................58
工程履约管理
第一章招投标
一、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是否可以改变中标结果?
★法律规定
《招投标法》第45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1)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
承诺。
(2)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的,新的中标应为无
效。
(3)如果与新中标人的合同未签订也未履行,中标人可以根据中标通知书,要求招标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中标人的直接损失。
(4)如果与新中标人的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完毕,只能要求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需要中标人举证证明。
(5)对索赔请求不能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二、经营时忽视招投标文件中的约定会带来什么风险?
★解析一一招投标文件的法律意义
1、招投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内容互为补充。
2、招投标文件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合同未约定或未明确但招标文件已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这些约定具有约束力,如违背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很多签证在结算时无效,甚至被发包人提出处罚。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另外,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
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请注意:
没有招标文件)
★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于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作特别约定
★项目部在研究合同文本和应用合同处理实际施工中的问题时,不能只看合同本身,对合同中所约定的所有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要全面和仔细研究,出现约定不一致的地方,应以解释顺序靠前的合同文件为准。
★会议纪要(包括工地例会会议记录)是合同双方针对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因此会议纪要也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如何约定?
(一)合同承包范围如何约定?
★如果是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明确具体以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为
准。
★如果是非清单报价需自行计算图纸工程量的,以双方确认的
招标图纸为准,并约定最终工程量按实际调整。
★如前期投标时没有图纸或图纸不全、深度不够,而合同价款是固定总价的,承包范围应明确以招标图纸为准。
进场后发现施工图纸与投标图纸不一致的,应重新复核并按实调整合同价款。
否则总价固定的风险很大,应约定今后的风险承担比例。
(二)开竣工时间如何约定?
★开工时间:
可以约定具体的年月日,也可以按具体事件的完成或某种条件的具备作为开工时间。
如装修工程的开工时间可约定为:
暂定年月日,具体以土建及安装工程已全部完成并视施工现场的相关条件是否适应承包人进场施工,双方进行交接,并由发包人发出书面开工报告,双方签字确认后的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工期+签证顺延的工期
★须明确总工期中是否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如果工期比较
紧,应向业主申明工期中不包含这部分。
(三)质量标准如何约定?
★现行国家的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合同中
只能写合格或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有质量奖项
的(如钱江杯等),尽量约定为争创钱江杯,但不要写优良(现行
标准已经没有评优良了,如业主坚持,则请其明确评定优良的标
准)。
★招标文件要求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确保奖项的,也应约定:
如最终创奖的,应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奖励。
★如未达到约定质量奖项有处罚的,应明确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方不承担责任。
★鉴于双方约定质量奖项,一旦未达到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签合同时必须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身的履约能力、其他配合单位的情况等是否具备创奖的条件。
(四)合同签章时应注意些什么?
★核对双方单位名称,首部和尾部保持一致,并且与公章上的
单位名称一致。
★在正文页尾加注“本页以下无正文”;如下一页没有正文,
只有合同尾部,应在顶行加注“本页无正文”。
★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不能用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代替,同时应加盖骑缝章。
★合同代表人处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果是其他代表人签字,应有其单位的书面授权。
★合同一般用打印,已盖章的合同,通常不允许修改,如确需手写修改,应该修改处双方加盖印章进行确认,否则修改处的效力存在问题。
一式多份的合同,如需修改,所有合同都应同时修改,同时保持修改内容的一致性。
★应书写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可能涉及到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双方提交相关资料的时间等。
(五)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应注意些什么?
★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在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现场代表的职权范围以发包人的授权为准,超越授权范围的只有在事后经发包人追认方为有效。
★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副经理的职权范围由公司在项目经理职责中明确。
★各方履行义务应明确履行时间、费用承担等,并写明相应的
违约责任,尤其是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包人的免责条款。
★所有书面在来文件的签收人均以合同约定人员的签字为准,非合同约定人员的签字在法律效力上为无效或效力待定,且其签字行为不应超出合同约定的职权范围:
(六)关于工期顺延的情形应如何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
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通用条款中的工期顺延情形外,专用条款约定可顺延的其他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其他需发包人协助完成的工作;
(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政府行为要求暂停施工造成承包方的工期损失;
(3)其他施工单位街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配合工序,导致承包方无法进行下道施工工序以及发包方原因等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4)因发包方自身供应或发包方指定供应商的材料供应延迟拖延工期的;
(5)监理或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答复、批复、确认有关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逾期批复时间作为顺延时间,并明确对顺延签证的回复时间及默认条款。
(七)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应注意些什么?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条件
1、工程范围清楚明确;
2、工程量小,工期短;
3、工程结构、技术简单;
4、工程比较复杂但投标期相对宽裕,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
★如业主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并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注意: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而不是必须完成的工程量,对相关数据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2、承包商报价时必须审核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3、审查合同条件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表达清楚无疑义。
4、除固定总价合同固有的风险分配外,是否详细规定具体的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1、价格风险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风险
2、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错误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
(3)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误差
★如何应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1、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
可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2、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可在合同中约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总和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分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3、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疑惑处应要求招标人明示
4、清单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
(八)关于材料采购的约定应注意什么?
★甲供材料
(1)明确采保费、运输费、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
(2)明确材料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由发包人承担
(3)明确材料供应数量和时间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约定承包人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5)结算时明确甲供材料价款不参与审计结算,不进行下浮。
★乙供材料
(1)承包人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供应的材料应在施工前交监理和
发包人书面确认,暂定价格的材料价需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结算时发包人可以不予认可。
(2)约定发包人合理的确认时间,并明确未按约定时间确认的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承担责任,材料视为发包人已经确认。
(3)发包人要求的二次检测等,应明确费用由谁承担。
(4)对于甲定乙供材料,除了品牌、规格、型号可由甲方指定,对厂家和供应商甲方无权指定,如甲方提出要指定的,应拒绝并告知其违反《建筑法》弟25条规定。
(九)关于竣工验收、结算的约定应注意什么?
★竣工验收
应注意竣工资料的递交时间、分数、完整数,在合同中应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资料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批准竣工
报告,逾期视为批准。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约定的时间进行修改,以重新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甩项竣工的应另行约定。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即应编制决算资料,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
交(示范条款约定在竣工报告批准后28天内),具体应根据每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应注意资料的完整性、递交手续的完备性(包括递交时间、签收记录)。
对于结算时间,可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理的时间。
但均应明确逾期批准的视为认可,按承包人的送审价支付工程结算款。
结算方式应根据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作不同的约定,如果是固定总价的,明确风险范围和对风险范围外的调整方式;固定单价的,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对单价中暂定、未定部分的调整方式,以及人工、费率等都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可调价格的均按实结算。
如果套用定额的,明确选用哪种定额,能将取费、人工单价、利润、税金等明确的应直接写入合同。
结算时如有下浮的,明确下浮不包括的范围(增加工程量、设计变更、甲供材料、各类规费、祝金等不可竞争费。
)
(十)关于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的约定应注意些什么?
★担保方式
尽可能提供银行保函而非保证金
★处罚条款
尽量取消或降低处罚,实在没有办法也要对相关处罚设定上
限。
三、补充协议能否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及合同实质条款?
★合同需按照招标文件内容签订是针对必须采取招标形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对于无需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不受此条约束。
★实践中,只要双方对合同内容同意,相关行政机关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合同登记备案时。
因此签订和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并非绝对禁止的。
如果合同已经订立,需要签订违背实质条款的补充协议时其结果也是一样的。
★如果原合同是经过备案的,变更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协议应像原合同同样去备案,以免发生争议时双方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
四、黑白合同的效力
黑白合同是针对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直接发包即议标项目不适用黑白合同的规定,而且是在中标有效的前提下才适用。
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
不属于依法招标项目但主管部门要求招标的,白合同是为了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并且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黑合同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应认定有效。
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如黑白合同实质性条款一致,应认定有效;如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变更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五、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哪些?
如何理解对实质性条款变更应认定为无效的问题?
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款通常意义上指工期、质量、合同价款,对这三方面的修改(特别是缩短工期、降低质量等级、承包范围内变更合同价款)视为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修改,应为无效变更,但是对可顺延工期的情形、对合同价款方式及调整方式等做出修改,此类修改不应视为对实质内容的修改,应认定为有效。
六、作为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在分包项目时应注意什么?
1、总包单位自行分包
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在确定分包单位时还必须注意
(1)分包单位必须有相应资质,
(2)经建设单位同意。
2、建设单位指定分包
如总包认可,总包就须对该分包方承包的工程负责,并视同自己选定的分包单位。
3、总分包合同签订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总包单位来说,如果分包单位产生质量或工期违约,其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是作为总包的承包范围向建设单位履行的。
分包合同的范围应涵盖在总包合同范围内,超越总包范围的分包无效。
4、总分包权利义务如何承担
分包人向总包人承担合同义务主张权利,总包人向建设单位承担合同义务主张权利,建设单位在拖欠工程款时,分包人有权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总包人对其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单位履约承担连带责任(工期、质量等)。
分包付款:
(1)建设单位直接付款,三方单独就付款签订付款协议;
(2)建设单位付款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再支付给分包单位,如建设单位未按合同付款导致总包人未付款给分包人,分包人可连同总包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请求,必要时提出诉讼。
七、总分包合同中,分包商应对谁负责,是业主还是总包?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无效,施工方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索要工程款吗?
司法解释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
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即工程款可按合同约定支付,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九、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函哪一种对我们更有利?
对于保证金,对于可直接没收不予返还。
对于银行保函,对方需向银行提出要求,并根据保函约定没收的条件按银行相关程序操作才能将担保没收。
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尽量采用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1、保函可以节省公司现金流;
2、保证金存在催要返还问题,保函过了有效期,自动撤销担
保;
3、保函可设置一定条件,如双方确认违约或书面证据证明违约。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和进场
一、没有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会有什么后果?
★了解业主方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原因,如果业主方因为达不到一定的条件要求而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往往意味着项目存在风险,应引起警觉。
★后果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二、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合同无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不能开工,否则会面临罚款。
★合同签订后,应书面催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图确认时需要注意什么?
★需要确认图纸是否完整及满足施工的需要,如果不完整或
不能满足施工的需要,应立即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补充提供或确认深化图纸。
★交付的图纸是否是原件及每张图纸上是否有设计人的签字或盖章。
★真正施工的,图纸和投标时的施工图范围及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提出差异部分的调整方式。
四、发包人发出开工令时需要注意什么?
★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如果没有,可以拒绝开工并
要求具备开工条件,同时注意收集没有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据,可保留现场照片(能体现拍摄日期)及相关移交的书面签字记录。
★是否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
如果没有,可以拒绝开工并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
★开工令记载的时间为合同开工时间还是实际开工时间,应以最终双方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
五、预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怎么办?
★基于每份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进行操作。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
款,承包人应在约定的预付时间的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并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从约定支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货款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
★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是停工的前提条件,必须获得并保存发出通知的凭据。
停工后应保护好现场已完工作面,并做好延期签证和计算造成我们的窝工损失,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监理报送。
六、合同尚未签,但已进场施工时,我们要注意什么?
★争取在最快的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
★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好施工许可证
★要求发包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
★要求发包人对派驻的工地代表出具授权书,明确授权权限
★及时(尽量在12小时内)和发包人工地代表办理好材料、设备、工人进场手续,开始施工要拿到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图纸
★合同签订时,要争取有利的开工时间或有利的开工时间确定方法
★做好工程量的统计,及时要求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确认
七、当现场实际负责的项目经理并非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时,为何一定要及时取得业主方书面同意?
★派任项目经理是我们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一,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施工中如现场项目经理非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取得业主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履行施工中应由合同项目经理签字的职权是得不到认可的,因此应及时取得业主方的书面同意。
八、为何我们在进场时要核对现场的发包人代表和监理是否是合同中约定的人员?
工作联系单上的签字人一定要是合同中约定的人吗?
★只有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代表和监理才具有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实施签证、进行监理的条件。
★原则上必须是有权签字人签收,如果签字的人不是合同中约定的人,那么必须有证据证明签收人是对方工作人员。
★涉及到工期或工程量等重要签证的批准,必须要是合同中约定有权力的人,如果不是合同中约定的业主代表或监理本人签字确认,必须加盖对方项目部印章或公章方为有效。
九、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变更怎么办?
★发包人如果变更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必须向承包人出具书
面变更文件,载明变更后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的姓名、身份及对应的权限。
否则更换后的人员的签字,承包人项目部可以不予认可。
第四章工程变更
一、作为施工单位怎样预防工程变更的风险?
★投标前熟悉所有合同条款,了解可能遇到的风险。
有些风险可能在合同中列出,有些风险并未列出。
有些风险业主承担了,有些风险业主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给了承包商。
★在投标前了解风险转嫁条款,依据情况协商合同外的补偿,如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等。
二、工程变更后该怎么处理?
★如果业主发出正规的变更指令,索赔易处理。
★如业主通过口头或暗示方式下达变更指令时,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业主对其口头或暗示指令予以确认。
★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时,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计算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数量,保证符合合同要求。
三、设计变更时应注意些什么?
★如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监理及发包人签字
确认后再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如果没有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的签字确认,不得按变更方案施工。
如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应报发包人同意。
★因变更发生价款调整的,应提出签证,并经发包人确认。
★因变更造成相应工期增加及工期延误的,应及时办理延期签证,做好发文记录。
★如合同为包干价且明确有总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