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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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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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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

它承继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性与革命性,他有着自己的科学内涵和实践特性,本文通过对这两方面内容的阐述,说明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种实践辩证法

【关键词】:

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科学内涵;特性

马克思新哲学辩证法是以实践思维方式为根本特征的实践辩证法,实践辩证法是指相对旧哲学辩证法的马克思新哲学的辩证法的属性和功能,它是以实践思维方式为根本特征的新辩证法,是马克思新哲学按实践的内在本性、规律和逻辑理论化、系统化的思维辩证法、认识辩证法和逻辑辩证法。

实践辩证法对旧哲学辩证法的超越,从根本上说是思维方式的超越,这种超越使马克思新哲学对辩证法相关问题的提问方式、理解方式和解决方式都发生了根本变革,实现了对旧哲学辩证法的全面性超越。

一、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科学内涵

首先,实践辩证法从主体实践的视角和维度,把实践作为哲学思维把握存在的切入点和归宿点。

存在是客观存在,理解、把握它们的视角和维度不同,关于它们的辩证法理论也不同:

从实体(形而上学的本体存在)的视角和维度把握,就会把客观存在理解为变体的存在,由之产生出朴素辩证法。

从关系的视角和维度把握,就会把客观存在理解为思维抽象的纯存在,不仅存在的本质是思维(本体的形而上学预设),而且必须从它的对立面——非存在来把握存在和从它的对立面——存在来把握非存在,由之产生思辨辩证法。

从实践的视角和维度把握,就会把客观存在理解为实践的存在,从实践去理解、把握人的世界、人的社会和人的生成、发展,从而产生实践的辩证法。

实践辩证法没有也不需要关于“本体”的形而上学设定,它的切入点、归宿点都是实践。

其次,实践辩证法从主体实践的内在本性和规律研究辩证法,理解和把握辩证法。

主体是现实的、改造着客观事物的人;客体也是现实的、为实践主体改造的客观事物。

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言说事物、诠释存在的不可逾越的中介,实践思维方式蕴涵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如何理解、把握世界、社会、人及其一切相关问题的全部奥秘。

实践是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真善美的统一,即自由自觉的活动,这是实践的内在本性和规律。

实践辩证法,即把这种实践的内在本性和规律,提炼、升华为哲学思维把握存在的规律和方法,用以去理解、把握一切相关哲学问题。

最后,实践辩证法从主体实践的内在发生、发展的逻辑,去把握、理解和阐释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事物的辩证法。

历史从哪里开始,叙述事物在实践中产生、发展的历史的逻辑便从哪里开始,事物在实践中是怎样联系、转化、对立面的统一而发生、发展的,叙述事物在实践中产生、发展的逻辑便应怎样去展开。

对于实践辩证法来说,历史是现实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史,即人的实践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史,人在实践中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对立统一关系的生成发展史。

按照这种理解,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研究的不是纯粹的客观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也不是抽象的主观思维世界的辩证运动,它研究的是具有思维和实践能动性的人,在改造客体和改造主体的双向对象化活动中,现实的人的世界中的交互作用、矛盾发展的辩证运动。

这种辩证法是受实践规定的人的世界的辩证法,即实践辩证法。

思维方式的变革带来辩证法理论的变革,带来对相关问题理解的变革:

(1)关于“体系”,马克思的新哲学是运用实践思维创立的,这使它成为一门开放性、创造性的学问,结束了“体系哲学”的时代。

新哲学内容的展开遵循的不单是事实逻辑、概念逻辑,从根本上说它遵循的是实践逻辑,而实践逻辑又是以现实的实践为基础的,“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亿万次使人的意识去重复不同的逻辑诸式,以便这些式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1]p53-54。

这样形成的体系必然是与方法——实践辩证法相一致的体系。

(2)关于“方法”,马克思新哲学并不是提供给我们现成的方法,然后等待我们去掌握。

它的内容的展开过程同时就是方法展开的过程,内容是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向前发展的,方法也就体现在对实践问题的具体分析中。

这样形成的方法必然是与体系——实践唯物论相一致的方法。

(3)关于“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思维与存在之间不是无中介的一方归结为另一方的直接统一,而是有中介的直接与间接辩证统一的关系,这个中介正是实践。

它造成了思维与存在的对立,也造成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因此对于二者的关系应该也只能从实践去理解。

(4)关于“规律”,实践辩证法所揭示的不是什么自在世界的客观普遍规律,普遍适用于各个领域的规律无异于旧哲学所企求把握的绝对真理。

真理是过程,把握真理要靠自然科学和哲学的长期共同努力,这个过程是无止境的,指望用几条规律来总括整个世界是不可能的。

实践辩证法真正研究的是人的活动规律,即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实践的存在辩证规律、实践的认识辩证规律、实践的逻辑辩证规律。

(5)关于“世界、社会与人”,实践辩证法所说的世界不是纯客观的自在世界,社会不是脱离人的实体性存在,人不是作为生命本能的生物人;它把握、诠释的世界是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人的世界,它把握、诠释的社会是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人的社会,它把握、诠释的人是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作为实践主体的实践人。

二、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特性

首先,实践辩证法具有批判性(革命性或否定性)。

这里所说的革命并不是在一般的社会革命的意义上去理解的,而是一种动态的在流动过程以及流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发展特质而言的。

马克思在批判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之后,并没有将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否定性思维抛弃,而是合理地加以继承。

在实践活动中,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无法离开批判,而实践活动之所以存在批判的根本原因,在于实践活动不是人的缺席,而是人的在场,而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是一种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人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而是要积极地改变社会,并在改变社会的过程中改变自身。

“关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马克思说,它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包含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它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亟去理解。

而辩证法之所以能够在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它的否定理解,之所以能够为人类提供一种对整个世界进行辩证思考的理论思维方式,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辩证法的批判是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批判性反思。

”[2]p168而之所以出现对于事物的否定性理解,在于实践自身的特性,而实践之所以本身就具有一种批判的力量,则在于实践主体的存在,也就是孙正聿所说的思维,思维是主体的思维。

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否定性的辩证法,即批判的辩证法实际上所坚持的必然也是实践论的批判。

“只有达到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实践论批判,才能真实地揭示世界观的内在矛盾,并对其做出合理的解释。

”[2]p168实践辩证法之所以能够表现出一种批判的力量,从根本上说是由实践活动的内在运行规律决定的,其次才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决定的。

如果一旦离开实践,任何批判就失去了合理性的基础,而如果离开人,批判也就失去了合目的性的方向。

所以实践本身实际上包含的是一种“视界融合”的批判,它在根本上否认片面性的价值,而主张能够从实践自身引申出批判的依据。

其实任何批判的合理性依托都是来自于实践,也许实践活动自身具有受动的方面,但它自身的整合性特质决定了它同时要表现出自身的能动性价值。

而如果我们站到实践论的角度去理解批判,那么自然就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

而正是在这种统一的基础上,任何革命性的活动才可能得到现实的认同,而不至于因为构成对社会的破坏就遭到多方的诘难。

其二,实践辩证法的理论在场性。

实践辩证法并不因为实践的基础地位,就轻视理论的价值,马克思曾经说过: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3]第1卷p9我们可以将理论看作主体的内在要素,因为实践中的人永远都是作为一种主体的力量在发挥作用,所以理论自然也是内在于实践之中的,并且一起共同参与实践辩证法的塑造。

理论所具有的在场性,首先在于理论可以被看作对实践活动构成影响的一种主体力量,理论自身深刻地体现了人自身的自由创造价值,我们从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的理论中都能充分感受到理论的塑造力量,因此理论是人的主体性的一种表现,既然理论是主体的构成,那么理论自然就要参与到实践活动的塑造之中,任何将理论外在于实践的看法都是对理论的曲解。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理论是存在严重差异的,如果理论不具备合理性的话,那么理论就将对社会实践产生恶的影响,从而使得实践活动受到严重的损伤,关于这个问题中国建国以后的实践已经得到了现实的验证。

而改革开放的实践也同样证明了合理的理论一旦融入实践将对实践产生强大的具有合理性的塑造力。

人类社会不可能没有理论对于实践的融入,更不能没有合理的理论对于实践的塑造,否则实践过程的受动的感性将会对实践的革命价值造成危害——种消极的危害。

但我们对于理论在场的理解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样的角度,而且我们看到理论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可是理论本身也是一种实践活动,是实践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的形态。

如果不将理论的辩证法看作是内在于实践活动并且属于实践自身的具体,那么就难以真正地在实践中将主体与客体融合在一起,而缺乏这种融合将难以被认为是真正的实践辩证法,因为实践辩证法并不是一种辩证法的理论形态,而且是一种思维方式,理论辩证法会在实践中被消解或整合,但实践辩证法则永远都是实践自身的本性。

其三,实践辩证法的人的在场性。

虽然这里提出人的在场是实践辩证法的重要特性,但这并不否认实践辩证法领域中所确认的客体的有效

对旧哲学辩证法的超越,他有自己的科学内涵和特性,仍然值得我们去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9:

53—54.

[2]孙正聿.简明哲学通论[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4]孙利天.论辩证法的思维方式[M].长春: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

41244.

[5]杨富斌.“辩证法”概念辨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1997

(1):

50253.

[6]孙正聿.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2:

22226.

[16]贺来.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阐释[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729,1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

63.

[5]肖前.辩证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1: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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