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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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

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培训讲义

一、改革计发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确定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模式,新计发办法继续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与本人退休时前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缴费指数)等指标挂钩。

同时,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和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新的计发办法继续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改革原计发办法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具体模式,建立和完善缴费激励与约束机制。

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计发基数的1%,缴费年限的长短决定待遇水平的高低。

同时,缴费水平的高低对计发基数起到一定的提升或抑制作用,也间接地决定待遇水平。

-------改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帐户相衔,缩小帐户规模,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挂钩,退休越早则计发月数越大、帐户养老金标准越低。

-------改革“中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引入全程指数计算方法,对“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统一设定为“1.0”,公平地体现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贡献。

(三)统一基本制度

----统一退休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统一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新办法实施的过渡办法,按全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统一计发基数,市级统一使用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指标来确定计发基数。

六个远城区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指标为基础,按照不低于60%的挂钩比例,统一规定、使用和确定计发基数。

(四)待遇平稳衔接

------在2006至2010年期间设定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保底拦头”的过渡政策,新办法低于原办法标准的,按原办法标准补齐,不降低待遇;新办法高于原办法标准的,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逐步增加待遇。

------实行“动态双向”的过渡政策,原办法的计发基数仍然使用退休前一年的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办法的相关政策继续沿用,保持过渡原计发办法及政策的延续性。

二、缴费年限、计发基数和指数的确定

(一)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新的计发办法规定:

缴费年限参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参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1、视同缴费年限

(1)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帐结合”时间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

(2)根据省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与调整统帐结合时间相对应,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对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各类企业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统一为1995年12月31日;

----改制科研院所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统一为2000年12月31日;

----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市外调入人员1995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军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统一按照上述新的规定执行。

(3)认定基本条件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2、实际缴费年限

(1)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帐结合”时间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其在企业与单位参保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合并计算。

对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2)根据省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于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各类企业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起始时间统一为1996年1月1日;

----改制科研院所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起始时间统一为2001年1月1日;

----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市外调入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连续工龄或军龄,在按新办法计发待遇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并以对应年度社平或岗平100%为基数记入个帐储存额,此期间实际缴费指数设定为1.0。

-----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统一按照上述新的规定执行。

3、缴费年限确定

举例一:

某国有企业职工1968年1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1日建帐,2007年1月退休。

对按原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以下政策调整:

------按照武政[1995]12号文件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25年,实际缴费年限13年,缴费年限累计为38年。

------按照新办法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调整为27年,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1年,缴费年限累计为38年。

举例二:

某街道集体企业职工1978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建帐,2007年7月退休。

对按原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以下政策调整:

------按照武政[1998]67号文件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20年,实际缴费年限9年,缴费年限累计为29年。

------按新办法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调整为17年6个月,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1年6个月,缴费年限累计为29年。

(二)计发基数

1、原办法的规定

根据武政办[2001]35号文件规定,在基本养老金各计发项目中,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计发基数均为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

2、新办法的规定

根据武政[2007]72号文件规定,在基本养老金各计发项目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岗平)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3、武汉市在岗月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1年—200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情况

年度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分类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943

1013

1144

1316

1542

1820

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757

837

977

1152

1354

1647

城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651

707

836

997

1190

1454

(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保人员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1、指数的确定

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已经计算产生的指数保留不变。

凡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本人补缴基数与补缴时上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统一设定为1.0。

2、平均指数的计算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平均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1+历年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总和)/缴费年限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人员待遇计发

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的待遇计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的计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

(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指数)/2*(视同缴费年限月数+实际缴费年限月数)/12*1%

例一:

某国有企业男职工1966年1月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底退休.原视同缴费年限为28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30年;原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调整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41年。

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2.3212,按新办法调整后为2.4632。

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老办法计算:

1354.6×20%=270.92

新办法计算:

[1+(30*1+11*2.4632)/41]/2*1542.08*41*1%=

756.35

新老办法差额:

756.35-270.92=485.43

例二:

某国有企业女职工1978年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退休.原视同缴费年限为16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8年;原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29年。

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0.86,按新办法调整后为0.87。

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老办法计算:

1354.6×20%=270.92

新办法计算:

[1+(18*1+11*0.87)/29]/2*1542.08*29*1%=

436.18

新老办法差额:

436.18-270.92=165.26

例三:

某街道集体企业女职工1978年1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退休.原视同缴费年限为20.5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8年;原实际缴费年限为8.5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29年。

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0.66,按新办法调整后为0.73。

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老办法计算:

1354.6×20%=270.92

新办法计算:

[1+(18*1+11*0.73)/29]/2*1542.08*29*1%=

424.3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新老办法差额:

424.30-270.92=153.38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38号文件规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待遇计发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例一:

某国有企业男职工1966年1月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底退休.原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28年,按新办法规定调整后为30年;原规定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规定调整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41年。

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2.3212,按新办法调整后为2.4632。

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新办法与原办法比较,对高指数区间职工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放大效应有一定的抑制,有利于公平。

老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1354.6×2.3212×1.3%×30=1226.3

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1542.08*[(30*1+11*2.4632)/41]*1.2%*30=

773.08

新老办法差额:

453.22

例二:

某国有企业女职工1978年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退休.原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16年,按新办法规定调整后为18年;原规定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规定调整后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29年。

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0.86,按新办法调整后为0.87。

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新办法比较原办法,对低指数区间的职工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缩小幅度有一定的校正,有利于公平和缩小待遇差距。

老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1354.6×0.86×1.3%×18=272.60

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1542.08*[(18*1+11*0.87)/29]*1.2%*18=

316.66

新老办法差额:

44.06

2、退休人员调节金计发标准

2006年度退休人员调节金标准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调节金标准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退职人员调节金计发标准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四)关于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1、过渡的基本原则

不损害职工既得利益;新老待遇水平合理衔接

2、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

2006年-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

根据省、市文件规定,武汉市原办法仍然执行武政[2001]35号等文件规定,除职工个人帐户规模从11%调整为8%以外,其他计发项目及办法、计发基数的规定保持不变。

原有办法规定的特殊工种折算和病退破产提前退休待遇扣减等政策继续沿用。

2006年-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新办法待遇高于原办法,在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比例逐年递增。

高出部分计发比例

2006年--30%

2007年--50%

2008年--70%

2009年--80%

2010年--90%

3、五年过渡期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

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五)关于缴费不满15年人员待遇计发

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延长缴费后仍然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单位缴费期间,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个体灵活窗口缴费期间,其个人缴费中划入社会统筹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关于延长缴费时间的规定

1、参保企业职工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延长缴费时间,但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5时应终止缴费,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经批准延长缴费时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付给本人。

在企业(单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窗口缴费期间,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

在本通知实施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因病非因工和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人员,在五年过渡期内按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仍按原规定比例扣减。

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再扣减。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自动终止缴费的,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过渡期内,办理退休及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仍执行计发基数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规定;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不再执行计发基数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规定。

(八)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参保人员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统一确定为1。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其他规定

(一)关于折算工龄

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在本通知实施后的提前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其1995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仍按原规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换算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提前年限;换算缴费年限仅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不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

(二)自主择业军队专业干部参保后的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从实际缴费之月开始计算,原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国有农垦企业中的农工退休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关于新办法与原办法政策规定的差异比较

1、关于养老金享受条件的规定

一是缴费年年限的规定:

原办法规定“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新办法规定“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是延长缴费的规定:

原办法规定参保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0年或15年的,不得通过延长缴费年限并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新办法规定参保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5年的,本人自愿并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可延长缴费但最多不超过五年,延长缴费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三是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的政策适用范围,从“新人”扩大至“新人”和“中人”,同时,对“中人”女性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55周岁或50周岁两个退休年龄。

2、关于统一执行“统帐结合时间”的政策规定

一是从2006年1月1日起,除改制科研院所参保职工以外的所有参保企业职工,其“统帐结合时间”统一执行全省政策规定即1996年1月1日。

按照原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保建帐的时间及其依据原建帐时间确定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均要根据全省统一的“统帐结合时间”进行调整、归并和统一。

改制科研院所参保职工统帐结合时间及其确定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年限不作调整。

二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市外调动及转入人员,其统帐结合时间统一执行全省政策规定即1996年1月1日。

按照原办法确定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均要根据全省统一的“统帐结合时间”进行调整。

3、关于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调整规定

一是国有、区以上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在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原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调整后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设定为1.0。

二是街道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在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原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原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设定为1.0。

同时,以对应年度武汉市月社平工资10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帐户规模,计算出职工在此期间的个人帐户数额,但不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仅用于职工退休时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在其变换参保单位、市外调出、在职工死亡、退休死亡时不作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处理。

三是对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战士、市外调入及转入的参保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调整期间帐户,均统一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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