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考试复习资料备考精要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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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考试复习资料备考精要汇总

社会工作者考试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备考精要

目录

第1章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2

第2章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4

第3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6

第4章 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11

第5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13

第6章 我国人民调节、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与政策15

第7章 我国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17

第8章 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20

第9章 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22

第10章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24

第11章 我国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26

第12章   我国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27

第13章 我国健康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30

第14章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33

第1章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

 第一节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体系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社会工作的法规

简单说就是社会工作者在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

 

 

 

社会工作法规体系

 

 

 

法规

 

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行政机关为规范个人和组织的行为、维持社会各方面的运行秩序和对社会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的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规的主要种类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的制定过程

 

法律制定的责任主体及程序;法规制定主体及程序

 

★★

 

 

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的运行与发展、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的总和

 

 

社会政策体系

 

 

 

 

 

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是公共政策体系中重要的方面之一,是政府为了满足民生需求、维护社会公平、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通过各种方式调动公共资源、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为民众提供福利性社会服务的政策体系

 

★★

 

社会政策的主要领域

★★

 

 

主体

 

“社会政策”的主体,是指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主动行动者,也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

★★

 

社会政策的

主体与对象

 

 

对象

 

社会政策的对象是指各项社会政策所针对的民众,即社会政策范围中各类社会福利项目的受益人和各项社会服务的接受者

 

★★

 

 

社会政策运行方式

 

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资源供应模式

 

 

详见教材

 

 

 

★★★

 

 

第二节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十六届六中全会

对和谐社会建设

的论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目标任务和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原则;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要方面的重要任务

 

 

★★

 

 

我国有关社

会建设的一

般性法规与

政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

和十八大报告对

社会建设的论述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社会建设的论述;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建设各个方面的原则要求

 

★★

党的十八届三中

全会对社会建设

的论述

 

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社会建设的具体要求

 

 

★★★

 

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对民生事业

和社会治理法制

化建设的论述

 

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论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制建设的论述;加强社会治理法制建设

 

 

 

★★★

 

 

 

我国促进和

规范社会工

作发展的法

规与政策

 

 

我国近年来发布

的促进和规范社

会工作发展的政

策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等(详见教材)

 

 

 

★★★

 

民政部单独成联

合有关部门出台

的法规与政策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等(详见教材)

 

 

 

我国在社会

工作主要业

务领域中的

相关法规与

政策

 

 

了解这些法规与

政策

 

 

 

见教材

 

 

 

 

 

第三节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和社会工作实践的关系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实践的作用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制度建构的作用;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中的作用;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

 

★★

 

社会工作实践对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作用

社会工作在社会政策实施中的作用;社会工作在社会政策制定、评估和改革中的作用

 

 

★★

 

 

第2章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的要求

统筹规划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

★★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的要求

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政策措施;以基层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明确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大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力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机制;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

★★

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的要求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制度;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工作;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制度

★★

 

第二节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

《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见教材)

五个具体目标: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力素质不断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效能不断增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环境不断改善

★★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大规模开发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大力培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加快培养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

★★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与政策目标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政策

★★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工程

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培养引进工程;社会工作知识普及工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和教材建设工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

 

第三节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法规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政府购买社

会工作服务

的主体、对

象及范围

主体

见教材

★★

对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

范围

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等人群

★★

政府购买社

会工作服务

的程序与监

督管理

程序

编制预算;组织购买;签订合同;指导实施

★★★

监督管理

6点要求(见教材)

★★

 

第四节 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

四个具体目标分别是:

第一,建立健全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第二,进一步完善登记服务和监督管理措施,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成立和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第四,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一个总体目标是:

到2020年,在全国发展8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效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

完善民办社

会工作服务

机构管理制度

改进登记方式:

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除要求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1/3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

但与民政部2009年下发的《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对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依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不同,《意见》明确指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这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

管理方式的一大改进

 

★★★

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

二是要求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严肃依法惩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

三是要求深入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

推动信息公开:

一是要求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

二是要求依托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与注册登记、申请项目、吸引捐赠的有机衔接,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认可与支持

 

★★

 

加强民办社

会工作服务

机构能力建设

进一步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治理能力;着力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群组织建设

★★

发挥社会工

作行业组织

功能与作用

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积极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

★★

建立健全民

办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支

持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

 

第3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社会救助总体要求

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原则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

 

社会救助总体要求

社会救助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社会救助资金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社会救助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定

社会救助的主要类型

我国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社会救助类型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未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但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救助类型有法律援助

★★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

政府购买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

社会救助中的社会工作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

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机构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申请救助的途径与相关监督

见教材

★★★

社会救助的媒体宣传与监督

见教材

★★

社会救助

中的法律责任

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几种情形

见教材

★★★

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将受到各种处罚

见教材

★★★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对象资格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

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形及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要求;申请低保时亲属关系的处理方式

★★★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相关内容;应当遵循的程序

★★★

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相关内容;对低保家庭中的哪些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低保金发放原则

★★★

低保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相关规定

★★★

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特困人员定义

新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国家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特困人员,由国家提供供养

★★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

★★★

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

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程序

★★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警响应措施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措施

★★★

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制度

★★

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和救助款物管理

★★

 

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类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另一类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类是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

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参见《城市医疗救助意见》参见《农村医疗救助意见》

★★★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核查;审批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四节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的含义、形式与标准

★★

法规与

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工作目标

★★

政策

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程序和资源

住房救助法

住房救助含义、标准与申请

规与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

★★

 

第五节 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与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就业救助法规与政策

就业救助的含义

见教材

★★

就业救助的申请与批准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临时救助含义、申请与标准

临时救助含义、总体要求、对象、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救助方式与救助标准、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详见教材)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与内容

见教材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终止救助

★★★

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

法律援助的对象及3种情况

★★★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法律原则的审查程序

★★

法律援助的实施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实施规定

★★

第4章 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老年人权益

的主要内容

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

★★★

 

老年人权益

的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家庭和社会成员责任;养老机构法律责任;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法律责任

 

★★

 

第二节 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妇女权益

保护的法

规与政策

 

 

妇女权益

的主要内容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

 

★★★

 

妇女权益

保护中的

法律责任

 

妇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妇女组织责任;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未成年人

权益的主

要内容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

 

 

★★★

 

保障未成

年人权益

的方法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未成年人

不良行为

和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

 

 

孤儿和流

浪未成年

人的保护

与安置

 

孤儿安置;孤儿基本权益保障;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和工作队伍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第四节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残疾人权

益的主要

内容

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

 

残疾人权

益保障中

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组织责任;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

 

第5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程序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的效力

★★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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