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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结课报告

前言

本书总结了我从《汽车保险与理赔》这门课程开展以来的知识点总结归纳、整理、还有在学习过程中从网上找到的一些关于一些原则的实际案例判决,有助于晦涩难懂的知识的消化。

那么我也讲一下学习这门课程以来的一些感悟和心得体会,就像老师说一样,未来大家都会有属于自己的车,无论自己的开车技术再怎么高超,只要车在路上开,就难免会有擦擦碰碰,总会有需要维修理赔的时候;就算你永远不碰别人,别人也可能来主动来碰你。

那么这个时候这门课程学习到的知识真的会帮助到你。

我在这门课中学到了如何正确投保,规避投保风险,还有最正规的索赔流程,让我可以在以后的过程中不走弯路,节约自己的大量时间。

而且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因为你不懂汽车保险,在你发生汽车保险事故的时候,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本着维护自己的利益,肯定是想方设法减少赔偿,你也不懂,只能闷声吃亏,而当我学习这门课的时候,总会有恍然大悟的感觉,例如学到互碰自赔时,就会发现其实有很多路上发生磕碰并不必要互相吵来吵去,只需要拍个照存个证据去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

还有学到最大诚信原则的时候才发现有很多保险公司坑你的条款,你签完了也不用怕。

还有弃权和禁止反言,学会了之后才发现这两个规则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相当频繁。

最后做个总结吧,我在学习《汽车保险与理赔》这门课的过程中受益良多,学到了很多很多能够在日后的生活中帮助到我的知识,但是也有遗憾,因为疫情期间,授课都是采取慕课+PPT的形式,没有任何互动有时候看着看着就要睡着了一样。

 

第一章保险与理赔概述

该章节主要讲述了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各自的本质构成和关联

1.风险

风险是指社会和自然客观存在的(客观方面),人们时刻警惕和忧虑的(主观方面),可能造成社会财富损毁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随机现象(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为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三者缺一不可,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

由于风险因素的不可控,那么避免风险损失就成为了重中之重。

所以风险成为了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共同研究对象。

2.风险管理

为了避免风险损失就衍生出了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诞生本质就是在安全保障与成本之间权衡,尽可能保障财产损失。

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就是购买保险。

3.保险

保险的构成要素: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费。

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

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费,被保险人即为守合同保障的人,可以为投保人。

那么保险的受益就是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性质分: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按实施方式分:

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按业务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按对象分: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

4.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属于混合险,分为强制保险、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依附于基本险。

基本险和附加险又属于商业保险。

基本险分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后简称三者险)。

依附于车损险的附加险有盗抢险、自然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

依附于三者险的附加险有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

汽车保险的对象是汽车以及由汽车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汽车的商业险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也要划分不同的种类,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险种类为主险和附加险。

而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险种类为车损险、三者险、附加险。

但是都是大同小异,毕竟本质都是汽车保险。

5.机动车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较之于美国、德国相比,今年来发展较为良好,我国的机动车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的比例有70%以上,而美国约为45%,德国约为42%。

而且截止到2012年我国保险公司已有62家,但是只有当公司之间形成良性竞争才会使我国的保险服务业良好发展前行。

第二章汽车保险原则

本章节讲述了汽车保险的六个原则分别为: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保障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意义。

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我给美国总统投保,然后美国总统被暗杀,我获得赔偿金的现象。

汽车保险利益的特点为:

经济利益、合法利益和确定利益。

汽车保险还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样就能从原则上防止出现先出险、后投保的现象。

汽车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分为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和费用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所以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约束,下面将相同与区别点一一列出分析。

相同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产生过程中不得违反的禁止隐瞒与欺诈义务。

不同点就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履约保证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条款内容及免责条款)、弃权与禁止反言。

其中重点就是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产生条件为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弃权过程具有不可逆性。

保险人弃权表示行为分为明示表示和模式表示。

被视为默示表示的情况有: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费,但接收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已知但未解除合同;3.投保方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间通知保险人,但保险人接受了逾期的通知;4.合同有效期内,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在已知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解除合同或请求增加保费。

弃权就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利益,防止保险人投机取巧,在已知合同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继续收取保费,然后等到要执行合同进行赔付时以合同中的瑕疵拒绝赔付。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眦,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

禁止反言的情形有:

1.保险人明知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并收取保险费。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时,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不知其虚伪而签名。

4.保险人或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而投保人相信也已完成。

禁止反言是建立在弃权的基础上,指保险人在合同生效的过程放弃了某项权利,随后保险人便不得再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主张这项权利。

下面我将列出我从网上查找到的一个关于禁止反言案件判决实例:

1999年6月,吴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期间20年,年交保费984元,缴费时间为每年的6月11日。

吴某投保缴费后,取得第一张收费单据记载“收费日期:

1999年6月11日;生效日期:

1999年6月11日”。

第二年吴某10月21日缴费,第二张收费单据记载“收费日期:

2000年10月21日;生效日期:

1999年6月11日”。

第三年吴某11月20日缴费,第三张收费单据记载“收费日期:

2001年11月20日;生效日期:

1999年6月11日”。

吴某在2002年1月27日突发心脏病去世。

吴某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吴某第三期保费本应在2001年6月11日缴纳,宽限期60日,由于吴某在宽限期未缴费,保险合同于2001年8月11日效力中止。

2001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收取吴某第三期保费后合同复效,但吴某却在复效后第68天死亡。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因而根据该观察期(免责期)约定,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该案中,投保人虽迟延缴费但保险公司直接接受,非但没有向投保人方明确说明此时属于中止后的复效,更没有在相关收费单据上注明复效,相反仍在单据上明确记载为“生效日期:

1999年6月11日”。

因此应视为保险公司对复效主张的弃权,此后禁止反言,合同应按正常效力对待,吴某是在合同生效一年半后身故,保险公司不得免责。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指的是优先生效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

下面接着讲一起实例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

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

造成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可能是多个没有关联的原因,也可能是一连串的原因所致。

判断近因的原则是,近因不是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

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且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悲剧。

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

4.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损失的原则大概就是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在合同保险金额范围了尽可能的使财产恢复到发生事故之前的状态,但是绝对不会比事故发生前多。

条件就是可保利益;损失由保险责任引起,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

损失补偿原则在汽车保险的应用上主要包括有车损险,第三者险等

5.代位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有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和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其中代位追偿原则中的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则是本原则的重点。

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追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追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6.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就是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多个保险人分摊,分摊赔偿总值符合补偿损失原则。

分摊方法1.比例分摊2.限额分摊3.责任分摊

讲道理这个原则比较简单我就跳过了。

 

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

本章节主要知识点为汽车保险合同的组成要素、汽车保险订立过程、汽车保险合同的无效、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1.汽车保险合同的组成要素

该章节知识点比较枯燥刻板。

汽车保险合同的组成要素分为概念、主体、合同构成内容和合同组成部分。

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是以汽车为投保对象的财产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人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

汽车保险合同的构成内容有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生效时长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8.保险金赔付及给付方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汽车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

2.保险订立过程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人核保→保险人签发保单证、开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以及其他凭证。

3.保险合同的无效

概念:

当事人虽然签订,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始终无效。

触发条件:

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瑕疵,且成立的目的是非法的。

无效种类:

全部条款无效、部分条款无效。

通俗来讲,保险人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添加条款投机,以减少自己的赔偿,则该项条款无效,该怎么赔还是要怎么配。

4.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行使解除权的主体不同,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解除情形可以概括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终止的三种情形:

1.自然终止(指汽车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而终止的情形)。

2.义务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

导致合同终止)。

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5.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四个分别为:

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整体解释原则4.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

争议处理流程:

投保人与保险人先协商或和解如果失败,则向第三方申请机构申请调解,调解失败,则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仲裁,至此如果还失败了那么走法律途径显然是不能得到自己的合法赔偿,只能剑走偏锋了。

 

第四章汽车保险产品

本章节知识点众多其主要重点为汽车保险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与车辆的投保条件。

对于商业险要会区分三者险的责任免除条约里面的家庭人员划分,还有车损险与三者险的第三者区分。

1.车辆投保条件

各种客车、货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业机械车、特种车等,以上车辆都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合法取得和占有

第二、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有车辆号码和行驶证

第三、应是一个整体,包括发动机、底盘、车身、轮胎及车上必备的零件和装备,如空调、备用胎等,即车辆出厂时原有的各项设备,不包括其他如燃料,私人用品,车上货物等。

具备以上条件的车辆即可投保。

2.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主要包括车损险、三者险与附加险。

(1)、三者险:

三者险遵循的原则是:

不能让肇事者获得保险赔偿。

三者险的责任免除条款里面家庭成员的划分标准为经济是否独立,而不是血缘。

三者险的第三者是除保险人(第一者)和肇事车辆(第二者)以外的人或物;

(2)、车损险:

车损险内容:

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规定的原因造保险车辆的损失。

车损险的第三者是除保险人(第一者)和负有过失责任的被保险人(第二者)以外的人或物。

(3)、交强险

交强险类型:

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

交强险基础费率:

不同车型费率不同,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交强险赔付原则:

道路交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

垫付后,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交强险与商业险三者的区别

交强险与商业险三者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归责原则不同、责任除外范围不同、赔偿额度不同等等。

第一,交强险是属于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只要车辆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可以扣车并处以罚款;商业险中的三者险属于自愿购买,另外保险公司也可以拒保。

第二,法律对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在赔付方面的归责原则不同。

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合法驾驶人只有在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履行对受害人的赔付义务,所以是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先,保险赔付在后。

第三,法律对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在免赔范围上设定的不同。

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但其投保费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各方当事人以合同方式约定,较为灵活宽松;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其基础费率由保监会审批,赔偿责任限额(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全国统一。

第四,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是固定的,有责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商业险中的三者险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额度,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第五,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之间的关系是递进补充的,也就是说,发生保险事故后,先根据车方是否承担责任,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如果需要赔偿的费用低于交强险的规定标准,那么就只需要向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即可;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车主才需要再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来进行索赔。

二者索赔的前提是,都必须购买且在有效期内,而且车辆必须是年检合格的。

第六,如果事故是在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或者交强险过期后发生的,那么车主得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余不足部分才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再承担。

即使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也不会承担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责任。

第七,交强险是固定的,不分种类。

而商业保险中,车险种类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却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中就包括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保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几个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的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全部险种。

附加险,必须投保相关基本险后才能购买。

一般事故中,车主的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坏都可由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赔付。

对于非对方责任或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对本车、本车上人员的损害,则可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来进行弥补。

第八,交强险绝对不允许重复保险,其余的属于非法行为,之后的都属于无效合同,最终只能获得一份赔偿。

财产类商业三者险(除人身外),虽未限制重复保险,但只有善意重复保险合同(给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告知了投保情况)才有效,在投保和理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且最终投保人获得的各个保险人赔偿总和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关于重复保险的索赔和限额,我国采取的是可以约定排除的比例分担主义,即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投保人多份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份赔偿,但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获得其它的赔偿的除外,这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价值为基础,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与金钱数额画上等号。

所以,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而且都可能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给付。

这也就是说,人身保险,买了多少份,就可能获得多少份赔偿。

这依然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第九,交强险的强制性,既体现在购买上的强制性,而且还包括赔偿上的强制性。

即交强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无关,即使对方负全责或者事故原因不明、属于意外等,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都可以要求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同样也存在交强险免赔的情况,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中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第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事件,必须符合交通事故的基本构成,必须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引发,如果有一方是故意,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对这种情况,肯定都是不赔偿的。

第十一,对于未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且没有赔偿能力的车辆发生事故,或者发生肇事逃逸事故后暂时无法查清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可以由交警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为申请垫付抢救等必要费用,事故查清责任人后,由救助基金代位追偿相关垫付费用

3.互碰自赔

含义:

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产生条件总结为:

“多车互碰、有交强险、只有车损、不超2000、都有责任、各方同意”,就可以“互碰自赔”

弊端:

由于“互碰自赔”在理赔时不会牵涉事故另一方,这也就为“骗保”提供捷径。

明明是自己酒后驾车撞了墙,还要打着“互碰自赔”的旗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第五章汽车保险投保

汽车保险投保的定义为对保险车辆有保险利益的乙方购买汽车保险保险单的过程,本章节就是围绕着这个过程进行讲解,对实际应用有很大帮助。

1.投保前注意事项

是否具有投保资格:

参考上一个章节

自身面临风险:

车身损毁:

受损后费用支出;赔偿责任。

保险险种的选择:

四个主险及附加险

保险公司的选择:

了解财务情况、条款准确含义、服务、保险产品内容。

投保方式选择:

保险中介/保险公司/4S店;电话车险/网上车险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2.汽车核保

核保意义:

保证业务质量,避免承接风险大、以亏损业务,影响经营效率。

核保原则:

长期利润,持续性风险选择原则(公司不同原则不同,但大同小异)

核保具体方式:

针对于不同风险、不同标准的业务采取不同的方式。

核保流程:

审核投保单→检查车辆→核定费率→计算保费→复核保单

核保结果:

对不同的顾客采取不同的承保方式。

汽车保险核保的管理。

3.汽车保险承保

承保类型:

正常承保,加费承保,除外承保,延期承保,拒绝承保。

初步风险评估:

初步判断车辆可能发生的理赔。

验证:

核实车辆及所有人的相关证件。

验车:

控制被保险车辆先出险、后投保现象的发生,有针对性的为投保人提出投保提示。

收集应有留存资料:

验车照片、投保单、行驶证复印件等。

录单:

保险公司的录单员用计算机将投保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4.汽车保险单的签发、续保和批改

签发保险单

续保

批改:

保单注销、全单退保

 

第六章汽车理赔实务

汽车理赔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章节就围绕着汽车理赔进行展开。

1.汽车理赔的特点

1)标的流动性大

2)损失率高而且损失幅度较小

3)道德风险(骗保)普遍

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5)被保险人的公众性(缺乏相关车险理赔知识)

2.汽车理赔的基本原则

1)树立为保护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

3)坚持“主动,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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