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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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方案
XX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做好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X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名词定义
根据《XX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三条之规定:
“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的规定,建筑工地开挖产生的沙石、渣土等建筑垃圾属于矿产资源范围,应由国家所有。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收集制度完善、运输环节规范、全程闭环处置”的要求,积极构建全区建筑垃圾规范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收—运—处”全程闭环的运营和监管体系。
到2021年末,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现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100%,安全文明运输率达100%,无害化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8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基础工作
1.前置条件的约定。
区综合执法局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前,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应包括建筑垃圾的范围、接管的法律依据、接管方、收集方式、收集接管地点、收集处置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作为宗地出让(流转)的条件之一报区土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土地出让(流转)公告条件一并对外公示。
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划拨决定书前,用地单位应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同意履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书面承诺,作为土地协议出让或划拨的前提条件,否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不予供地。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或区国投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项目内业主应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工程招投标的要求之一对外公示,施工单位中标后,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内容与区国投公司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后方可开工建设。
2.建立监管平台。
为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全区建筑垃圾全过程、全数据、可朔源的闭环监管体系,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XX区建筑垃圾收运处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由区国投公司按程序据实支付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
监控平台的数据中心设在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监控平台日常运行的管理,区公安分局、区国资金融局、区国投公司设平台信息窗口,各街道(镇)设平台信息分窗口,可实时调取、共享、反馈和监控相关数据资料。
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可通过监控平台及手机APP实时掌握全区建筑垃圾的“收、运、处”全面情况,便于进行工作安排和监督指导。
(二)收集阶段
1.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收集。
宗地在土地成功出让(流转)或作出划拨决定后,用地单位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签订土地出让(流转)合同或划拨协议书时,应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相关内容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保持一致,同时,用地单位与区国投公司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涉及的宗地建筑垃圾的数量测算、品质鉴定等,以用地单位和区国投公司共同抽取和委托的、在区综合执法局备案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测算依据,测算结果报区国资金融局、区综合执法局备案。
区行政审批局在用地单位提供《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及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后,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场所、运输车辆等进行现场勘验,予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基础开挖,建筑垃圾(含沙石)方可运出宗地。
用地单位委托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为《XX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企业,并在区综合执法局备案,备案车辆应符合“监管平台”技术标准和运行要求。
道路、管网等市政工程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区级国有公司实施项目,以及重大项目和工业项目,在项目动工开挖前应与区国投公司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并在区综合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备案手续、在交警XX分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基础开挖,区住建局方可办理相关建筑工程质监、安监手续。
涉及的宗地建筑垃圾的数量测算、品质鉴定等按上述规定执行。
2.罚没建筑垃圾的收集。
区级执法部门及街道(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罚没的私挖盗采及河道非法开采的沙石等建筑垃圾,应及时登记并报区国资金融局、区综合执法局备案,统一纳入监管平台的管理,同时,督促违法相对人将罚没的沙石运至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或指定的地点处置,区国投公司负责做好交接验收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3.未开工项目建筑垃圾的收集。
对于已办理相关供地、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区住建局牵头,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区国投公司负责,参照本实施方案第三·
(二)·1条方式进行。
4.城镇地区拆迁工地拆迁垃圾、工装工程装修垃圾的收集。
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区国投公司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并送区综合执法局、交警XX分局备案后,委托《XX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运至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并及时足额向区国投公司缴纳相关处置费用。
5.家庭装修垃圾的收集。
对于小区或社区所在的家庭装饰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社区等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与区国投公司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并代缴处置费用后,委托环卫公司或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至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置,相关装修垃圾处置费用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社区向业主如实收取。
(三)运输阶段
1.运输线路的监管。
交警X分局负责在用地单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或在区综合执法局办理的建筑垃圾排放备案手续后,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提交的运输方案(附运输合同)进行审查,运输车辆符合监管平台技术标准和运行要求的,予以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备案手续,同时加强运输全过程监管。
2.运输企业及车辆的管理。
区交通局负责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对改装车辆及企业进行监管。
3.运输过程中异常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
区综合执法局通过监管平台,即时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速、改道、卸载、抛洒、转运、转卖等异常和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步向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交警XX分局、区国投公司、属地街道(镇)等单位进行通报,上述部门和街道(镇)应按各自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区国投公司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四)处置阶段
1.建筑工地(含道路、管网等市政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置。
含泥量超过40%的沙石和渣土,项目业主可作为表层土自用,业主单位也可按相应价格标准交由区国投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
对含泥量40%以下(含40%)的沙石等建筑垃圾,由区国投公司负责接收(经核定的项目自用沙石除外),按规定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加工再利用,并按本方案第三·(四)·6条确定的价格,向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挖掘、运输和装卸等费用。
2.项目自用沙石的范围、数量及处置方式。
根据建筑工程技术规范,项目自用沙石范围为两项,即基坑护壁回填和设计说明要求使用沙石回填的顶板回填(滤水层)所需的沙石。
项目自用沙石的数量,由用地单位和区国投公司共同抽取和委托在区综合执法局备案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工程施工图和地勘资料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报区国资金融局和区综合执法局审核备案后,将项目自用沙石从该场地可采挖的沙石总量中相应扣除。
项目自用沙石原则上不允许外运出宗地或项目红线,对于场地全开挖的项目,自用沙石可由项目业主就近落实无环境污染隐患的临时转运场(须在XX区境内),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其自用沙石转运路线和转运场地进行监管,转运费用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3.拆迁工地、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
对于各类拆迁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由区国投公司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分类筛选,可再生利用的部分进行加工处理后,用于生产非承重结构构件、人行道砖等产品;无法资源化利用部分,优先在道路、管网等市政工程中作为垫层、回填、堆坡造景等使用。
4.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对经以上步骤处理后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由区国投公司在区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填埋或运至市级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
5.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和周转场地。
全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和周转场地,由区综合执法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国投公司等单位,在全区科学甄选、合理确定。
6.建筑垃圾收集处置等相关价格的确定由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区建筑垃圾收运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X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交警XX分局、国投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国资金融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XX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评审中心、交警XX分局、国投公司及各街道(镇),负责研究、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综合执法局局长担任,负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按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开展建筑垃圾收运处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
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运处监管工作,认真履职到位,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务求取得监管实效。
2.加大宣传力度。
区综合执法局、区国投公司等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法规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强化监督执法。
对用地单位、施工单位或项目责任方私自处置或违法使用宗地内及其它区域建筑垃圾的,一经发现,除区国投公司按《建筑垃圾处置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外,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严肃追责问责。
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国投公司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或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按照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区纪委监委强化“一案双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严肃实施追责问责。
5.建立有奖举报机制。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的非法盗采和偷运、偷卖沙石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综合执法局依据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
五、其他
(一)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由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我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形成补充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