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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求学习内容

注:

2013年以来,建德市公安局发布了一系列民爆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发布后,又因管理方法改进、应对新生问题等原因,被之后的文件规定修订或者替代,现对这些文件进行梳理、汇编如下,将已被修订或者替代的规定删去;同时,对相关国家标准的常用规定进行了摘录,以方便学习,提高学习、执行效率。

目录

1、关于规范爆破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3、电子邮箱报告民爆物品流向动态制度(定稿)

4、民爆物品临时存放场所管理要求

5、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应用要求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7、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

关于规范爆破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公安厅《爆破作业现场配送安全作业十条铁规》、杭州市公安局《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从业单位制度建设)以文件形式明确单位分管领导,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机构并配足人员;落实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制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证件佩带、分色着装、现场保管箱等相关设备、登记台账等是否到位;落实禁酒制度,严禁器材保管、仓库值守、道路运输、器材搬运、现场作业等涉爆岗位人员酒后上岗、酒后作业、当班期间饮酒。

严格落实爆破作业活动持证上岗制度,严禁爆破作业单位以任何形式挂靠作业人员。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作业时佩带单位制作、公安机关签章的《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其发放工资、为其缴纳“五金”等社险的凭证,对凭证不全的作业人员,由作业单位负责收回其《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并交公安机关封存。

加强对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涉爆从业人员、矿山及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规程、法制教育,每人每季度参加集中教育培训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并建立工作台账;建立涉爆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制度、逐人确定管理责任人,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或者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应立即暂停其爆破作业活动、收回其许可证和上岗证并交回原发证部门并报告公安机关。

从业单位应建立违反安全规程人员脱产集中学习教育制度,适时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发现、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违反安全规程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进行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文件规范等的再学习、再教育,脱产集中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三天,实施情况应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认真落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提示》、《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提示》;每月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民爆器材储存仓库、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和从业人员动态表现的排查分析,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条(道路运输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民爆器材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车辆、人员途经道路配送民用爆炸物品。

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以配送服务的名义购买、储存、运输(配送)民用爆炸物品。

在本市区域内途经道路配送民用爆破器材应当向公安机关申领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严格执行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等规定。

第三条(民爆器材装卸运输)落实民爆器材储存仓库负责人在装车前、出车前对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装车,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并签名后方可出车。

装运车辆车厢应为封闭式、产权应属爆破作业单位或者工程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在仓库、作业现场必须熄火后再进行装卸作业;车厢内部应保持清洁,四壁无尘,车厢导电地胶板性能可靠,无化学物质粉尘;车辆每次完成运输后必须打扫干净,清出车厢内残留的药粉、药渣以及遗留的民爆物品,车厢内不得有任何其他杂物;中途装卸器材后、每次启运前必须落实押运人员对车厢门关闭、上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雷管与炸药应当分车装运,特殊情况下同车装运的,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7.3.1.9的规定;雷管必须用专用保险箱或现场作业箱并且内部固定后才能搬动和装运;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无明显的声音),在车厢内应当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扔、丢、甩、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严禁过高堆放、失稳、超高、超宽、超载(含包装物质量);严禁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严禁在爆炸物品运输车和临时存放处等集中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对零散、无固定的雷管作业。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车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装运爆破器材;严禁在高温气候或环境中,或者在无专门安全保障措施的夜间进行配送、装运作业。

在爆破器材装车前、停运输及放中、卸货前,均应注意厢体及厢内温度,温度过高时必须采取紧急安全措施,严防器材变质发生爆炸。

严禁装载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在太阳照射环境、有人居住的建筑周边、人员集聚区逗留以及载药维修;驾驶室仅限搭乘一名押运人员,严禁车厢内载人、驾驶室超额或者搭乘其他人员,严禁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混装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作业现场安全警戒)爆破作业项目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距离要求,在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区边界部位或者出入口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

从爆破器材运入现场开始,应对作业现场装卸、临时存放、装药部位划定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烟火,在边界设置警戒带、实施安全警戒,严禁同时进行土石方清运、钻孔等任何其他生产作业活动,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其他一切无关人员进入、靠近或逗留,严禁牲畜、人力、机动车辆或其他移动物体靠近。

严禁在有杂散电流、感应电、雷电等的环境中进行爆破作业。

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能产生杂散电流、感应电等的设施(包括手机、对讲机、喊话扩音器等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警戒区。

第五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施工时,要根据爆破工程的级别,由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的土岩爆破工程,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也应到现场指导施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进行装药及后续作业活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熟悉并携带该项目的爆破设计方案。

装药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对凿岩施工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及时掌握地质变化、异常等情况,确保炮眼布孔符合爆破设计要求;在施工前逐孔测量孔径、深度、角度等,逐孔明确装药品种、数量等要求,并以图纸形式交待、指导爆破员严格按照要求施工;爆破工程实施中确实需要变更爆破设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在现场予以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在爆破工程实施中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在现场予以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对应当进行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项目,监理单位指派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进行爆破施工。

第六条(作业人员分色着装)负责现场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统一着紫色服装、戴红色安全帽,其他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戴红色安全帽;爆破员、安全员统一分别着黄色、红色服装;当班期间仓库保管员应统一着蓝色服装。

服装应具有防静电功能。

未分色着装或者未佩带《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民爆器材装卸、临时存放、装药警界区。

严禁爆破作业安全员实施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活动。

第七条(装药现场安全管理)现场临时存放民爆器材应落实爆破作业人员专门、不间断的看管,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接近或者由非爆破作业人员负责看管;炸药、雷管严禁混放(炸药堆与雷管间距不小于25米),雷管、零散炸药应当分开存放在现场保管箱内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炸药、雷管严禁混合作业,严禁边装药、边卸药、边复孔等违章作业行为;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爆索。

第八条(现场视频监控建设)应在爆破作业现场(包括器材临时存放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配送到作业现场后的装卸交接、现场存放、领用发放、搬运、现场警戒、爆后检查、清退回库等环节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视频要始终保持画面清晰,监控无盲区,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有条件的,要实时将现场图像传送到公安机关;确有难度的,由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结束后七日内将图像信息妥善保存至作业单位专用电脑上并能方便民警随时核查。

第九条(作业现场器材搬运)单次炸药用量较大的爆破项目,需非爆破作业人员参与搬运民爆物品的,应由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及安全操作基本常识、法制等教育培训并发给《器材搬运人员上岗证》(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所属单位、近期免冠照片、发证时间并加盖爆破作业单位钢印);搬运时应统一着绿色具有防静电功能的服装、随身携带上岗证,并在爆破员、安全员的可控距离内、全程指导监督下进行,否则不得参与搬运。

搬运人员原则上应有建德市常住户籍、无违法犯罪记录。

搬运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条(器材配送领用限制)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应配备配有双锁、符合安全要求的炸药、雷管现场作业箱,雷管、零散炸药在现场接收后应立即分开入箱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爆破员应凭本人IC卡、与安全员同时在场并按规定分色着装方可接收爆破器材。

爆破员未持有本人IC或者爆破员、安全员未同时到场或者未佩带《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或者未分色着装或者现场未配备配有双锁的炸药、雷管现场作业箱的,不得接收、领用爆破器材,配送单位、仓库不得向其交接、发放爆破器材。

爆破员当日人均领用雷管不得超过200发;超过200发时,应由相应数量的爆破员分别在流向登记表上签名;爆破员达不到相应数量要求的,配送单位、仓库不得向作业人员交接、发放爆破器材。

第十一条(单次最大药量限制)爆破作业项目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爆破工程设计方案公共安全评估工作规范》等规定进行公共安全评估。

爆破作业项目单次配送或者出库的炸药量不得超过爆破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确定的单次最大炸药用量;配送单位、仓库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书面抄告单建立各爆破作业项目单次最大炸药用量登记台账,在每次配送、出库时认真核对;对未取得公安机关书面抄告单的项目,配送单位、仓库不得配送、出库。

第十二条(流向动态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现场临时存放场所)

第十四条(爆前爆后安全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设计方案中明确安全警戒距离以内的建筑及设施保护方案、人员疏散撤离方案、安全警戒方案并绘制安全警戒岗哨设置示意图;在爆破时设置警戒和明显标志并按照警戒方案派出岗哨,组织撤离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设备并停止其他作业活动。

设置警戒哨时应确保视线全方位、防止有死角。

爆破作业现场应根据警戒哨位配备3只以上无线对讲机,施工过程中,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并使用无线对讲机保持通讯联络;现场应配备并使用手持或固定的高音喇叭播放爆破预警、起爆、解除信号;警戒哨应特别注意、仔细观察、逐一检查警戒区内树林、草丛、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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