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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集团公司、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井技术管理各项工作,在本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井下生产、建设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工作,维护技术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技术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良好氛围,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技术工作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行业技术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坚持技术原则。

第五条技术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原则,技术要算账。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系

第六条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矿井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生产单位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能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

总工程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

(一)坚持年度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制度。

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矿技术创新大会,总结上年度全矿的科技创新工作,谋划下年度的科技创新工作,并对在科技攻关、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上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鼓励技术人员专心技术工作,及时总结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经验教训。

对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作者,给予一定奖励。

(二)坚持月度总工例会制度。

每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总工程师例会,从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要求出发,集体研究矿井采掘接替、重大技术改造、矿井开拓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和措施。

总工程师例会上确定的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利用总工程师例会每年至少要对矿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一次分析,每半年至少要对矿井各系统状况和能力进行一次分析,每月要对上月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当月安全生产中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并确定技术方案。

(三)坚持“一通三防”、防突工作周例会制度。

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瓦斯治本措施,落实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四)坚持重大技术方案、措施集体研究审定制度。

(五)坚持由副总工程师主持的月度专业技术例会制度。

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自行组织专业内相关人员,召开本专业技术会议,分析、平衡、解决分管专业的技术问题。

(六)坚持规程措施会审制度。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必须定期(每周二和周四)亲自主持审批规程措施,其中作业规程、贯通措施、排放瓦斯、过特殊地段、拨门、收作(封闭)等重要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发。

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专业分工、责任范围,严把技术关,落实各自的安全技术责任。

(七)坚持总工程师月度审阅规程措施制度。

每月总工程师至少要审阅一份规程措施,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要审阅四份规程措施,并都要有记录。

(八)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制度。

严禁无措施施工,规程措施必须在现场得到严格落实。

第九条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矿井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

(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

(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

(四)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

(五)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任追究。

(六)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

对以上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章设计管理规定

第十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

设计要坚持“安全、规范、简捷、高效”原则,系统坚持“平、直、简”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做好采区和工作面的设计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测科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建设生产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地质说明书,并按要求及时提供设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要始终坚持先进的设计理念。

方案设计要树立“全资源、大联合、抓中心(储量中心)、盯层位”的设计理念。

重大开拓开采设计要注重联合开采,避免生产系统重复建设。

井下巷道设计要充分考虑井上下关系,减少压煤、搬迁成本。

要推进生产均衡高效,合理确定矿井综采工作面数量,优化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参数,做到集中高效生产。

优化系统设计,为岩巷、煤巷快速掘进和工作面安全高效生产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要合理选择巷道施工和支护工艺与手段,降低施工费用。

满足岩巷综掘施工条件的巷道,要积极采用岩巷综掘快速施工;要坚持装备选型“先进、适用、集成、经济”的原则,科学选型,力争做到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

大力推广动态无功补偿等节能降耗技术。

第十三条矿井设计应选择适用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综合配套。

(一)应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新工艺、新装备。

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

(二)煤巷、半煤巷掘进设计,应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机械化作业线。

(三)矿井运输设计应采用连续化运输方式。

矿井的大巷运输应优先采用胶带运输机。

对采区、大巷运输生产系统的设计,尽量实现自动化集中控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四)采区的大型固定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运行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新装备。

第十四条采区设计的编制、会审及报批程序。

(一)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

编制采区设计方案,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矿总工程师下达的设计任务书。

2、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采区地质说明书。

3、矿井设计文件,包括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4、矿井的中长期规划、采区或回采工作面接替表。

5、邻近采区同组煤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三下开采”资料以及有关瓦斯含量、涌出量、压力、瓦斯突出、瓦斯分区、被保护层区域验证、地温、历史瓦斯事故等地质资料。

6、矿井生产系统现状。

第十五条采区设计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

(一)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

(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四)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六)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

(七)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检查记录。

(八)其他有关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等。

第十六条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必须与其它专业设计相互协调,做到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方案设计应不少于两个,并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较论证。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审查,确定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二)在选定的采区方案设计的基础上,生产技术科负责进一步做好采区巷道布置设计,并由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审查确认。

巷道布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采区的几何尺寸、位置、边界、煤柱、采区储量、邻近采区的开采情况。

2、确定采区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个数,采区服务年限,工程量(岩、半煤、煤)及投产期。

3、确定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巷道布置方式、采掘机械、运输设备、开采程序等。

4、确定采和掘的通风及生产系统。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6、防治重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附采区设计方案图(巷道布置)。

(三)在审查确认的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基础上,进行其它专业设计。

1、地测科负责防治水设计,采区储量、煤柱损失、采区回采率的计算;采区采动后对矿井或地面影响的预测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提供井上、下对照图。

2、通风科负责采区通风设计(采区所需风量及通风系统设计)、瓦斯抽采设计、防突设计、防火设计、防尘设计、安全监控设施设计,并附系统图。

3、机电办负责采区供电设施及供电系统设计、机械设备选型设计、压风、供排水管路设计,并附设计图纸。

4、监控工区负责通信设计,并附系统图。

5、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地测科、通风科、机电办、安监处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采区方案设计说明书。

以上各专业设计完成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集体会审、会签,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采区方案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提出修改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所有井巷设计均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地测科、通风科、机电办等单位必须密切配合。

地测科根据矿井十年规划提前1年内提供采区地质资料,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矿总工程师下达设计任务书后,地测科应在提交采区地质资料联系书下达后1个月内提交审批的正式采区地质资料,施工图地质剖面资料应在联系书下达后7天内提交;采区设计中通风、监控、机电、防治水、沉陷等资料及图纸应在联系书下达后15天内提交,工作面设计中通风、监控、机电、防治水、沉陷等资料及图纸应在联系书下达后7天内提交。

第十八条提高上限、受水害威胁严重、综采放顶煤、首次开采煤层的工作面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再审,一般条件开采的工作面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工作面设计必须在煤巷施工前一个月设计、审批完毕。

第十九条施工图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执行中如遇地质变化等原因,需要改变原方案设计时,施工单位或职能部门必须事先写出设计变更,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维简、技改工程的设计变更,由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按管理权限及程序及时报批。

第二十条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会审、贯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建立图纸收、发、送登记制度和图纸归档制度,以备查阅。

第四章现场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

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拨门、贯通、过特殊地段等都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采、掘作业规程施工必须追究区(队)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项防治灾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和矿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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