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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

 

第一章 委托事宜

第一条 合同双方

⒈业主方:

                      

⒉管理方:

       

第二条 委托事由及事项

⒈鉴于业主方对地处     市    路     号土地拥有    年以上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拥有一座建筑面积   M2左右的             (暂定名,以下简称“会所”);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委托管理方为业主方的独家代理人对会所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授予管理方履行本合同条款所需的全部授权。

管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接受业主方的委托,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会所的运营。

管理方按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为代理业主方而为,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之外,管理方对业主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⒉双方合作实行目标管理制,月营业收入目标为不低于     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目标总计不低于     万人民币。

经营成本控制在营业收入的    %以内,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实现对业主方的效益回报。

3.作为对管理方提供管理的补偿报酬,管理方将以效益管理费的方式分享管理效益和成果。

即:

管理方每月达到营业目标后,超额部分按效益管理费用的计提方式计提。

4.本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管理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长管理期限。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业主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管理方经营管理要求的会所交给管理方,业主方不得禁止或限制管理方经营管理会所或会所的任何部分,;

第四条 业主承诺:

只要管理方不违反本合同,业主不根据其所有权人的权利而提出要求,妨碍、排斥或滋扰管理方的经营,保证采取一切其有能力采取的行动保护本合同授予管理方在期限内平静地经营管理会所的权利和特权;不采取任何有损或侵害管理方上述权利和特权的行为。

第五条 业主方可推荐人员担任会所业务岗位的工作,但须经过管理方的统一考核,由管理方聘用上岗。

业主方同意不直接或通过业主方的其他成员、代理人或代表参与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也不直接对其推荐人员进行管理(财务的任职除外)。

第六条 业主方通过与管理方定期会晤的方式,对会所的经营提出评议、建议和指导,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讨论,为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共同创造条件。

第七条 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业主方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 业主方在会所内消费,管理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计入内部帐目,作为效益管理费的依据。

第三章 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管理方以其通行的模式,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对会所进行管理。

这一系统化工作主要包括:

⒈与会所品牌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政策、营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的设置。

⒉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控制系统。

⒊设定会所各功能运作,包括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工程、保安、工作职责、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

并对这些功能运作的质量和数量,包括对营业收入与费用进行监控与指导。

第十条 委派会所的经理作为管理方的代表和业主方的代理人行使本合同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一条 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业主方推荐到饭店担任职务的人员,经管理方考核、认可后,由经理聘任。

由管理方负责设置饭店岗位定额,并据此负责招聘和培训各级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并可根据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营需要,开除、解聘或解雇上述人员。

(岗位编制及工资额另附)

第十二条 经理享有组织会所经营的权力,此种权力包括但不仅限于:

⒈制定会所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业主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⒉制定会所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

 3.决定信用政策,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好限制、授予及操作工作。

尽其所能收取各类到期应收款项,对逾期应收款要进行催收、查问,直至在需要或必须时,以管理方或业主方的名义对其进行诉讼。

4、管理方根据业务需要和事先规定,拥有向会所重要客户、业务来往人员免费或优惠的审批权,以利于会所经营工作的开展,但客户、人员名单后当定期经过业主方审批方可生效。

5、负责经营所需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业主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会所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十四条 管理方的效益管理费从管理方经营管理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计算收取,每月     万元为基本营业目标,超额部分至    万元内按营业收入的    % 计算提取。

    元以上的部分按营业收入的    %计算提取

第十五条

⒈在每一个公历月份月底后的15天内,业主方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表,阐明该月份营业收入(包括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和该月份应付的效益管理费。

双方确认后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管理方。

 2.对因业主方持有异议部分的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而引发的管理费支付问题,业主方和管理方通过定期会晤形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和精神,讨论并界定清楚。

所有应付管理费最迟应于财务提交报表后1个月内付清。

 

第五章 饭店的更新改造与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管理方为了确保良好与安全的经营条件,对会所进行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涉及饭店工程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记入饭店帐薄:

⒈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属经营费用;

⒉固定资产的更新、大修、增添等,归重置固定资产费用,属业主费用。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会所的全部资产属业主方所有,会所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业主方拥有或承担。

管理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或处置会所资产。

第十九条 管理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会所的资产。

但不得用会所资产、信用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不得出借营运资金,或用营运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炒股等。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方如需对会所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第六章 影响合同执行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 业主方转让

1.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方式的出售、或是业主方失去50%以上公开发售的股份,在本合同中都被视作是转让。

2.在没有得到由被转让方提供的、管理方能接受的书面约定之前,业主方不能签署转让文件。

在该书面约定中,被转让方要作出承认并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承诺。

3.根据管理方本身的判断、发现,如果被转让方及被转让方控制的或控制它的单位,是管理方的竞争对手或至少达不到作为业主方的信用价值时,管理方可以选择在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4.如果本合同非因管理不善造成转让而终止的话,业主方要承承担向管理方赔偿的责任。

赔偿金的数额为管理方全年度管理费的2倍。

第七章 终止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任何时间,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的话,未违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⒈管理方或业主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2.管理方由于业主方无力支付应付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及应由业主方支付的与经营相关的费用,而且在业主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未能支付;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因某个理由终止或到期时,管理方有权从会所撤走所有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制定的手册、标准、操作程序和收据;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软件以及其它在经营和管理会所时使用的属于管理方及其成员的财产;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经业主方、管理方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定义、用语表、一览表等)和补充协议、修正协议类文件,经双方签字后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方:

                               管理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管理合同附件

定义(用语)一览表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以下规定为准。

一、“会所”是指位于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间(套)中餐包厢;      间棋牌包房。

2、会所所属的各类餐厅、咖啡大厅等

3、会所所拥有的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

5、会所经营所需的给排水、电力、煤气、通讯、消防、安全监控、空调、卫生、厨房、冷藏、音视、电脑等系统设备。

6、会所所拥有的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⑴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包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具和其他物品;

⑵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器具、布件、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⑶会所营运所必须的其他所有物品,包括印刷品等。

三、“营业收入”是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定义的、经营会所及其附属设施所得的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四、“经营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饭店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和营业性费用后的余额。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六、“经营成本”是指餐饮部门的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部门的商品进价等。

七、“经营费用”是指如下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⒈各营业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各项费用,如办公用品、邮电费、清洁用品、服务用品、棉织品摊销、玻璃、瓷、银及不锈钢用具摊销、制服摊销、洗涤费、装饰费、差旅费、厨房炊具、厨房燃料等;

⒉行政管理、销售、工程维修等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这些部门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制服摊销费等;

⒊经营中发生的保险费、交际应酬费、广告费、水电费、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培训费、坏帐损失及车船牌照使用税等。

⒋在计算会所经营利润时,以下各项不包括在“经营费用”之内。

⑴固定资产折旧;

⑵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

⑶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⑷土地使用费;

⑸房屋使用费或房屋占用费;

⑹城市房地产税和所得税;

⑺财产损失保险费;

⑻贷款利息支出;

⑽饭店业主方经费;

⑾管理方收取的效益管理费;

⑿受业主方委托的会计、律师、审计等费用;

⒀其他经业主方和管理方双方确认的非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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