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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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
古代法律制度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注:
此图片请帮助作成图表
古希腊法律制度
具体样式制作时我提供样品
古罗马法律制度
日尔曼法律制度
中世纪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
中世纪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教会法
伊斯兰法律制度
近现代法律制度
英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
法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三世界国家和苏联法律制度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本部分包括四章,这几章内容比较简单,在题目中一般都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
第一款楔形文字法(插入图片一、图片二注:
此款下没有大标题,可以直接铺开不做隐藏。
后面类似的款同样处理))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
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
(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汉穆拉比法典》:
性质:
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
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
法典的结构:
序言、本文和结语:
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
主要内容和特点:
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
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
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3、(名词解释)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其他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注意这些法典名字的辨别,与后面日尔曼法典及其他法典的名字相区别)(2005年单选;2003年单选)
[例]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
(D)
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纳姆法典》
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插入图片三、四)
1、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
吠陀经、法经和法典
2、佛教法的渊源:
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其中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是最早的佛教文献,包括《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日常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2003年单选)
3、古代印度法律的特点:
印度宗教繁多,法律结构体系复杂;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互为补充;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整套的种姓制度;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
4、《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
5、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它包括四个种姓: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注意:
种姓制度是印度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其中每一个种姓都可以出一个选择题,此制度本身是很好的名词解释。
2003年单选,2004年单选,2005年单选)
[例]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2004年)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第三款古代希腊的法律制度(插入图片五、六、七)
1、古代希腊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始终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希腊的法律制度,长期处于分立状态;成文法出现的比较早,各个城邦进行了法律的编纂,但是不能和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希腊与埃及等周边国家保持经济文化交往,吸收了他们法律中的精华部分;希腊法律在法律技术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缺少对法律的理论方面的研究,没有形成法学家集团;希腊化时代的殖民城邦都适用希腊的法律。
2、雅典改革的历史演变:
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阿菲埃尔特改革——伯里克利改革
(1)梭伦改革:
颁布解负令,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设立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2)克里斯提尼改革:
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局民住区,全雅典分为10个选区;“贝壳放逐法”是在这一时期实行的。
(3)阿菲埃尔特改革:
进行了立法改革;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4)伯里克利改革:
以抽签的方式选择陪审员;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3、希腊民主制度评价:
雅典公民的范围狭小;公民参加公职虽然有津贴,但是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公职人员虽然是选举产生的,但是有一些诸如财产方面的限制和要求;民众大会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统治阶级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2004年论述)
[例1]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成员产生的方式是( B )(2004年)
A.民众大会投票选举 B.抽签
C.五百人会议任命 D.公民轮流担任
第四款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插入图片八、九、十、十一)
1、法典:
《十二表法》《狄奥多西法典》《国法大全》
2、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是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
3、人法制度:
(1)自然人:
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
法人:
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
(2)婚姻家庭制度:
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
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
4、物法制度:
(1)物和物权:
罗马法中的物包括无体物,这方面的内容可以参照民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记忆
(2)继承制度:
继承的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查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处于第一位的是直系卑亲属
(3)债权制度:
债的概念,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給付的法锁。
要式契约:
订立契约时有严格的形式,语言和动作,否则无效,买卖契约属于此类。
要物契约指要求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准契约:
没有订立契约,也没有侵权行为,但是与契约有同样的效果,主要有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
准私犯:
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如,法官的渎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阳台、屋檐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船舶、旅店对旅客所致的损害。
[例1]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 A )(2004年)
A.文书契约 B.单务契约
C.信托契约 D.准契约
5、诉讼法:
诉讼形式的分类:
法定诉讼(共和国初期颇为盛行)、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6、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的法律制度,维护了罗马奴隶社会私有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得以实现。
(1)对古代的影响:
①对罗马历史的影响,适应了罗马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比较发达,可以说是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辞确切,产生的许多重要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
②对罗马统治地区的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对近现代法律的影响:
主要是对民法的影响,对大陆法系的形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3)小结
7、《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国法大全》又名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它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概述:
指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关于中世纪的解释)。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西欧主要是日尔曼法律制度、教会法、商法的发展和罗马法的复兴,公元9至11世纪是西欧法律制度最分散的时期。
公元13世纪以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天主教教会以《格拉奇教令集》编纂为主要标志,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1532年的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颁布的《加洛林那法典》是中央集权君主制时期法律发展的典型;北欧地区最著名的法典是裘特法典。
2、东欧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斯拉夫人的法律。
3、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中华法系、伊斯兰法、印度法和日本法。
第一款日尔曼法
1、日尔曼法:
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
2、法兰克帝国分裂的时期:
公元843年法兰克帝国分裂为三个国家。
3、蛮族法典主要有:
西哥特王国《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东哥特王国《狄奥多理法典》、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伊尼法典》、北欧的《裘特法典》。
其中,《撒利克法典》是最有代表性的法典。
4、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日尔曼法。
日尔曼王国对罗马法进行了编纂,影响最大的是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5、日尔曼法的特点:
团体本位的法律;属人主义的法律;具体的法律;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世俗的法律。
日尔曼法的影响:
对西欧法律制度的影响和近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注意:
恩格斯称“英国法”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尔曼法)
6、日尔曼法的所有权制度:
特恩权和采邑权,是调整国王和贵族之间,以及大小贵族之间关系的制度,特恩权制度下贵族有很大的权力,而采邑制大大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他们要向国王尽很大的义务。
7、债权制度:
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公开为意思表示和象征性交付。
债权制度的特点:
不发达,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8、婚姻家庭与继承:
买卖婚是正常的婚姻形式。
实行家长制。
只实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没有发展起来。
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原则。
动产首先由子女继承,无子女由父母继承;不动产的自由农民份地只能有儿子继承,无子交回马尔克公社。
9、侵权行为:
后期直接复仇被赎罪金代替。
10、日尔曼王国审判机关的基本特点是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
民众大会是原始社会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
查理大帝时期进行了司法改革,完全免除自由人出席大会的义务。
日尔曼诉讼制度的两个明显特点:
实行自诉制度,但是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
第二款中世纪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一、罗马法的复兴
1、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
1136年德意志皇帝罗退尔二世在南意大利战争中攻陷阿马尔非城时,从战利品中发现了《学说汇纂》的原稿,之后掀起了罗马法复兴的高潮。
2、罗马法复兴的标志是:
波伦亚大学研究罗马法律。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主要是对罗马法律进行注释,所以称为注释法学派,创始人是伊纳留,被称为“法律之光”。
罗马法复兴的高潮:
评论法学派兴起。
评论法学派主要是将罗马法和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实践的结合,这也是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3、在罗马法复兴的前期,意大利是中心,而在后期,法国是罗马法复兴的中心。
[例1].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 B )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德国
4、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世俗法学蓬勃发展起来;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二、城市法和商法
1、城市法:
法律渊源,特许状,被称为“人民宪章”,是市民自由的“保护神”;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惯例。
2、基本内容:
市民身份,城市机关的组织,行会组织和所有权、债权方面。
3、商法的性质:
商法是一种特别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但调整商人关系和商业行为的法规却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古代。
商法是在自治城市中形成的,它是一种习惯法。
4、商法的发展时期:
(1)共同商法时期:
法典,意大利阿马尔菲城的阿马尔菲法典编纂于10世纪,《康梭拉多海商法》是西班牙巴塞罗那城编纂的,编纂于13世纪,奥内隆岛的奥内隆法典编纂于13世纪,威士比法典编纂于13世纪。
这些法典是共同商法的主要成果。
(2)国家商法时期:
开始于16世纪,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是1561年丹麦国王弗里德利克二世颁布的海商法典,高潮是在17世纪,多数国家的商法、海商法典是在这个时期编纂的,如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国1673年商法典和1681年海商法典,丹麦1683年海商法典,其中法国的两部商法典影响最大。
近代资本主义商法的渊源正是中世纪商法,英国没有颁布商法典。
第三款教会法
1、教会法的渊源:
《新旧约全书》,是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时期编纂的,《圣经》是教会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教皇的教令集,12世纪中叶,意大利僧侣格拉蒂安私人编集的历史教皇教令是最早出现的教令集,称为《格拉蒂安教令集》,16世纪末汇编的《教会法大全》,一直沿用到1917年,被新编的《天主教会法典》所代替;宗教会议的决议;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
2、教会法的演变:
(1)形成阶段: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325年尼西亚公会议上有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的,这标志着教会法的开始形成。
(2)极盛阶段:
教会权力达到顶峰是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在位时。
(3)衰落阶段:
15世纪以后,教会权力开始衰落
3、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1)教阶制度: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2)土地制度:
天主教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
(3)契约制度:
契约终结制度,即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就不受契约约束。
但经立约人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撕毁契约,而必须偿还债务。
教会法严禁利用金钱借贷。
(4)家庭婚姻和继承:
一夫一妻制。
特伦托公会议(1545——1565)以后,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是双方的合意;教会法禁止离婚。
(5)财产继承方面,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更盛行遗嘱制度。
教徒死后要将遗产的1/3赠给教会以净化灵魂,所以教会法更注重维护遗嘱制度。
(6)刑法制度:
刑罚严重
(7)诉讼制度:
13世纪,用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采用纠问式诉讼,强调书面诉讼。
异端裁判所的审判制度,是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
4、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
作用,积极和消极两方面。
影响:
影响最大的领域是婚姻法,另外对国际法的产生也有很大的影响。
第四款伊斯兰法
1、教法的意思是阿拉伯语“沙里阿”的意译。
2、伊斯兰法的发展
(1)伊斯兰法的形成时期:
包括穆罕默德及其继承者四大哈里发时期和倭马亚时期。
这一阶段产生的《古兰经》和圣训构成了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2)全盛时期:
阿拔斯王朝前期和中期。
此时,教法学家通过解释《古兰经》中的法律原则、传述和编纂圣训、进行个人推理和运用类比及公议等活动,推动了伊斯兰法的发展。
(3)衰落时期:
9——10世纪
3、伊斯兰法的渊源:
(1)《古兰经》:
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涉及法律的经文部分大部分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特别是其中的《黄牛篇》和《妇女篇》。
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是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期完成的汇编。
(2)圣训:
仅次于《古兰经》,最有权威的圣训是10世纪完成的《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3)教法学:
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倒出新的法律,适应现实的发展。
在法律的数量上,教法学提供的最多。
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有:
类比和公议。
(4)其他法律渊源:
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和外来法律
4、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
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原则上的灵活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5、基本制度:
(1)五功: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有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2)债务关系法:
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
伊斯兰法中禁止利息,但是在实践中,他们通过重复买卖行为代替有息借贷。
(3)婚姻家庭与继承:
①有条件的允许一个男人娶4个妻子;准许离婚,这是伊斯兰法与教会法很不同的地方。
按伊斯兰教法规定,离婚叫休妻,丈夫可以无条件的宣布休妻,而妻子如果要求离婚,只能要求丈夫将她休了。
妻子被休后,有3个月的待婚期。
②赋予妇女继承权,但继承的数量只有男子的一半。
出现了遗嘱继承,但是所有人只能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1/3,其余2/3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继承。
(4)在刑法上,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前者不能宽恕。
第三部分近现代法律制度
一、近代法律制度概述
世界近代史始于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于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在这一阶段法律领域发生的最大的变化是,两大法系产生并基本形成。
英国法系,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除了英国美国之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其中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英国的苏格兰是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是指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在这一时期,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部门,社会立法首先产生于英国。
这一时期法律按照部门法的变化:
(1)宪法:
英国最早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也是世界宪政的发源地。
英国宪法被称为“近代宪法之母”。
之后,法国、美国分别制定成文宪法。
(2)民法:
法国的拿破仑法典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民法典,也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是民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民商分立的模式。
(3)刑法:
最有代表性的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基本上是以意大利贝卡利亚的古典刑事学派的理论为依据的,基本形成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罪刑相适应等原则。
(4)司法制度:
英美实行普通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合一,而法国则首创行政法院,且较为发达,其行政法的体系实行的是判例法。
后一阶段:
垄断产生之后,法律方面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1)宪法上,议会权力受到削弱,内阁权力加强,委托授权开始出现。
(2)在社会立法上,德国俾斯麦时期将社会立法向前推进了一步,到20世纪初,社会立法开始形成一个独立部门。
(3)在民法上,国家干预加强,民法的个人自由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4)刑法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刑法制度,有缓刑、假释、不定刑期制度和累犯加重制度,预防性措施、保护观察制度和保安处分也是在这一时期出现的。
(5)司法制度上,检查制度、法官制度、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有了新的发展。
二、现代法律制度概述
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趋势:
(论述题)
首先,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出现了趋于一致的苗头。
两大法系的融合和欧洲共同体的加强。
其次,第二次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朝着民主、进步的方向发展。
法国德国日本制定了新的宪法。
最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许多独立的、新的法律部门。
如经济法其发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第三世界独立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兴起,也是二战后法律领域的重大变化。
第一款英国法律制度
一、封建时期(插入图片十二)
1、公元1066年,法国北部诺曼底的公爵威廉率军征服英国,使英国历史发生了巨大的转折。
从此之后,英国的法律的发展走上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道路。
首先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可以作为简答题),英国最早出现的一部普通法著作是在亨利二世时历任巡回法官和首席法官等职的格兰维尔所著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
亨利三世时布拉克顿著的《英国的
楔形文字法
古代法律制度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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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制度
具体样式制作时我提供样品
古罗马法律制度
日尔曼法律制度
中世纪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
中世纪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教会法
伊斯兰法律制度
近现代法律制度
英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
法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三世界国家和苏联法律制度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本部分包括四章,这几章内容比较简单,在题目中一般都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
第一款楔形文字法(插入图片一、图片二注:
此款下没有大标题,可以直接铺开不做隐藏。
后面类似的款同样处理))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
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
(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汉穆拉比法典》:
性质:
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
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
法典的结构:
序言、本文和结语:
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
主要内容和特点:
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
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
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3、(名词解释)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其他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注意这些法典名字的辨别,与后面日尔曼法典及其他法典的名字相区别)(2005年单选;2003年单选)
[例]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
(D)
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纳姆法典》
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插入图片三、四)
1、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
吠陀经、法经和法典
2、佛教法的渊源:
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其中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是最早的佛教文献,包括《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日常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2003年单选)
3、古代印度法律的特点:
印度宗教繁多,法律结构体系复杂;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互为补充;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整套的种姓制度;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
4、《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
5、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它包括四个种姓: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