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星级酒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引DOC 4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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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星级酒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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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第四章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七章消防宣传培训
第八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演练
第九章消防档案制作和管理
第十章重要场所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第十二章奖惩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星级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星级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星级酒店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按要求任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书”。
(见附件1)星级酒店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与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星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酒店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星级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确保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三)单位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四)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六)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七)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八)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十)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八)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九)指挥本单位初期火灾的扑救
(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四)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条单位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单位电焊、气焊、电工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第十二条单位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应履行的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章行为;
(三)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设施;
(四)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投入扑救;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其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控制室)值班;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指定消防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专、兼职人员对单位内部存在的火灾隐患和严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本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时,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义务。
第十六条单位必须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用于火灾报警的通讯设备。
自动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保持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七条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及标语。
第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并应保存以下资料:
1、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义务和(或)专职消防人员等内容。
4、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5、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7、消防控制室应有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等。
8、消防控制室应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消防控制室应建立以下制度,并与《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一起按统一规格(除第6.4.5项外)张贴上墙: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3、消防控制室岗位职责。
4、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5、消防控制室消防系统操作流程示意图。
第四章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的消防设施管理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2、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3、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
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单位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合同,且每年应当对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本细则第7.5、7.6条规定的检查,可聘请维保单位参与测试。
第二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每日组织一次巡视检查,且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并填写《消防设施每日巡视检查记录表》存档备查。
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
建筑消防设施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应包括:
1、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外观完好情况。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显示器是否处于运行状态。
3、消火栓及消火栓箱包括箱内附件外观,消防水炮外观,每层配水管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消防水泵外观、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外观、水源控制阀、报警控制阀组开启状态,消防水泵外观、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系统各末端压力表压力值,每层配水管控制阀门启、闭状态。
5、气体灭火系统或者装置的喷嘴外观、储存容器、选择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系统部件外观和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运行状态。
6、防烟和排烟设施的排烟阀、送风阀的启、闭状态,机械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外观、供电状态和风机房工作环境,自然排烟窗的启、闭状态。
7、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发光情况,位置和指示方向有无改变。
8、消防电话或者电话插孔外观有无改变。
9、应急广播扬声器外观完好情况。
10、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启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外观完好情况,有无遮挡。
11、消防电梯的紧急按钮和电梯轿箱内电话的外观。
12、发电机外观和机房工作环境,消防电源运行状态。
13、灭火器数量和位置有无改变情况。
14、其他需要巡视检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测试检查。
测试时应填写《月份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消防设施测试检查应按以下要求测试: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至少检查总数量10%的火灾报警探测器功能。
至少检查总数量10%的手动报警功能。
b)、警报装置.
c)、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d)、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e)、系统功能。
2、消防给水系统:
a)、消防水池、水箱或增压设施。
b)、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
c)、水泵接合器。
e)、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消火栓启泵按钮、消防水炮。
f)、室外消火栓。
g)、系统功能。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水池、水箱和增压设施。
b)、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
c)、报警阀组。
d)、控制信号阀。
e)、水流指示器。
f)、通过末端试水,至少对10%喷头进行功能检查。
g)、末端试水装置。
h)、系统功能。
4、气体灭火系统:
a)、灭火器储存容器。
b)、驱动装置,紧急启动、停止装置,声光报警装置。
c)、选择阀。
d)、喷嘴。
e)、气体灭火控制盘。
f)、系统功能。
g)、防护区用途、可燃物以及防护区开口变化情况。
5、防烟和排烟设施:
a)、机械加压送风机以及系统功能,送风机控制柜。
b)、机械排烟风机、排烟阀以及系统功能,排烟风机控制柜。
c)、电动排烟窗启、闭。
6、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
a)、电源切换和充电功能。
b)、标识正确性。
c)、通话、广播质量。
d)、应急情况下强制切换功能。
7、防火分隔设施:
a)、防火门启闭功能。
b)、防火卷帘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功能。
c)、电动防火门联动功能。
d)、电动防火阀的启、闭功能。
8、消防电梯:
a)、首层按钮控制和联动电梯回首层。
b)、电梯轿箱内消防电话。
c)、电梯井排水设备。
9、消防供电设施:
a)、消防用电设备电源末级配电箱处主、备电切换功能。
b)、发电机自动、手动启动试验。
c)、发电机燃料检查。
10、灭火器:
逐一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第二十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验检查,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
检验检查时应填写《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单位年度检验报告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检验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每层、每回路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的功能试验。
每12个月累计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末端放水,进行系统功能联动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对消防设施上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喷头、末端放水阀检查不少于一次;
c)、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用水泵接合器供水。
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消火栓、卷盘、水炮检查不少于一次;
d)、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喷泡沫试验;检验泡沫液质量;校验仪器仪表;
e)、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气体灭火系统功能,并进行模拟喷气试验;校验仪器仪表,存储容器称重;
f)、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梯迫降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防火卷帘门及电动防火门的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消防广播切换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正压送风或者机械排烟系统功能,并测试风速、风压值。
g)、消防供电设施功能检查,主备电源切换,检验供电能力。
h)、灭火器称重和药剂有效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本指引的检查中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当场不能处置的,实施消防设施检查的人员有责任进行故障报告,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并按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解决,恢复正常状态。
3、对于当天无法处理、解决的故障,需要系统暂停工作的,应当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加以补救。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三十条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并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存档备查。
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及客房客人退房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并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2小时巡查)》,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防火巡查时应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二条防火检查时应填写《(月/季)防火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在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中发现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a)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b)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c)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d)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e)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及时上报上级主管人员。
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改正:
a)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b)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c)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d)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e)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f)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g)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h)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并对整改的结果进行确认。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六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七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或其他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路线,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七)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八)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