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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与管理项目审批与管理发改工作实践第一部分项目立项篇一、立项的形式二、立项所需附件三、审批流程四、审批效率第一部分项目立项篇1、法规依据2、项目立项形式的分类界定3、审批权限一、立项的形式一、立项的形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颁布实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6月14日施行,国家发改委2004年19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废止)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2004年11月25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185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513号,2015年4月15日)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186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运城市政府关于发布运城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运政发201525号,2015年10月21日)1、法规依据一、立项的形式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根据行政许可法,项目核准和备案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而项目审批属于政府保留的非行政许可事项。

2、项目立项形式的分类界定一、立项的形式“市发改委关于做好简政放权加强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运发改投发2014478号,2014年8月8日)权限规定:

项目项目审批审批,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和明确要求的,按政府投资级别进行审批,县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批,市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项目项目核准核准,按政府发布的核准目录规定的权限执行;项目项目备案备案,总投资在2亿以下的由县发改局备案,总投资25亿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5亿以上的由省发改委备案。

3、审批权限第一部分项目立项篇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二、立项所需附件二、立项所需附件1、规划手续2、环评手续3、土地手续4、资金承诺5、其他部门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二、立项所需附件1、规划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规划部门共办理3项内容,即两证一书:

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在可研批复阶段,项目单位只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实际审批过程中,规划的选址意见又包括两种,对政府划拨供地的市政、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条件”。

级别要求:

由与项目建设单位同级的规划部门出具。

即:

县上的项目,县住建局出具;市直项目,市规划局出具。

(一)政府投资项目二、立项所需附件2、环评手续法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保部2015年第17号公告,2015年3月13日)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环发201564号,2015年5月15日)“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2232号)手续分类环保部门出具的手续分三种,即环评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具体的环评方式按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二、立项所需附件2、环评手续级别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国家环评权限:

按环保部2015年第17号公告执行。

省环评权限:

按晋环发201564号文件执行。

市级(含扩权强县)环评权限:

晋环发2012232号文件表一所列项目以及应由省环保厅审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县政府或县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国家、省环评项目目录以外的所有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县级环评权限:

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按权限应由市环保局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公路、核与辐射项目除外);由县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国家、省环评项目目录及晋环发2012232号文件规定由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政府投资项目二、立项所需附件3、土地手续法规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2012年5月1日)“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1559号,2012年6月13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运发改办发2014573号,2014年10月)手续分类:

国土部门出具的手续有两种形式,一个是土地证,一个是用地预审意见。

按国土部文件要求,除了在已有土地(有土地证)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之外,其他所有新建项目均需办理用地预审(包括有土地证的)。

级别要求:

由与项目审批单位同级的国土部门出具。

即:

县发改局审批的项目,由县国土局出具;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市国土局出具。

(一)政府投资项目二、立项所需附件4、资金承诺“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由项目建设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承诺财政出资比例或额度,同时要注意项目资本金不能少于国发201551号文件要求的最低比例。

5、其他部门意见节能评估、地震、稳定风险评估、取水许可、特许经营授权、文物、铁路等部门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二、立项所需附件1、项目核准法规依据(补充)“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41454号)核准主要事项企业投资项目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不再是核准的重点。

(二)企业投资项目二、立项所需附件1、项目核准核准附件要求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项目核准的附件只包括规划、土地、环评、能评、招标方案及取水许可等事项。

发改投资20142999号文件规定,下列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一)银行贷款承诺;

(二)融资意向书;(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股东出资承诺;(五)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七)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八)电网接入意见;(九)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十一)原材料运输协议;(十二)燃料运输协议;(十三)供水协议;(十四)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十五)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十六)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十七)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十八)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因此,在审批可研时所需的诸如供水、供电意见,原材料供应协议等均不能再列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二、立项所需附件2、项目备案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全部以备案形式立项。

当前我们的备案程序确实很简单:

项目建设单位正式申请文件项目备案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三、审批流程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晋政办发200836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晋发改投资发201424号)1、法规依据三、审批流程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总结:

项目审批、核准为后置程序,即项目建设单位先办理部门批复意见,后申报审批、核准;项目备案为前置程序,即项目建设单位先申请备案,再办理部门批复意见。

2、流程介绍四、审批效率1、审批类四、审批效率2、核准类四、审批效率3、备案类第二部分项目管理篇法规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预2015210号)山西省发改委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9月11日)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1年9月)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38号令,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节能评估篇一、节能评估目的、范围和政策依据二、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和报批程序三、节能评估的分类及报告编制要求四、节能评估后的监管节能评估篇1、节能评估的目的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9月17日颁发第6号令,规定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2、节能评估的范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第二条规定: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节能评估目的、范围和政策依据节能评估篇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年9月修订)“关于抓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发改委晋发改环资发20101387号)一、节能评估目的、范围和政策依据节能评估篇1、节能评估和审查职能划分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第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和报批程序节能评估篇1、节能评估和审查职能划分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其中,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项目,应当经具有管理权限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预审并提出意见;属于建筑领域的项目,应当经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预审并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与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和报批程序节能评估篇2、节能评估的权限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其中,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项目,应当经具有管理权限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预审并提出意见;属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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