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煤矿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技术管理规定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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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煤矿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技术管理规定修定

新一煤矿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技术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规律。

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规定,针对新一煤矿具体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是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主要责任人,地测副总具体负责。

第三条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开展矿区(井田)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查明矿区(井田)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全面收集分析整理勘探、建井及生产等水文地质资料,并汇编成册,编制出各种水文地质图、表。

2、为矿井建设、开拓延深、改扩建、新采区、阶段、工作面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

3、历年水文、气象资料的调查收集、积累和分析整理,提供规划或设计生产矿井(区)地面防洪(涝)、排洪(涝)渠道系统的图纸资料。

4、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以下水害防治方案和措施:

对雨季地面井田中央塌陷坑积水的排放

顶水采煤的水害防治方案和措施。

确定或变动开采上限的方案。

留设或开采防、隔水煤柱的方案和措施。

恢复被淹井巷的探放水方案和措施。

过含水断层、进入老塘(硐)、老空积水区,过穿层石门中的强含水层,过封闭不良钻孔,疏干煤层顶、底板砂岩水等探放水措施。

5、调查、收集矿井和周边煤矿、小煤窑的采空区、地面水体等水文地质资料。

6、勘查矿井所需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水源。

7、正常进行井下涌水量的测定,出水点的观测和登记建卡,地面钻孔水位、井下钻孔水压观测及汛期河流、塌陷塘的水位观测等。

8、开展矿区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和研究。

9、在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中,引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新方法、新装备,积极开展矿区(井田)水文地质特征和井巷充水条件等的研究,掌握矿区(井田)水文地质规律。

二、技术规定

一)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观测

(一)、地面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观测

第四条每年汛前全面调查井田范围内的主要排水沟的分布、汇水面积等,汛期调查地表塌陷积水范围、内涝积水水位等,测算其积水量,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予以标明。

第五条对井田范围内新地层上部含水层中的供水孔(井)进行调查,建立台帐、并填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

第六条应定期在交换图上标明井田范围内的小煤井;在雨季前要对小煤井进行调查,内容包括:

井口位置及标高、批准和实际开采井田范围、开采上限标高和下限深度、与大矿和地面塌陷积水塘空间位置关系、对大矿是否存在水害威胁;调查结果填绘到井上下对照图、报告有关矿领导、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第七条对在雨季期间可能被地面水淹没的水动态观测孔,每年雨季前需检查并完善其孔口防漏装置,严防地面水通过孔口灌入井下。

第八条矿应建立和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观测孔设立应当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已有观测孔因采掘影响或已干涸的要及时封闭处理,并报集团公司核准,需新补观测孔应经集团公司同意。

第九条保护地下水动态观测孔;水位发生异常,要检查其孔深及淤塞情况,分析发生异常的原因,淤塞严重、影响观测结果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点,应严格按统一时间进行观测,平、枯水期间的1、2、3、4、10、11、12月10、20、30(31)日各观测一次;丰水期的5、6、7、8、9月按5、10、15、20、25、30(31)日各观测一次;水动态观测孔在淹没期间可停止观测。

井下发生突水等特殊情况时,应选择有关钻孔,加密观测次数。

所有观测资料均应系统编录。

第十一条凡正式设站的矿井应对有影响的河流等地表水体每月定期观测一次水位,汛期根据集团公司三防指挥部的要求加密进行观测。

(二)、井下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

第十二条所有井巷工程和采掘工作面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均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遇有渗水、淋水、涌水等现象,必须及时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进行观测、记录。

在涌水量未稳定或未掌握其变化趋势前应加密观测直至稳定,揭露的出水含水层及相关含水层水位动态观测孔要同步观测,必要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观测调查结果标注在相应的井筒断面图、石门实测地质剖面图以及矿井充水性图。

第十三条工作面揭露封闭不良的钻孔发生涌水时,应测定该钻孔位置、标高和涌水量等,观察记录涌水形式(下泄或上涌),并根据钻孔揭示的岩性组合,分析研究其出水层位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封堵。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如发生底板出水或顶板淋水等情况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沙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各主要出水点应进行动态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当水量大于3m3/h则应每日观测其出水量。

第十五条矿井涌水量观测,应按不同水源,分采区、分翼、分水平、分井及全矿总涌水量进行观测。

水量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禁止浮标法。

其观测时间与地面水位动态观测同日进行。

第十六条新凿立井,基岩段一般每延深10m,斜井每延长20m测定涌水量一次;每新揭一个涌水含水层,每封堵一次水,至少实测一次涌水量。

对揭露的涌水含水层除应按第十三、十四条的要求进行调查编录外,根据涌水量的大小和其变幅来确定每日观测次数,涌水量大且变幅大应加密每天的观测次数;涌水量小、变幅小则减少观测次数,但至少每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出(突)水量达到3m3/h或长期稳定达到1m3/h及以上的井下各类出(突)水点,均要建立出(突)水点台帐。

详细调查记录初始出水时间、水量、出水过程与水量变化、水温、水质、出水点层位和岩性,分析记录出水原因、出水通道和水源,记录对生产影响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第十八条井下所有放水钻孔在遇有突水等特殊情况要加密观测,正常观测放水量的时间与矿井涌水量观测同步进行。

联管放水而不能单孔测量水量者,应测量联管放水量。

第十九条井下所有测压孔正常观测时间应与矿井涌水量观测同步进行,遇有突水等特殊情况要加密观测。

第二十条放水钻孔不测水压,水压应在固定的测压孔中测定。

放水孔改为测压孔时,应连续观测三天(每天一次)后,方可转入正常水压观测。

放水孔临时关闭测水压视为动水压力,仅作水压参考值,不作为正式水压。

第二十一条井下探放煤层顶板砂岩水,老塘、老峒、老巷积水及断层带水等钻孔,应测定钻孔孔位、方向、孔深,记录开孔、终孔日期、终孔层位和出水量,有无出风、出瓦斯等特殊情况;观测出水量,计算累计出水量。

第二十二条井上下观测所用工具、仪器,使用前应检查其完好状况,定期进行校验。

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三条受上覆新生界松散砂层含水体和底板承压岩溶水等水害威胁、水文地质条件不明或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井田、延深水平、采区,需在该井田、水平延深、采区开拓(采)设计编制前3~5年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的文字说明及附图,其内容应包括:

1、以往进行的工作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2、勘探目的和任务;

3、勘探工程布置原则,主孔和观测孔的设计(包括井上、下);

4、各种技术工作的要求:

稳定流或非稳定流抽(放)水试验次数及抽(放)水层位,抽(放)水试验的方法和观测要求,要求取得的水文地质参数,测井及水文特殊测井要求,岩(土)样及水样测试项目,隔离止水段、长期保留观测孔段和封孔要求,有关示踪(连通)试验要求,终孔层位和终孔孔径、孔口保护装置等要求;井下水文地质钻孔还应提出钻窝设计、孔口管与止水套管检查标准、疏放水管路直径和长度,放水路线的安排,地下水资源利用的设计等。

5、预计最大抽水量和放水量,选用抽水设备和核对矿井排水能力。

6、施工组织安排;

7、费用概算等。

第二十五条根据已批准的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钻孔施工设计(含单孔施工技术指导书)、抽(放)水试验设计、示踪试验设计,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情况有变化需修改补充勘探设计时,办理设计变更、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编制提交勘探成果报告或资料,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勘探成果报告或资料的内容应有:

1、综合水文地质图(1:

2000或1:

5000);

2、通过抽(放)水主孔的水文地质剖面图(1:

2000);

3、通过两个以上水文地质勘探钻孔的水文地质剖面图(1:

2000);

4、通过两个以上水文地质勘探钻孔,包括抽(放)水主孔的走向剖面图(1:

2000);

5、抽(放)水试验含水层等水位线(包括抽(放)水前的等水位线)平面图(1:

2000或1:

50000);

6、含、隔水层等厚线图(1:

2000或1:

5000);

7、钻孔柱状图(除地质内容外还应有钻孔结构、水文测井曲线、简易水文曲线、封孔止水情况等内容)(1:

200);

8、含隔水层柱状对比及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1:

200或1:

500);

9、抽(放)水试验有关曲线图。

如Q-S历时曲线,Q-S关系曲线、q-s关系曲线、s-t半对数和对数曲线,恢复水位半对数曲线等;

10、示踪(连通)试验的有关图纸;

11、各钻孔孔口坐标、标高及测水点标高,孔斜坐标换算成果,简易水文抄写表,抽(放)水试验及有关观测(包括恢复水位)资料,水温观测资料,钻孔止水检查记录和耐压试验记录,钻孔封孔情况的记录,水质化验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资料,水文地质参数计算过程及成果资料。

如作水源利用,水质资料中还应有细菌学、毒理学、化学指标、感官性状指标等的化验分析资料。

12、文字说明。

其内容应包括:

补勘的目的任务,勘探工程完成情况,勘探工程质量评述,含、隔水层的赋存特征,含水层的富水性及断层构造的导、阻水性,根据(放)水试验结果进行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及选用,根据勘探目的利用已取得水文地质参数进行涌水量预计,隔水层隔水性能和其岩石物理力学性质的评述,有关地下水流场及动态(含水温、水质)的评述,含水层富水性分区,矿井生产应采取有关防治水患的措施、建议,尚存在问题及结论意见。

(一)、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及抽水试验

第二十七条每个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必须严格遵照施工设计或施工技术指示书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当勘探目的层位为松散含水砂层(砂砾层)时,可以用稀泥浆钻进或用干打的办法钻进,下入过滤器后必须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将过滤器外环形间隙中泥浆稀释破坏,孔内沉淀物捞尽;当勘探目的层为基岩时不允许用泥浆钻进,但遇破碎地层必须使用泥浆时,须经集团公司和所在矿地测副总同意,且在终孔后必须及时选用焦磷酸钠、稀盐酸、活塞和液态CO2洗孔,使含水层的渗透性能恢复到原来状态。

第二十九条钻孔目的层段必须全取芯,特殊情况需采用无芯钻进时要经集团公司和矿地测副总同意。

基岩含水层段钻进时要带取粉管,尽量减少岩粉充塞岩石裂隙。

第三十条水文地质勘探钻孔岩芯采取率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主要含水层及试验层段,不论是基岩或新生界松散层均应达到75%以上;

2、其它非试验层段,基岩不低于70%,第四系松散层不低于50%,破碎带(或层段)不低于50%;

3、对于构造裂隙极发育的破碎带的采取率,经钻探采取措施仍达不到50%的要求时,则要求:

⑴、破碎带上下界限清楚;

⑵、详细记录钻具掉落起止深度,冲洗液消耗量变化,水位变化情况;

⑶、少打多起钻,每回次起钻,应取出一定数量的岩块和岩粉或溶洞充填物;

⑷、测井对该部位的详细解释。

第三十一条一般水位观测孔或长观孔的岩芯采取率:

1、基岩:

不低于70%;

2、新生界松散层:

观测层段不低于70%,非观测层段不低于50%;

3、溶洞及构造、裂隙发育破碎带:

不低于35%。

第三十二条抽水试验钻孔的终孔直径不小于108毫米,深度大于500米的抽水试验钻孔的终孔直径不小于91毫米;动态观测孔及其它非抽水试验钻孔的终孔直径按施工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钻孔抽水试验的质量标准按原煤炭部(87)煤地字第746号文颁发的《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中“钻孔抽水试验质量标准”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199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稳定流抽水或定流量非稳定流抽水均应系统进行水位恢复观测,分别利用抽水试验资料、恢复水位资料进行水文地质有关参数的计算。

第三十五条当孔内水位较深,限于设备能力无法进行抽水试验时,可以采用井下钻孔放水、地面观测水位的方法求取水文地质参数;或以直通式钻孔井下放水、地面观测水位的方法求取水文地质参数。

不具备井下放水条件时采用压水方法获取含水层的单位吸水率。

第三十六条尽量避免多层含水层混合抽水,但当抽水试验钻孔为多层含水层(组),且隔离止水难度较大时,可以进行混合抽水,但必须同时进行流量测井,观测每个含水层的水位、求取有关水文地质参数。

第三十七条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必须进行隔离止水检查和套管是否漏水检查。

止水效果检查不合格者必须重新进行止水。

1、套管丝扣漏水检查方法:

将套管内封孔物(如水泥等)钻至离套管下口约4m左右(即最下面一个连接丝扣已露出)提水或注水,使套管内水位低于或高于孔外含水层水位20m以上,管内水位不发生上升或下降现象,即为合格;也可用测井方法检查。

2、隔离止水方法:

在上一次检查合格后进行,将套管内封孔物钻完至套管下口,使套管下口与孔壁台阶露出,然后提水或注水,使管内外水位差大于20m,经观测不升降者为合格,如孔底已揭露下部含水层,管内水位为下部含水层,只要该水位与管外含水层水位(在下管前已测定)两者的稳定值存在差异就认为止水合格,也可用测井方法检查。

第三十八条含水层稳定水位的标准为:

1、连续三小时水位无变化;

2、水位呈锯齿状升降变化,连续四小时内最大变幅不超过50mm;

3、水位呈单向变化,每小时升(或降)不超过10mm,并连续四个小时;

4、达不到以上要求,但总观测时间不少于72小时。

第三十九条各类水文地质勘探钻孔在钻进过程中,都必须进行简易水文观测。

其内容包括:

1、下钻前、起钻后孔内水位;

2、钻井过程中洗液消耗量。

测定孔内冲洗液消耗必须在形状规则、不渗漏水、底和四周用水泥涂抹的清水池中进行。

冲洗液消耗量测定必须在钻具下到孔底、冲洗液正常循环后进行,测定清水池中水面高度,每钻进一小时再测定池内水面高度,计算一小时的消耗量,在班报的相应孔深处记录,当消耗量增大时要将观测时间缩短为半小时或10分钟,当孔内全漏时要测定泥浆泵的最大排水量,全漏或消耗量大的起止深度要准确地记录在班报上。

3、及时准确记录孔内掉钻的起止深度,岩芯破碎、裂隙发育和孔壁坍塌掉块段的起止深度,冲洗液颜色发生变化的起止深度等。

4、当孔内水位突然冒出孔口时,除应记录其孔深外,还应测量其水压(或接长孔口管测其水位)和涌水量。

第四十条孔斜要求:

除需安装深井泵的大口径钻孔在深井泵下入深度以上孔段,孔斜不得超过2°外,其余同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中对孔斜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长期水动态观测孔钻进结束交付使用时的孔底岩粉沉淀高度不得超过观测段全长的五分之一,如超过应及时打捞干净。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测使用后如发现孔底淤塞高度超过观测段全长的五分之一时,应安排钻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类水文地质钻孔均应进行1:

200的视电阻率、人工放射性、天然放射性测井,松散层水文地质钻孔还应增加自然电位测井。

抽水试验钻孔进行盐化扩散测井、流量测井、井径测量、井温测量应在设计中明确。

第四十三条抽水试验钻孔均应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水样采取按地质矿产部地发【1986】558号文《水样的采取、保存和送检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四条不作保留的水文地质勘探钻孔必须全孔用高标号速凝水泥浆封闭,在通过含水层或砂砾层的钻孔中还应在基岩风化带下界下入隔离物,在隔离物以上用高标号速凝水泥浆封闭。

第四十五条在巨厚松散含水砂层或砂砾层中出现岔孔的基岩地质或水文地质钻孔,要采取各种钻探措施找到原基岩钻孔,当找不到原基岩钻孔时,为防止砂层水通过原基岩孔灌入井下,应在其周围5m的范围内施工两个以上注浆孔,钻至基岩风化带以下,在基岩面下入止浆塞,以大于3MPa的泵压向基岩段压注水泥浆,使浆液扩散,将原钻孔的基岩风化带封闭,形成水泥盖帽。

第四十六条终孔后要复测孔口坐标、标高及测水点管口标高,测定终孔稳定水位。

第四十七条孔口保护装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所在矿防治水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制作并安装,在地表水体可能淹没孔口的水动态长观孔其孔口装置要封闭严密、坚固耐用。

第四十八条单个水文地质勘探钻孔完成所有设计技术要求目的后,由集团公司和所在矿防治水主管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对钻孔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封孔或移交使用。

第四十九条单个钻孔竣工后三十天内,施工单位应提交该孔的所有资料,包括:

钻孔柱状图、钻孔坐标、标高及测水点管口标高、终孔稳定水位、孔斜及坐标换算成果、简易水文观测成果、测井和水文测井资料、钻孔结构和过滤器结构、封孔及止水检查资料、岩样及水样化验结果、钻孔验收表等。

上述资料经施工单位签章后,按需要份数报送有关单位。

(二)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和放水试验

第五十条钻孔止水套管原则上采用双路,两路套管在孔口用法兰盘联为一体。

第一路套管长度5~8m;第二路套管长度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要求。

当孔口位于10煤层直接底板及以上层位时,第二路套管底口需进入C31灰岩0.5m;当孔口位于C31灰岩及底板时,第二路套管原则上不隔离C32灰岩,套管底口可进入C32灰岩0.5m;但当C32灰岩不含水,或富水性很弱,在套管下置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套管底口可进入C33上灰岩0.5m。

每路套管下至预定目的层位、深度后,要及时用水泥浆固管,待凝固48小时后,扫孔至套管底口进行止水质量检查;其止水检查质量标准是:

向孔内压水,以不低于钻孔目的含水层水头压力的1.5倍、稳定历时不少于30分钟,套管与孔壁、两套管之间不渗水为合格,否则必须重新扫孔封孔。

每次封孔固管后,均要进行止水质量检查。

第五十一条孔口管耐压试验合格后,安装耐压不小于该处正常水压2倍的孔口闸阀,此后方可继续钻进。

第五十二条钻窝设计应能保证施工2~3个钻孔,每个钻窝内要布置二个以上钻孔,其中水小的一个孔作测压孔,其余作放水孔。

第五十三条各类井下水文地质勘探钻孔的岩芯采取率要求:

一般不低于50%。

岩芯要按顺序排列在岩芯箱内,不得随意乱放,在井下进行岩芯鉴定编录有困难时,应打运至地面鉴定,准确确定含水层的顶底界面。

第五十四条严格进行简易水文观测,溶洞的起止深度、出水层的深度必须准确测定,特别要准确测定含水层分层涌水量值和终孔涌水量值和水压。

第五十五条钻进中一般使用筒状钻头,以便提高岩芯采取率,但可根据孔内涌水量大小、下钻的难易程度合理地选用肋骨钻头钻进。

第五十六条在灰岩水与含水砂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地区施工井下灰岩水文地质钻孔,应测定涌水中砂的含量,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流砂大量涌入井下引起地面产生塌坑。

第五十七条利用井下钻孔进行放水试验的目的为:

1、求取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预测C13煤开采时灰岩涌水量;

2、检验疏水(干)降压效果,分析预测需施工钻孔数量或疏放多大水量才能达到安全限压值,为补打放水孔增大疏水量、确保回采工作面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第五十八条放水试验前必须连续三天测定井上下有关钻孔的水位(压)、水量、水温,取得放水试验前的背景值资料。

放水试验以定流量非稳定流方法进行,试验延续时间视水位稳定时间而定;在难以稳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少于10天。

在此期间要按设计规定对井上下有关钻孔的水位(压)、水量、水温进行观测记录,取得计算参数所需的资料后,方可关闭主孔进行水位恢复观测、直到水位恢复稳定为止,水位稳定的标准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五十九条如邻近区段正在放水,要测定其放水量、水压、水位变化情况,计算同时干扰放水时的试验参数。

第六十条示踪(连通)试验要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人负责取样。

在淋水处取样必须使用合格的取样工具,用取样水冲洗三遍以上方可开始取样;地面水动态观测孔取样应用专门的取样器在设计指定的深度处取样,并应在对取样器用取样水冲洗三遍以后取样。

三)、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

第六十一条矿井应编制以下水文地质基本图纸: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l:

2000或1:

5000);

2、矿井充水性图(1:

2000或l:

5000);

3、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1:

2000);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l:

200或l:

500);

5、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6、井上下排水系统图(1:

2000或5000);

7、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l:

2000或l:

5000)。

以上七种图纸的内容可参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一及《矿井地质工作手册》下册的要求编制。

第六十二条矿应建立健全以下台帐: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2)、气象资料台帐(收集或设站观测);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4)、钻孔水位动态观测台帐;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6)、矿井突(出)水点调查台帐;

7)、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8)、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9)、水源井(孔)台帐;

10)、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11)、地面水文地质钻孔资料台帐;

12)、地面瓦斯抽采钻孔台帐;

13)、全年矿井涌水量月度统计汇总台帐;

14)、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

15)、地面水文地质钻孔单孔水位动态观测记录台帐。

第六十三条在建矿井施工单位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调查编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建井地质报告》中必须包括相应的水文地质内容。

在矿井移交生产时移交以下资料给生产矿井:

1)、井上下水文地质调查观测台帐和编录成果;

2)、突(出)水点卡片、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等有关资料;

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图;4)、建井期间进行的水文地质勘探成果;

5)、供水水源的勘探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第六十四条水体下采煤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留设防水煤(岩)柱。

第六十五条留设含(导)水断层的防隔水煤(岩)柱应考虑断层的控制程度,在计算的煤柱宽度基础上可适当加宽。

第六十六条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和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批准。

第六十七条开采C13煤前必要时进行疏水降压,使灰岩岩溶水的水压降到安全水压值以下,急倾斜矿井需疏降至C13煤采后底板移动破坏带以下,否则不准开采。

疏水降压的有关要求按《淮南矿区A组煤开采岩溶水水害防治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由于断层的影响,使C13煤与断层另一盘的高压含水灰岩间距缩短甚至对接时,除应对开采煤层本盘按要求降低水压至安全水压值(急倾斜矿井疏降至A组煤采后底板移动带)以下外,并留设断层防隔水煤柱,另一盘的灰岩水压也应降至安全水压值以下。

第六十九条严禁奥灰水供水管路与太原组灰岩水疏放水管路相联通。

第七十条在C13煤层开采过程中,要加强小构造和水文地质调查编录、资料动态分析,防止水文地质条件发生突变和发生出水。

第七十一条矿井水文地质人员要研究灰岩突水机理,指导C13煤安全开采。

第七十二条矿应实测本矿井的冒落带和导水裂隙带高度值。

第七十三条在井筒施工过基岩含水层并进行打钻注浆堵水过程中,矿井水文地质人员要调查收集以下资料:

1、当井筒已揭露到某含水层,应准确测定其涌水量(使用淹井法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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