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复习+原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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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复习+原题

名词解释(8题,每题5分,共40分)

1、六礼(×4)

2、十恶(×2)

3、新五刑

4、六法全书(×4)

5、领事裁判权(×2)

6、大清会典(×3)

7、折杖法(×3)

8、明大诰(×4)

9、竹刑

10、上请制度

11、五刑

12、马锡五审判方式。

(×4)

13、法经

14、九刑

15、名例

16、鱼鳞图册

17、中华民国民法

18、九卿会审(×3)

19、三风十愆(sānfēngshíqiān)

20、春秋决狱

21、三民主义

22、兵刑合一

23、五服

24、三不去

25、《大明律》

26、五听

27、义绝

28、元典章

简答题(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清会审制度。

2、简述春秋成文法运动。

3、简述《法经》的内容、历史意义

4、简述唐三省六部制

5、简述宋代刑事法律之发展:

6、简述临时约法的内容及意义

7、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定义

8、简述宋鞫谳分司制度(×2)

9、简述清代律、例的关系(×3)

10、论述汉代的刑罚体系

11、论述清末“法礼之争”的内容。

并就其实质谈谈法律变革过程中你对继承和创新的看法

12、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

13、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形成

14、简述礼法之争

15、简述唐代的台谏制度。

16、简述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

17、简述唐代科举的程序。

论述题(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述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之发展。

(×2)

2、试论述清末修律之特点、影响、指导思想。

3、简述宋鞫献分司制度

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及意义

5、试论述汉代法律儒家化。

6、试论述清末修律的特点意义以及对当下中国的影响。

7、试论述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8、试论述大清修律的修订过程、内容及意义。

9、试论述清末修律的特点、意义以及值得当代借鉴的经验或教训。

1、兵刑合一:

指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和“刑起于兵“一样,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认为“法起源于兵”。

2、六礼:

西周礼制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①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

男方择定吉日为婚期,商情女家同意。

⑥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法经:

指公元前五世纪,魏国的李悝通过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状况而制定的法典。

它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4、竹刑:

指公元前501年,在子产公布成文法之后,郑国大夫邓析私自编纂的成文刑法,由于当时书写在竹简之上,所以被称为“竹刑”。

在编纂之后,邓析被执政杀害,但是《竹刑》却广为流传,并最终被采纳。

5、九刑:

周初进行了较大立法活动,即制定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还有另外一种说法:

认为九刑是九种刑罚,即五种正刑——墨、劓、宫、刖、大辟,再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合称九刑。

6、三风十愆:

指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

舞、歌;淫风四:

货、色、游、畋;乱风四:

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7、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指西周首先规定的已婚妇女可以不被休弃的三种理由。

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8、上请制度:

指汉代颁布的一项制度,即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9、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由汉代董仲舒开创的,是指抛开法律的规定,直接引用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中经义内容或依据儒家思想指导司法审判,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根本目的是扩大轻刑。

10、五刑:

指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

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

墨、劓、宫、刖、杀。

唐律沿用《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制度,并对流刑略作修改,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

11、名例:

《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进一步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也使律典的体例结构更加规范。

名例成为《唐律疏议》的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12篇中居首要地位。

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以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体现。

12、五服:

指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它规定,血缘亲疏、身份尊卑不同的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衣服的缝制方法以及服丧期间应该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

关系亲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卑幼为尊长服制重,尊长为卑幼服制轻,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

斩衰(三年):

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一年或一年以下):

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九个月):

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五个月):

着稍粗布丧服;

缌麻(三个月):

着细熟布丧服

13、十恶:

唐朝创设的制度。

第一类:

直接威胁或侵害皇帝人身安全、尊严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第二类:

侵害家族内部伦理纲常关系行为:

恶逆、不孝、不睦、内乱;

第三类:

直接侵害贵贱尊卑等级秩序的犯罪:

即“不义”;

第四类:

犯罪手段异常残忍的行为,即“不道”。

14、新五刑:

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15、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唐律规定有关司法人员在审讯时应该首先使用“五听”的方法,并与其他的证据相互验证。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

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

色听:

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

气听:

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

耳听:

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

目听:

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16、折杖法:

宋朝乾德元年(963),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就是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杖数。

A、笞自五十至一十,改为臀杖十、八、八、七、七;

B、杖刑自一百至六十,改为臂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

C、徒刑自三年至一年,改为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

D、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E、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

17、元典章:

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元典章》分为《前集》与《新集》。

《前集》六十卷,列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项,其下还有分目。

《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项,其下亦分各门目。

这种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元典章》内容涉及元代政治、军事、经济、法律和风俗民情等各个方面。

18、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

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

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

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19、明大诰:

指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

在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过其影响仍有:

明朝末年时,如果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

20、鱼鳞图册:

指明代官府在丈量土地基础上制定的田亩清册。

这是在宋代方田法、基础上执行得更为完备的清偿土地、确立税制的方法。

这一土地法律制度为明朝历代所奉行,很大程度上解决朝廷赋税问题。

21、九卿会审:

又称圆审,是明代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

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

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

22、大清会典:

清代又编纂《会典》,凡五次:

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七年和光绪二十五年。

 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大清会典》,史称《康熙会典》,后来,四朝又续修了会典。

所以清代有“五朝会典”流传下来。

《大清会典》是按行政机构分目的,内容包括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等职能及有关制度。

从内容看,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汇编,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大清会典》不仅是清朝行政法规大全,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23、领事裁判权:

①定义:

指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也称为“治外法权”。

②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③内容:

依被告主义原则管辖。

④审理机构:

A.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C.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⑤后果:

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24、三民主义:

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

它是孙中山根据中国当时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和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革命纲领和政治主张,也是革命党人进行法制活动的指导思想;

25、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本法典。

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并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

“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

26、马锡五审判方式:

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特点:

①实事求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

②贯彻群众路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③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

④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简答题

1、铸刑鼎事件

指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

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也标志着成文法的产生。

(1)、产生原因

①基于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君主专制集权制度过度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

②春秋末期教育制度发生变化,私学大兴,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提高,为法律公布提供了条件。

③郑、晋两国出在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积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

(2)、产生过程

①、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我国成文法典的初次公布。

②、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也“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将成文法公布。

③、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又曾“私造”一部“刑书”,书写于竹简之上,所以被称为“竹刑”。

(3)、历史意义

①、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宗族国家制度的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

从此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形态进入历史舞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②、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2、成文法运动

指在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历史舞台,进行的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的活动。

(1)、原因:

当时的各诸侯国大都进入了君主专制集权社会,成文法的制定拥有经济基础。

(2)、过程:

①魏国李悝颁布《法经》;

②楚国吴起变法,颁布《宪令》;

③秦国商鞅变法,颁布《秦律》;

④除此之外,还有赵国颁布的《国律》,韩国的申不害进行变法改革,颁布的大量的法令等。

意义:

维护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积极基础,并促进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发展。

3、法经:

指公元前五世纪,魏国的李悝通过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状况而制定的法典。

(1)、内容:

《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①《盗法》:

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②《贼法》

③《网法》:

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④《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⑤《杂法》: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⑥《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基本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地位: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由刑到法的转变,反映了新旧两种法律制度的转换,《法经》改刑为法,标志着这一转换过程的基本完成。

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体例奠定了基础。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汉代的刑罚体系

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和财产刑在内的刑罚体现。

其中比较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加。

A、生命刑,即死刑,有二十余种之多,相当残酷。

B、身体刑,即史籍中所说的“肉刑”,是摧残人肢体器官的刑罚。

秦代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笞等肉刑,并常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C、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其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汉代的劳役刑基本因袭秦制,但又有所发展,其刑名及刑期主要包括:

髡钳城旦舂(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

完城旦舂(剃去鬓须服苦役四年)

鬼薪白粲(为宗庙砍柴或择米,服役三年)、

司寇(戍边御寇二年)

罚作、复作(守边或服杂役一年)

顾山:

是对已经判刑的女犯人,让其每月出钱300雇人上山砍柴她本人可以返家不服苦役的刑罚手段,是对女性犯人的一种优待措施。

但是它只是针对被论罪以后认真服刑的女徒而言的,论罪以后又有犯法行为的则不可享受。

D、身份刑:

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有废、夺爵等。

E、流放刑:

是判处罪犯迁徙到指定地区服役,不准擅自返回的刑罚,其刑名在秦代称为“迁”。

F、耻辱刑:

是一种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在秦代主要包括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髡刑,是一种剃除受刑者头发和鬓毛、胡须的刑罚。

耐刑是只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的刑罚,因而要轻于髡刑。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并颁布《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等。

这样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

此外,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以及诽谤罪等。

4、准五服以制罪

(1)、五服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它规定,血缘亲疏、身份尊卑不同的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衣服的缝制方法以及服丧期间应该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

关系亲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卑幼为尊长服制重,尊长为卑幼服制轻,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

斩衰(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缌麻(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共五等,故称“五服”。

2、“五服治罪”

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服制不同而适宜和轻重不同的刑罚。

它在刑法方面适用原则是:

①、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②、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③、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3)、评价

①、五服治罪的实质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服制不同而适宜和轻重不同的刑罚。

②、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从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

③、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对后世影响深远。

5、汉代法律儒家化

(一)含义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二)表现

1、春秋决狱:

指抛开法律的规定,直接引用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中经义内容或依据儒家思想指导司法审判,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目的是扩大轻刑。

2、秋冬行刑:

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3、大赦的经常化

4、录囚制度:

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进行审录复核,检查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及时发现冤狱,以平反纠正的一项制度。

5、上请制度:

范了罪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求作减免决定。

6、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以德为主,辅之以刑”。

7、矜老恤幼:

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8、亲亲相隐: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9、先告自除其罪,即罪犯自首可以从轻发落。

(三)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6、唐律

《唐律疏议》共12篇,30卷,500条。

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刑罚方式为:

笞、杖、徒、流、死五种。

《唐律疏议》撰定后,唐律就基本稳定了下来,永徽以后唐代的历次立法活动对唐律基本上都不再改动,重点是修订令、格和式。

对不同时期出现的律文没有规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主要是通过对令、格、式的修改加以调整。

唐朝前期的立法活动,除修订律、令、格、式以外,在开元时期还编订了一部没有正式施行的行政法规汇编《唐六典》。

(1)、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

同时,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3、依礼治律,礼法合一

在立法上确立了明法慎刑、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唐律把人们分为四大等级,给每个等级的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唐律的家族制,其主要原则可以概括为亲属一体、五服制罪、尊长优越三条。

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到处都体现出了明法慎刑的原则。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

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

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同时并行,共同参用,互相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并富有多样性的体系,使唐代的司法活动既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

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2)历史地位

1、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是我国封建时代法律的集大成者;

2、唐律的制订吸收和融合了多元的文化,极大丰富了其内容,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3、体现了中国传统立法的最高成就,成为后代修订法律的楷模和蓝本;

4、影响国外,成为许多周边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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