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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1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经营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其他成分;

(二)生产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三)生产兽用疫苗;(四)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生产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其他成分;

(二)生产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三)生产兽用疫苗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处20万元罚款,并没收其生产设备。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首次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或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没收其生产设备。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二次以上违法;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造成重大损失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没收其生产设备。

2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其他成分;

(二)生产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六)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生产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其他成分;

(二)生产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处20万元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首次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二次以上违法;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造成重大损失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3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了生产活动,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开展了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了生产活动,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或开展了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二次以上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或批准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5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

三、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属于前款“逾期不改正”情形。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警告。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损失

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

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且未造成重大损失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造成重大损失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和批准内容不一致,逾期不改正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和批准内容不一致,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涉案货值不足1万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且造成重大损失,涉案货值1万至4万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和批准内容不一致,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和批准内容不一致,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二次以上违法;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请发证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7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没收直接销售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没收直接销售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疫病传播、动物或人体造成危害

没收直接销售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诊疗机构、野生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类、观赏类动物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使用禁止使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食用动物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兽药及有关材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兽药及有关材料,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但可以被追回被查封或者扣押兽药及有关材料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不能追回、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兽药及有关材料

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9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兽药及有关材料

给予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兽医人员发现可能和兽药使用有关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兽医人员发现可能和兽药使用有关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撤销该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兽医人员发现可能和兽药使用有关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给他人造成损失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兽医人员发现可能和兽药使用有关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

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农业部撤销该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12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不足500元,或者首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兽用处方药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者二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兽用处方药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兽用处方药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兽药生产企业首次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未给他人造成损失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二次以上违法,或给他人造成损失。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首次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未给他人造成损失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二次以上违法,或给他人造成损失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14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其他禁用药品;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其他禁用药品,未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其他禁用药品,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未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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