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十三条主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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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十三条主要管理制度

职业病安全规章制度

一、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本单位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

4.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及时、如实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7.单位如果终止生产经营,则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8.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报情况的抽查和监督管理。

9.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由安全管理部负责。

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

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

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

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对在职员工按培训计划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4.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以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

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

2.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培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3.操作人员,必须作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扳手、听诊器、抹布)。

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

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即“十字作业法”)。

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4)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画,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

(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4.搞好设备润滑。

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

五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

同时对润滑部位和邮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5.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并做好交接记录。

6.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7.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供应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并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1)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2)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以旧换新,做到帐物相符。

(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6)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7)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8)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9)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六、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安全管理部。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

公司各部门。

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1)公司以安全管理部、行政办公室为单位,成立职业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配置专职职业病管理人员。

组长:

姚小义

副组长:

张亮

组员:

王曙光、朱小青、盛成皿

①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②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③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④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⑤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⑥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2)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①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②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④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⑤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7)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8)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9)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

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10)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11)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七、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一个规定,本个办法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安全管理部每年制定费用计划。

报单位分管职业病防治的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制度

1.目的

为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及生产顺行,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可能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潜在事故、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3.引用及支持性文件

《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4.术语

4.1潜在事故:

容易导致事故的危险。

4.2紧急情况:

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或危险物品泄漏环保设施故障停机等。

4.3突发公共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企业、环境、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的紧急事件。

4.4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安全事件。

4.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通常情况下,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划分在公司各专项应急程序中体现,要求依据国家、地方应急预案的划分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详细、量化,体现专业特点。

5.职责

5.1最高管理者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5.2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级应急预案,负责公司紧急情况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5.3安全环保处:

负责对公司应急预案的汇总、审查;督促、指导公司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紧急情况抢险实施统一调度。

5.4保卫处负责组织制定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对应急点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应急响应。

5.5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紧急事故的应急预防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紧急情况的消除工作。

5.6各部门应急预案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6.工作程序

6.1应急准备

6.1.1各部门根据《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所列应急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风险,对可能产生紧急情况的环境和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1.2公司级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制定,由各职能部门检验其有效性,并报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各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检验其有效性,并由主管领导审批。

有关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经审批后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6.1.3公司及各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应急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与技能。

6.1.4公司及各部门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物资的配置。

应急物资在采购过程中,应向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的厂家进行购买。

各单位对责任区的紧急应急设施和物资定期进行保养,确保紧急应急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使用。

6.2应急组织和信息的建立:

各单位建立组织应急系统,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6.3应急响应

6.3.1应急事故发生时,现场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同时发现人员应迅速按应急预案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6.3.2有关部门接到应急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灾。

6.3.3若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在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6.3.4参加紧急事故应急的单位,应事先组织好人力、物资,依据实际情况,迅速处理,使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6.4应急事故的善后处理

6.4.1对事故中疏散人员进行清点,确保紧急事故现场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

6.4.2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

6.4.3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直至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对事发现场进行清理。

6.4.4应急发生后,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具体按《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中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执行。

6.4.5安全环保处根据调查结果,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

6.4.6需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程序更新

根据演习结果和对紧急事故应急的总结,应对相应的程序和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九、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

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县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2、必须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集团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公司安全管理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并防止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环保办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公司供应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危害因素

粉尘、高温、机械振动、噪声、有毒有害气体。

8.工作要求

8.1培训

公司安全管理部,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8.2应急救援

8.2.1应急救援原则:

先救人再救物。

8.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8.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8.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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