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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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宣传工作,加强对内对外宣传力度,
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公司各部门重要工作动态,科学、
认真地组织好舆情调查,并使各种宣传及时、准确反映各项
重大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宣传工作网络 。
1.办公室为公司信息主管部门。
2.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主管本部门分公司的信息宣传
工作,并指定一名信息宣传联络员(以下称信息员)。
中途
若有人员变更,要及时与综合办公室联系。
二、信息报送重点
1.本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情况。
2.本部门改革发展新思路、新成绩、新经验。
3.本部门重要的工作、开展服务与经营的各项活动。
三、信息报送的原则和要求
1.信息报送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报送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避免误报和漏报。
3.信息报送要紧扣中心工作,挖掘特色信息。
4.各部门要充分重视信息工作,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
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创造条件。
四、信息统计
1、各部门每报送一条信息计 0.1 分,在公司网页上或刊物上
刊登计 1 分,在市级(含)以上刊物上刊登计 3 分,在省级
(含)以上刊物上刊登计 6 分。
计分不重复,就高计。
2、每一季度公布一次 公司各部门信息报送情况。
五、信息宣传奖励办法
(一)奖项类别和名称
1.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部门
2.优秀信息员
(二) 评奖范围
1.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2.优秀信息员:
各部门信息通讯员
(三) 评选条件
1.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1) 领导重视,工作规范;
(2) 信息报道及时、准确,重要信息没有误报、漏报现象;
(3) 每年报送信息 15 条以上,信息积分排在前四名。
2.优秀信息员
(1) 热爱信息报道工作,工作积极认真;
(2) 信息报道及时、准确,信息质量较高,重要信息没有
误报、漏报现象;
(3) 每年报送信息 12 条以上,部门信息积分在前五名。
(四) 评选办法
每年根据各部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评定,并在每年年底进行
表彰。
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公司宣传工作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中国葛洲坝公司
保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宣传保密工作在 公司党委、 公司保密委员会
领导下,由 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归口管理。
第三条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的目的是:
在 公司内部宣
传、对外宣传和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和 公司秘密,保
证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不受损害,促进 公司改革发
展稳定。
第四条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的方针是:
强化全员保密意
识,细化保密制度,既保守国家秘密和 公司秘密,又有利
于 公司宣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范围是:
公司内部报刊、书籍、图文
资料、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络
的制作传播; 公司向大众媒体或境外媒体提供的宣传资料。
第六条 宣传保密工作秘密事项:
(一)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包括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决策、调整发展战略的决策;
(二) 公司经济秘密,包括 公司的总资产、经营计划、产
值、中标额、销售额、利润、上缴税收等财务数据和可以经
过计算得出的经济信息;
(三) 公司科技秘密,包括 公司科技项目立项、研究进展、
试验数据、研究成果、用途及其它对科研项目的具体说明等
内容;
(四) 公司涉外活动中的秘密;
(五) 公司重点工程建设中的秘密;
(六) 公司党群工作中的秘密;
(七)其他经 公司党委保密委员会、 公司各专业保密小组
确定应当保守的企业秘密。
第七条公司新闻、宣传报道单位和提供信息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相互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
好新闻宣传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实行 公司、各子(分)公
司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全面负责 公司宣传保密工
作的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宣传报道及出版保密工作的方针、
政策、指示及法规;
(二)开展保密教育,加强 公司宣传工作者保密意识;
(三)制订 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 公司宣传保密工作,查处宣传泄密事件。
第十条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与 公司党委组织宣传部合
署办公,负责宣传保密工作管理的日常事务,组织、监督各
单位执行保密法规。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宣传保密工作的管
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 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的规
章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宣传保密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督
促检查本单位宣传保密工作的管理,查处宣传工作中的泄密
事件。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负责宣传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和
本办法,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负责宣传工作的单位,必须实行"两审制",对拟公
开出版和宣传报道的内容,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确
保不泄露 公司秘密;对是否涉及公司秘密界限不清的内
容,应当报请 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 公司职工就与工作相关的事
务接受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采访,必须事先经公司党委组
织宣传部批准,并由其做好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 公司全体职工应当慎重对待、妥善处理
好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的采访,自觉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和
企业形象,严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投寄传播涉及公司秘密
的稿件、图文声像制品、电子文档;
(二)不得就涉及 公司秘密的内容,擅自接受大众媒体和
境外媒体的采访,对确因工作需要而又属于 公司秘密的事
项,应当事先报 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审查;
(三)对属于 公司秘密又确须公开出版、报道的内容,各
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报相关专业保密小组
审查,由其采取删节、改编、隐略等保密措施,并经公司
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审定;
(四)拟向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提供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
凡涉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 公司秘密界限不
清的,应当事先经主管单位审定同意,并报 公司新闻宣传
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五)拟向境外投寄的关于 公司情况的一切资料、信息,
必须报 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审查。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突发事件需接受新闻媒体
采访时,必须按照《 公司处置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预案》
(中葛 党[2004]51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媒体采访、报道涉及 公司秘密的会议
或其他活动时,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
访人员的工作身份,并对拟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向 公司所属媒体和参加会议人员提供会议相关内部资料
时,必须在内部会议材料上明确标注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
字样,需公开时必须将经济和科技信息删除。
第十八条公司所属媒体和开展宣传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
执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
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
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在开展企业信息上
网和国际互联网宣传的同时,做好网上舆情信息的保密和监
测监控,杜绝网上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性质,在加强内部把
关的同时,加强与 公司所属媒体和大众媒体的联系,建立
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
径。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有权代表本单位的审稿机构和审
稿人,负责对向外发布和送 公司所属媒体的稿件是否涉及
公司秘密进行审定。
对是否涉及 公司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
应当报请上级单位审定;对涉及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征求
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 公司内部宣传工作中,保守 公司秘密的工
作程序是:
(一)保守 公司秘密应与宣传工作同步进行,实行事前、
事中、事后控制;
(二) 公司各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送时,必须实行领导
审签制度,凡涉及 公司经济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内容必须请
示有关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不得擅自成稿披露;
(三)宣传工作中需接触 公司秘密的人员,必须报各单位
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保密直接责任人和保密员应对所有涉
秘人员进行对照检查;
(四)宣传工作完成后,保密员应对涉密人员涉密时间、内
容、范围做好记录,并由保密直接责任人、保密员、涉密当
事人共同签名;
(五)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保密直接责任人应及时指出
纠正,情节严重的,应上报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或境外媒体提供宣传资料时,保守 公司
秘密的工作程序是:
(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
(二)各单位保密主管领导对拟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批
准;
(三)确需对外提供 公司涉密资料时,应当以合同、协议、
备忘录等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宣传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因有关内容是否涉
及 公司秘密发生争执的,由 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会同有
关主管单位依据保密法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对内宣传或对外提供新闻宣传资料中发生泄
露 公司秘密时,保密工作的处理程序是:
(一)资料提供人应于发现泄密之日向保密直接责任人报告
泄密事件。
保密直接责任人在本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下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秘密继续扩散,并于当日写出书面报告,说
明该秘密内容、性质、泄密产生的可能原因和已采取的补救
措施,提交 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
(二) 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在收到报告当日内予以批复,
并协调泄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采取进一步补救
措施。
在查明泄密原因后,根据相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罚,事
件处理完毕后报 公司党委保密委员会备案;
(三)如 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认为泄密事件重大,应提
交书面报告报 公司党委、 公司保密委员会,并根据 公司
党委、 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指示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宣传保密工作纳入文明建设考核体系,
与文明建设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在新闻宣传中泄露国家秘密和 公司秘密,损
害 公司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依照有
关法律和规定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因泄密而造成公司有
关出版物被停发、停办或者收缴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
定处理;因泄密而获取的非法收入,应依法没收并上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情况,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 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 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