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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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大庆油田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中心主要内容:

一、总则二、管理机构与职责三、安全生产管理四、安全生产监督五、职业卫生管理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八、安全生产奖惩九、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直线责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三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员工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部门对同级机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油田公司成立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导油田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设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

设立HSE专业委员会及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是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单位成立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设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

设立HSE专业委员会及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一般设在安全管理部门,是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安全规定。

(二)落实油田公司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将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构,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人员。

(三)按照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标和有关规划、计划,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各类安全设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按油田公司要求上报有关数据、资料。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

(六)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信息及时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处理。

(七)对本单位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八)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十)对本单位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十一)组织开展本单位职业卫生、交通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海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全员有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工作,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各业务分管领导对所负责的业务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各单位应当分层次对员工(含劳务派遣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明确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在组织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同时,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一并纳入。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在进行现场技术试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完整性,根据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场所设置符合其他标准要求。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必须做好记录。

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等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评估、检验。

特种设备必须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劳动防护、教育培训及隐患治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劳动合同中安全条款的约定)和施工项目HSE合同等安全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签订和履约。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对进入油田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施工作业人员、临时外来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教育。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条油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对进入油田从事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行业,或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行业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禁止在油田公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利用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管理业务信息传递,及时曝光“三违”行为,督促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高风险、非常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节假日及重要敏感时期自动升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油田公司和各单位每季度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六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了解基层安全动态,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提炼安全理念,建立具有本单位生产经营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管理、监督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二十九条鼓励各级安全生产部门按专业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持。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对固定生产场所、施工作业现场采取派驻、巡回或旁站式监督。

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违章行为上传,定期对检查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分析,问题整改限时督办,全程跟踪。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对高风险及非常规作业进行作业前安全分析或启动前安全检查,召集相关人员确认现场风险分析的准确性和措施的可靠性,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作业人员要知晓危险点源和掌握安全措施。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二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人员、资金、整改时间及整改前保障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建立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三条油田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矿(大队)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四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上级部门和特殊作业要求及阶段性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五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负责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录入曝光平台。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当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七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负有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在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

发现存在的问题需要由直线业务部门进行处理的,要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在案,接收部门要立即进行处理。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经核实后,报经有关负责人或部门进行落实。

第三十九条受检单位和员工在安全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阻挠。

第五章第五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第四十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履行告知义务、职业健康监护职能。

第五章第五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第五章第五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进行治理,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要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当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第五章第五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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