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10科内学习精简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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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解读2018-10温岭自发悼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一、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施行,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该条例实施近15年,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或相冲突的现象。

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开来;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即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总结:

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条例的起草过程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

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

2018年4月,司法部会同卫生健康委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u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u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

u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四、条例解读f五章五十六条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一章第二章总则医疗纠纷预防法律责任附则医疗纠纷处理一至八条九至二十一条四十五至五十三条五十四至五十六条二十二至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u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u【释义】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立法目的层面。

u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u【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涵盖了所有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u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u【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u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u【释义】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u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u【释义】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u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u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u【释义】该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除强调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外,还规定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u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u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u【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u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u【释义】本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行为准则。

u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u【释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基本一致。

u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u【释义】本条是针对紧急救治情形所做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基本一致。

具体法律适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

一、告知内容:

1、病情;2、医疗措施;3、医疗费;4、告知要书面。

建议住院病人至少要有三次医患告知:

入院、院中、出院。

有病情变化,随时告知。

二、“二特一术”告知:

1、告知内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常常遗忘);2、告知对象:

患者;患者不能表达意志,告知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抢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上述人员意见,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负责批准。

上述人员在现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意见或者不表示是否进行手术。

三、根据技术条件,交代转院的可行性。

重点解读u第十四条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u【释义】强化了医疗服务领域的风险防控,对医疗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要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u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u【释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详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u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u【释义】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u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u【释义】造成病历丧失真实性将会由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u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u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u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u【释义】该条为本条例中的最大亮点,取消了主、客观病历的分类。

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此前只能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客观病历资料将成为历史。

u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

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

加强医患沟通,病历公开是重要措施之一,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也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u病历务必要求实效性、真实性u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u【释义】本条旨在强调进一步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u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u【释义】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具体流程参见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u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u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u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u(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u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u【释义】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此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重点加以关注,否则将会加大医院的诉讼风险。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u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u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u【释义】明确了病历资料封存、启封的具体流程及条件,便于实践操作。

解决了患者封存病历后怠于行使权力,使病历资料长期处于封存状态,医院启封病历受阻碍的难题。

u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u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u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u【释义】明确了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对现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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