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第二框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八年级政治教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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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第二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八年级政治教案doc

第六课

第二框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_八年级政治教案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含义、内容、作用,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

 

在明确讲述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重点分析: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因为本框集中介绍的是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使学生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目的,因此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法建议:

 

本框集中介绍了家庭和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

包括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两部分内容。

 

家庭保护:

教师在讲述时,要紧紧抓住“家庭保护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保证”这一点,最好能举几个典型的正反面实例来进行论证。

 

教师在讲述家庭保护的作用时要强调,家庭保护一方面要反对对未成年人子女只养不教、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管教过严。

 

教材对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

关于这些内容,教师最好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来进行详细讲解,或者让同学们搜寻自己所见所闻中的典型案例,由学生进行分析,其他同学和教师进行补充,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学校保护:

这部分内容,教师可以采用与学生一起对学生每天的在校时间和一个人一生中的在校时间,进行统计的方法使学生对学校在一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成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导入新课]

 

吴某是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大庄江村人,生于1986年7月10日,成天逃学打电子游戏,初中未毕业便休学在家,是个问题少年。

因其不思上进和好吃懒做,长期遭受父母和姐姐的责骂,对他们产生了反感情绪,于是产生“教训一下家人”的想法。

今年7月19日下午,父母和姐姐在家做好了晚餐吃的菜后下田劳动,叫醒还在睡懒觉的吴某,吩咐他在家照看灶火上煮的粥。

他想起他们经常责骂他,遂心生恨意,打算用家中的鼠药将父母和姐姐毒个头晕脑胀,为自己出口恶气。

于是,他将3支“毒鼠强”稀释后倒进粥锅和菜盆里搅匀。

当晚8时许,父母和姐姐回家吃饭,吴某谎称牙疼没吃,独自到另一个房间边看电视边等着看“好戏”。

父母和姐姐吃下投了“毒鼠强”的粥和菜后,很快头晕目眩,肚腹剧痛。

姐姐吴世燕挣扎着跑到邻居家中求救后又跑回家中照看父母。

邻居们赶来时,吴某的父母和姐姐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

吴某未料自己撞下大祸,急忙和邻居们一同施救,将父母和姐姐送往镇卫生院抢救。

父母经抢救脱险,姐姐抢救无效身亡。

 

案发后,警方于当晚便侦破此案,拘捕了投毒的吴某。

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因吴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

这对痴心父母法庭上认为自己教育方式不当,激化了家庭矛盾,导致悲剧发生。

 

法院认为,吴某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其亲人的身体健康,并致其姐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鉴于吴某犯罪时未满18岁,本案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引起,其父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本月19日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中国青年报》

2002年12月31日

 

提问:

吴某的事例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青少年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学校要依法履行自己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为他们的成长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氛围。

这节课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律关于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板书)

 

(一)家庭保护(板书)

 

1、家庭保护的重要性。

(板书)

 

(学生联系吴某的案例讨论后,教师归纳。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

 

因为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的性格、品德、理想情况形成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条件。

家庭保护做得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有了基本保证;家庭保护的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缺陷,给未成年人带来消极影响。

 

那么,什么是家庭保护呢?

 

2、家庭保护的含义和作用。

(板书)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其职责。

(板书)

 

家庭保护的作用是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

 

3、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

(板书)

第六课

第二框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_八年级政治教案

教育方针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学校保护的基本依据。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是学校保护的首要任务。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当前特别要反对“应试教育”,加强“素质教育。

 

第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价格尊严的行为。

(板书)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现在又通过立法把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为教职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同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对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

 

举例:

 

学校,本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长岗镇庹家高级小学却没想到,因教育的失误,会成为被告。

2003年5月19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都区长岗镇庹家高级小学赔偿原告马付德之子马东死亡补偿费、丧葬费26080元。

———

 

马东(1989年出生),系庹家高级小学在校住读生。

2002年9月1日,庹家高级小学数学教师程某的寝室遗失现金400元,程未向任何人谈及此事。

9月7日(星期六)学校未上课,教师离校,只有一部分住读生在校。

程怀疑遗失的现金为马东盗窃,即喊马东到自己寝室“问话”,从上午10时至下午4时,最后马东给程写一份情况称,“拿了程老师的350元钱,用于买本子和一些食品,在星期一下午还给程老师,这个星期我没有钱,但我一定会还350元钱,希望为我保密”。

因原告马付德发生车祸受伤在钟祥市住院治疗,其妻在旁护理,均不在家。

2002年9月9日上午,马东从家里擅自拿400元钱到学校交给程,程才将此事向校长反映,校长叫程某退50元给马东,只收350元暂保管着。

从此,马东始终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旷课。

9月21日,马东回家写下遗书。

9月22日,马氏夫妇从钟祥市返回,便到学校了解马东学习情况,该小学告诉“马东偷程老师350元钱”。

马付德回家后发现马东的遗书,即认为马东可能离家出走,便外出寻找。

当晚11时45分,马东服毒后在学校学生寝室里被他人发现,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庹家高级小学教师程某的寝室里的遗失现金,如系被他人盗窃,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程某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而是怀疑系原告马付德之子马东所为,即在未有马东的法定监护人或马东的班主任老师及学校领导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私设公堂传唤马东到自己寝室进行长时间审讯,其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违法行为给马东造成极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是导致马东服毒自杀的直接原因。

该小学在接到程某的汇报后,未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开导和教育安抚,亦未加强对住读生马东的管理,在10余天的时间内未与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丧失挽救马东最关键的机会。

被告工作的失误,管理上的不到位,是导致马东服毒自杀的又一原因。

对此该小学及教师程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庹家小学赔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曾都区长岗镇庹家高级小学赔偿原告马付德、龚举平之子马东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26080元,已付9000元,尚欠17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第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板书)

 

具体要求是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举例:

 

寒假期间的某乡镇中学,初三一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

上午排练刚一结束,李道与同学王乃侠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

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乃侠用铁簸箕扔打李道,便急忙将王拉出教室,不曾想王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道头上,致李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

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

庭审中,学校提出:

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害人李道和致害人张海寒假期间到校参与排练,并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且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张、李二人又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仍应适当承担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民事责任。

为此,判决张海的法定代理人(其父)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40%计7599.36元,学校赔偿费用的20%计3799.68元,其余部分由李道的法定代理人(其父)自负。

 

第四,“工读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板书)

 

小结:

今天我们学习了对未成年人的两个保护:

一个是家庭保护;一个是学校保护。

要着重掌握含义、基本要求。

 

巩固新课:

 

请你根据下面某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

 

稚气未脱的四名小学生,既没有戴口罩,也没有戴手套,正卖力地擦拭着IC卡电话。

4月17日上午,南昌市棉花市小学组织学生对象山路段的IC卡电话亭进行消毒,预防各类疾病传播。

 

(学生讨论,教师归纳。

 

疫情当前,非典肆虐,倡导预防疾病传播非常必要。

但是,像棉花市小学这样组织学生在消毒第一线做“示范”,显然是不可取的。

面对危险和疾病,作为未成年人,是需要重点教育、保护的对象。

既要培养学生的预防意识,更要向学生传授防护知识。

让孩子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赤手空拳”,以身“示范”,已经背离了活动本身的初衷。

而且,对无知的孩子来说,不但步入了卫生防疫的常识误区,而且直接被置身于病毒“险区”。

 

通过各种社会活动,培养下一代善施乐助、奉献社会的良好品德,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

但是,乐于助人要善于保护自己,见义勇为更要智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忽视孩子们自身安全,可以说是活动组织者不懂法的表现,也可以说是教育工作者缺乏应有的科学精神和卫生常识的表现,但从根本上讲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新华社

20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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