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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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跨区域流动的流动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都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 学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始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确定各义务教育教育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应随机均衡分班,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等。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跨县(市、区)招生,确需跨县(市、区)招生的,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并在招生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招生学校要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就读学生名册反馈给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应予招收随班就读,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送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延缓期满,应即入学,延缓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申请。

隔年制招生的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小学,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初中,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十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超过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地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三条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分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

学生个人档案主要包括:

《学生学籍表》、《学生思想品德评价表》、《学生体检表》、《学生获奖情况记载表》、学生奖励或处分材料等。

学校学籍管理档案:

主要包括、《学生学籍花名册》、O~17周岁儿童、少年花名册、流动学生花名册、《学生异动情况登记册》、《毕业生花名册》、学生异动手续及有关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入学率、年巩固率、普及率、辍学率、毕业率、开学情况统计表等。

特殊教育参照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市教育局统一样式。

第十四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指县外户籍户口的借读生)就读的学校,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

第十五条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学籍花名册》均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

(三)《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

《学籍册》应有目录、每学期的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及原始依据;复学学生的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

(四)《学生学籍花名册》、《学生异动生情况登记册》随《学生学籍册》长期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在校学生名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生变动情况必须在表中作记录。

《在校学生名册》(新生)及学籍数据,各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二十天内将资料及数据整理好后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按规定统一编定学籍号,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档案。

每位学生的学籍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必须与户口簿姓名一致,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必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然后向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配备计算机及专人管理学籍档案资料。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下列之一者,可以转学

1、家庭迁移;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

3、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学校必须经乡镇学区或联校审核同意后,才可开具同意接收回函(接收证);在读学校凭接收学校的同意接收回函及经乡镇学区或联校审核同意后,才可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手续不完备的视为辍学生。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借故拒收已按规定程序办妥转入手续的学生。

除特殊情况外,转学一般应在学年结束至新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后(含乡镇内、外转入、转出),原统一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及有关转学资料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

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证书由县(市、区)根据市教育局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将学生的异动情况(即《异动学生名册》),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五条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己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合格,达到相应年级中等以上水平的,报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综合素质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和学年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或学年考试。

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

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级记分。

记分等级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阅卷采用百分制的,应转换为等级通知学生,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九条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乡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

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

因病不能参加毕业会考的学生,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并报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分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补考。

第三十条对学生各方面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应分学期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按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

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奖励或处分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继续进行教育,不得歧视。

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己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经市教育局验印的《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市统一格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学校在签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之前,必须向有关学生和家长明确说明:

(一)本《证书》在学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部签发和验印完毕,逾期不再签发和验印。

(二)本《证书》要妥为保管,遗失不补。

需要时,只能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作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郴州市教育局  

                  

附件1:

郴州市九年义务教育

郴州市教育局制

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

(无“郴州市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无效)

 

统一学号:

证书编号:

 

学生,性别,二0一年月日生。

于二0一年月至二0一年月接受义务教育,修业九年。

经学校考核并参加毕业考试,达到业水平,准予业。

校长(签章)学校(公章)

年月日

郴州市普通初中学生学籍表

学籍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城市或农村户口

年月加入共青团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

主要

成员

称谓

姓 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职务

备注

 

 

 

科  目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备注

上期

下期

上期

下期

上期

下期

补考

政治

语文

数学

外语

物理

化学

历史

地理

生物

信息技术

体育与健康

音乐

美术

劳动技术

选修课

事假(天)

病假(天)

迟到(次)

旷课(天)

早退(次)

奖惩

奖励

处分

撤销处分时间

学籍异

动情况

异动时间

异动类别

异动原因

异动去向

毕业后去向

小学毕(肄)业学校

入本校时间

学校名称: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期别

项目

评     语

思想品德评价等级

担任社会工作

班主任

签章

第一学年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二学年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三学年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郴州市普通小学学生学籍表

学籍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城市或农村户口

年月加入少先队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主要成员

称谓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职务

备注

科目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第五学年

第六学年

上期

下期

上期

下期

上期

下期

上期

下期

上期

下期

上期

下期

品德与生活

品德与社会

语文

数学

科学

信息技术

英语

音乐

体育

美术

事假(天)

病假(天)

迟到(天)

旷课(天)

早退(天)

奖惩

奖励

处分

撤销处分时间

学籍异

动情况

异动时间

异动类别

异动原因

异动去向

学校名称:

填报时间:

年月日

期别

项目

评语

思想品德评价等级

班主任签章

第一学年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二学年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三学年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四学年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五学年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六学年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郴州市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存根

编号:

我校(小学、初、高中部)

年级班,学生要求转至继续学习。

经研究同意转学。

原学籍号

 

教务处(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郴州市普通中小学转学证

编号:

我校(小学、初、高中部)年级班,学生

因要求转至

继续学习。

经研究同意转学。

原学籍号

附:

毕业会考已考科目成绩

科目

政治

语文

数学

外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历史

地理

信息技术

会考成绩

补考成绩

 

学校印县(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郴州市普通中小学接收证存根

编号:

______________学校(小学、初中、高中部)年级班,

学生学号

,因

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经研究同意转入接收。

教务处(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郴州市普通中小学接收证

编号:

______________学校(小学、初中、高中部)年级班学号学生因

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经研究同意转入接收。

 

经办人(签名)

县(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

学校(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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