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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主要方式

主要方式

加工贸易

1•进料加工。

又叫以进养出,指用外汇购入国外的原材料、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

这类业务中,经营的企业以买主的身份与国外签订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又以卖主的身份签订成品的出口合同。

两个合同体现为两笔交易,它们都是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货物买卖。

进料加工贸易要注意所加工的成品在国际市场上要有销路。

否则,进口原料外汇很难平衡,从这一点看进料加工要承担价格风险和成品的销售风险。

2.来料加工。

它通常是指加工一方由国外另一方提供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按照双方商定的质量、规格、款式加工为成品,交给对方,自已收取加工费。

有的

是全部由对方来料,有的是一部分由对方来料,一部分由加工方采用本国原料的辅料。

此外,有时对方只提出式样、规格等

要求,而由加工方使用当地的原、辅料进行加工生产。

这种做法常被称为来样加

工”。

3.装配业务。

指由一方提供装配所需设备、技术和有关元件、零件,由另一方装配为成品后交货。

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业务包括两个贸易进程,一是进口原料,二是产品出口。

但这两个过程是同一笔贸易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笔交易。

原材料的提供者和产品的接受者是同一家企业,交易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加工关系,加工一方赚取的是劳务费,因而这类贸易属于劳务贸易范畴。

它的好处是:

加工一方可以发挥本国劳动力资源丰裕的优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补充国内原料不足,充分发挥本国的生产潜力;可以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生产工艺,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适销能力和竞争能力。

当然,来料加工与装配业务只是一种初级阶段的劳务贸易,加工方只能赚取加工费,产品从原料转化为成品过程中的附加价值,基本被对方占有。

由于这种贸易方式比进料加工风险小,在中国开展得比较广泛,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4.协作生产。

它是指一方提供部分配件或主要部件,而由另一方利用本国生产的其他配件组装成一件产品出口。

商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既可用加工方的,也可用对方的。

所供配件的价款可在货款中扣除。

协作生产的产品一般规定由对方销售全部或一部分,也可规定由第三方销售。

[编辑本段]法规定义

加工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基本流程

一、合同备案基本程序:

加工贸易

经贸部门审批-->向海关服务中心购买空白《登记手册》-->合同预录入-->海关审核后开具《开设保证金台帐联系单》

-->向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台帐--->海关核注银行签发的《台帐登记通知单》-->

海关进行计算机异地传输--->收到传输成功回执后核发《登记手册》。

二、合同备案所需单证:

1、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证》,属于

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3、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4、经营单位基本帐户开立证明。

5、加工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6、委托加工应提供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

7、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关封,内含《异地加工申请表》一式二份。

8、首次开展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海关登记通知书》。

9、经营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10、加工工艺说明。

11、如需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须填写《异地报关申请表》。

12、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

1)海关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验厂制度;对单证齐全、验厂合格的企业,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手册》。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企业属A

A类的,免设台帐;属A类企业的,需设台帐,实行空转”属B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般商品实行空转”限制类商品实行实转”;属C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律实行实转”;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非同一分类的,海关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管理。

对外商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且金额在5000美金以下的,免办手册,不纳入台帐管理。

三、办理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备案手续所需单证:

加工贸易

1、申请报告。

2、进口发票、装箱单(一式二份)

3、出口合同(一式二份)。

4、经营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四、合同核销

(一)基本流程:

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企业向海关申请核销-->预录入-->海关审核-->签发《台帐核销联系单》-->中国银行销

帐-->海关核销结案-->打印结案通知书。

注:

企业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未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所需单证

1、经营单位申请核销报告。

2、进出口报关单。

3、《登记手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核算表、划料图等反映实际加工情况的资料。

五、合同变更和展期

(一)基本流程:

经贸部门审批-->向海关服务中心变更预录入-->海关审核-->签发《台帐变更联系单》-->中国银行台帐回执-->异地传输-->传输成功后打印合同变更审批表。

(二)所需单证

加工贸易

1、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或《合同延期申请表》,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2、变更、延期的合同。

3、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登记手册》。

5、申请报告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备注:

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变更手续,不再经外经贸易部门重新审批。

合同展期应在《登记手册》有效期内向海关申请。

六、保税仓库货物管理

(一)入库货物应提供单证:

1、企业申请报告。

2、存入货物的合同。

3、发票、装箱单。

4、保税仓库货物审批表。

(二)出库货物应提供单证:

1、登记手册。

2、企业申请报告。

3、进口报关单。

4、保税仓库货物提取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加工贸易

填写《保税仓库货物入(出)审批表》一f海关审批一-签发《保税仓库货物入(出)库单》一-货主凭单办理报关手续。

[编辑本段]办理注意事项

1)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签定加工贸易合同;

2)企业是否已开业投产,资金到位率是否达到要求;

3)企业生产规模如何,是否有能力承接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产量;

4)加工贸易企业履行情况和进(来)料加工合同的进出口价格情况,防止出现

高进低报,高出少报”;

[编辑本段]

限制商品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

X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x(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x综合税率x

50%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

(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

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

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联网监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也按本条规定进行管理。

四、开展本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

(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业务除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

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

(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

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备案。

五、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六、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七、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业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审批其加工贸易业务。

海关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备案。

八、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九、在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调整前,由海关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简易计征台账保证金的方法征收台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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