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V8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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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适用、审批、监管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光明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未出让国有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依法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五条 在光明区行政管理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和进行临时建筑建设行为的,依法应当经过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许可的除外。

第六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范围和用途具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经市或区政府常务会同意的用于民生的急需临时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以及临时公共安全设施。

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气、气象、通讯、水利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影响三年内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三)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四)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五)已列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临时用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符合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临时用地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使用未出让国有土地的应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

未出让国有土地临时用地使用费按以下标准计收(参照《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划(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

按普通工业用途公告基准地价×年期修正×临时短期修正系数×[1.55(0。

05×使用年期)]计收。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土地已补偿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未补偿的,临时用地租金按未出让国有土地临时用地租金的80%计收。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均未补偿的,不计收临时用地租金。

政府全额投资类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土地价的项目,免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第十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延期条件,可申请延期一次.

第十一条 已出让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筑不得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一)影响防洪、泄洪的;

(二)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三)申请地块已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四)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临时建筑原则上应采用钢架活动式吊装结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建筑结构应符合有关临时建筑设计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机构职能

第十三条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为本行政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

第十四条 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协助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有关规划、用地权属、环保、消防、交通、安全、设计等进行审查,并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批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提出征询意见时,应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

第十五条成立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光明区分管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区长担任。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环境保护和水务部门、农业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土地整备部门、土地储备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审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参加.

第四章申请受理

第十六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使用权人为申请主体,向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提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

(二)临时用地申请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图(明确功能分区、拟建层数、面积等;

(四)拟申报用地现场照片;

(五)一般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提供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拟申请临时用地为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还需提供办事处、股份公司出具的已理清经济关系、无权属纠纷,并同意申请人使用的材料;

(七)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还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八)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据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用地管理单位同意;

(九)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与上述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土地复耕方案;

(十)申请政府急需公共服务临时用地的,还应提供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建设的会议纪要;

(十一)申请用地现状不是空地的,还应提供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查处资料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同意记录;

(十二)根据临时用地性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临时建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主体信息资料单位的为三证合一的证书、特殊行业的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临时建筑用地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用地现场和周边实景照片;

(五)用地红线图;

(六)临时建筑设计图和审图合格证书;

(七)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申请临时建筑,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方案图;

2、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批复等已取得合法用地和报建手续的证明文件;

(八)根据临时建筑性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根据用地性质和临时建筑情况,申请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筑建设需报其他职能部门同意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等于一万立方米或征占面积大于等于一公顷的,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向市水务部门申报);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名录》要求分别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属于登记表类别的进行备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况。

第二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应予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应补充的资料清单,申请材料无法补齐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主体不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主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申请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申请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事由。

第五章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对临时用地进行现场勘查,记录土地现状信息,对拟审批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视实际情况向以下职能部门征询意见,协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一)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用地下列事项并出具审查意见:

1、是否列入城市总体规划,是否会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2、是否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否会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3、是否符合法定图则,是否位于控制线范围内;

4、地籍信息、土地利用和用地情况;

5、是否属于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是否征转入库;

6、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且属于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

7、依据职能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意见。

(二)街道办负责审查申请用地下列事项并出具审查意见:

1、审核未完善征转手续的用地,并出具是否已理清经济关系,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的意见;

2、就申请用地现状情况,是否有建筑物、是否被占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信访、维稳等问题出具相关意见。

(三)申请用地涉及绿地、园地、林地的,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能负责出具相关意见.

(四)消防部门对拟在人员密集区建设的临时建筑,或可能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拟建设临时建筑出具消防安全意见.

(五)环水部门对涉及河道蓝线范围,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问题出具征询回复意见.

(六)农业主管部门对农用地复垦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七)住建部门对涉及城市更新的用地出具相关意见。

(八)土地整备部门对涉及土地整备的用地出具相关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查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但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规定的临时用地,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办理后续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查在已建设完成住宅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将申请、审议情况在该住宅区显著位置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所涉住宅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听证的,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进行。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根据公示及听证情况办理后续审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拟申请的临时用地现场勘查情况、材料审核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进行汇总,审议通过的,报联席会议审批通过。

第二十六条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各职能单位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上报联席会议审批。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地通过审批后,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通知申请主体,告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缴清临时用地使用费,并到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第二十八条临时建筑通过审批后,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通知申请主体,告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办理临时建筑许可手续,核发《深圳市光明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不符合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规定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事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条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定期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相关情况抄送至辖区街道办事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临时建筑完工后,申请人应向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申请进行建设位置及规模验收;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除外)。

临时建筑验收或备案检查不合格的,按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或经过备案的,验收单位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临时建筑须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须按申请用途使用,禁止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第三十三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予以延期:

  

(一)属政府投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确需延期使用的;

 

(二)属施工临时用地,所服务的项目未竣工的且主体工程无违建行为;

(三)临时用地延期不影响近1年建设与土地供应计划的;

 (四)其他确需延期并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临时用地的延期使用须签订补充合同并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申请主体需要延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申请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临时用地合同》;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延期申请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议通过后,可延期使用。

第三十六条用地单位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在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应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并按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清理平整土地、复绿、复垦或提交土壤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60日内,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向用地单位发出《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收回通知》,告知用地单位做好场地清理及交回土地。

用地单位自收到《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收回通知》后,须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清理地表所有建(构)筑物、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等;

(二)平整土地;

(三)复绿或复垦;

(四)提交土壤检测报告(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不超过风险管制值)。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十八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二)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三)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因前款情形导致提前清退临时用地或拆除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条 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利诱、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许可的,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撤销该许可,相关的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事人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具有审批、审查、监督等职责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解释、文书制作、办理流程设定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下列土地是指:

1.“已出让国有土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行政划拨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已核发控制范围线的用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

2. “未出让国有土地”是指已完善征转手续、理清经济关系并已纳入储备库的国有用地.

3。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是指土地或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未补偿、有关经济关系未理清的土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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