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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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解读
2021版?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局部修订解读
2022版?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局部修订解读
1标准修订背景
近年来,全球极端气候致使暴雨、特大暴雨频发,我国多个城市发生内涝灾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和城市的正常运行。
城市内涝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暴露了我国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状况下,市政根底设施建设与平安保障不相适应的矛盾。
与兴旺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存在排水标准偏低、应对特大暴雨的内涝防治系统缺乏、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直接削弱了城市抵御暴雨灾害的能力。
2022年3月25日,公布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2〕23号,以下简称?
通知?
〕,明确提出: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并对?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2022,2022年版〕提出了修订要求。
根据?
通知?
指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建标标函2022〔46〕号〞文,要求编制单位对?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进行局部修订,在住建部标准司、城建司的直接领导下,在各位专家的具体指导和各设计院的共同努力下,局部修订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完成。
住建部于2022年2月10日以第311号公告批准局部修订条文,并公布实施。
本次局部修订的重点是调整和补充与内涝防治相关的技术内容。
包括调整雨水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增加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补充雨水设计流量相关计算、增加雨水利用和内涝防治工程设施等。
2新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详细解读
2.1关于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的规定
?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2022,202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标准〕中增加了我国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的补充规定,要求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
加快城镇排水管网的改造,实施雨污分流。
同时,应提高截流倍数,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合流污水和初期雨水的污染。
2.3关于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内涝防治的规定
新版标准增加了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内涝的规定:
“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
〞
城镇内涝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
通过源头控制、排水管网完善、城镇涝水行泄通道建设和优化运行管理等综合措施防治城镇内涝。
工程性措施,包括建设雨水渗透设施、调蓄设施、利用设施和雨水行泄通道,还包括对市政排水管网和泵站进行改造、对城市内河进行整治等。
非工程性措施包括建立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体系、预警应急机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等。
2.4关于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的规定
新版标准规定:
“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宜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既有地区可结合城区和排水系统改造,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我国现行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参考了全国各地51座污水处理厂总变化系数取值资料,按照污水平均日流量数值而制定。
国外大多按照人口当量确定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并设定最小值。
例如,日本采用Babbitt公式,即K=5/(P/1000)0.2〔P为人口总数,0.2为幂〕,规定中等规模以上的城市,K值取1.3~1.8,小规模城市K值取1.5以上,也有超过2.0以上的情况。
与兴旺国家相比拟,我国目前的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取值偏低。
本次修订提出,为有效控制降雨初期的雨水污染,针对新建分流制地区,应根据排水总体规划,参照国外先进和有效的标准,适当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2.5关于雨水设计流量计算的补充规定
新版标准对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和适用范围做了补充规定,提出:
“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考虑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
推理公式适用于较小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当应用于较大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时会产生较大误差。
所以,本次修订参考了国外一些城市采用推理公式计算雨水设计流量的适用范围。
在总结国内外资料的根底上,提出汇水面积超过2km2的地区,雨水设计流量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计算。
2.6关于以径流量作为区域开发控制指标的规定
新版标准增加了以径流量作为区域开发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次修订提出以径流量作为地区开发改建控制指标的规定。
地区开发应充分表达低影响开发理念,除应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指标外,还应执行径流量控制指标。
规定整体改建地区应采取措施确保改建后的径流量不超过原有径流量。
可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建设下凹式绿地,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和小区道路等可采用渗透性路面,促进雨水下渗,既到达雨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又不增加径流量。
2.7关于暴雨强度计算公式的规定
新版标准提出,应按年最大值法确定暴雨强度公式。
具体规定如下:
“具有20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地区的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
由于以前国内自记雨量资料不多,因此多采用年多个样法。
现在我国许多地区已具有40年以上的自记雨量资料,具备采用年最大值法的条件。
所以,规定具有20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地区,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2.8关于调整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规定
新版标准对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进行了重新调整,这是本次局部修订的重点内容,见表1,规定“1、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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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提出按照城镇类型和城区类型,适当提高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
其中,城镇类型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区类型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
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
目前我国雨水管渠设计标准与国外兴旺国家相比整体偏低。
以美国、日本为例,美国、日本等国在防治城镇内涝的设施上投入较大,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5~10a。
日本将设计重现期不断提高,?
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
〔2022年版〕中规定,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在10a内应提高到10~15a。
本次修订的雨水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原标准相比有所提高,超过这一标准的平安措施不是仅仅靠雨水排水管渠能够到达的,为保证城市平安,应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体系。
2.9关于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的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增加了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的内容,见表2。
规定: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拟后确定。
1、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市,宜采用规定的上限;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到达标准;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2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4、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包括非工程性措施在内的综合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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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鉴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内涝防治的设计标准,本次修订增加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积水深度标准,用以标准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
兴旺国家和地区均建有城市内涝防治系统,主要包含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区域。
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对内涝设计重现期做了明确规定。
参考国外相关标准,本次修订增加了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用以指导我国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建设。
2.10关于取消折减系数m的规定
新版标准取消了原标准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m。
折减系数m是根据我国对雨水空隙容量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的数据。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发生严重内涝,给人民生活和生产造成了极不利影响。
为防止或减少类似事件,有必要提高城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而采用折减系数降低了设计标准。
兴旺国家一般不采用折减系数。
为有效应对日益频发的城镇暴雨内涝灾害,提高我国城镇排水平安性,本次修订取消折减系数m。
2.11关于提高截流倍数的规定
新版标准对截流倍数进行了调整,规定截流倍数n0“宜采用2~5〞。
根据国外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美国为1.5~30,日本为最大时污水量的3倍以上。
我国的截流倍数选取与兴旺国家相比偏低,在实际运行的合流制中,有的城市截流倍数仅为0~0.5。
本次修订针对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为有效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将截流倍数n0提高为2~5。
2.12关于检查井的相关规定
新版标准增加了“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的规定。
为防止在检查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规定污水、雨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防坠落装置应牢固可靠,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并具备较大的过水能力,防止暴雨期间雨水从井底涌出时被冲走。
2.13关于雨水口设计的相关规定
新版标准对雨水口设计应考虑的因素、计算方法、高程设置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和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
〞“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外溢的措施。
〞“雨水口和雨水连通管流量应采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所计算流量的1.5~3倍。
〞“道路边沟横坡坡度不应小于1.5%,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比附近路面标上下3cm~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上下5cm。
当设置于下凹式绿地中时,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于周围绿地平面标高。
〞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雨水口设计的详细规定。
为暴雨发生时,雨水口能充分发挥排除道路积水功能提供了保障。
2.14关于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设计的相关规定
新版标准调整了立体交叉道路的排水设计重现期,规定:
“立体交叉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不小于10年,位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设计重现期应为20年~30年。
〞本次修订对立体交叉地道的设计重现期要求有了较大提高。
同时,还对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泵站及调蓄设施的设计等都做了补充。
2.15关于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水调蓄池的计算规定
新版标准对合流制排水系统和分流制排水系统中调蓄池的设计进行了区分。
在原标准根底上,增加了分流制排水系统用于面源污染控制时,雨水调蓄池的计算方法。
同时,对调蓄池出水作了补充规定:
“用于控制径流污染的雨水调蓄池出水应接入污水管网,当下游污水处理系统不能满足雨水调蓄池放空要求时,应设置雨水调蓄池出水处理装置。
〞
本次修订提出,当调蓄池下游污水系统满负荷运行或下游污水系统的容量不能满足调蓄池放空速度的要求时,宜设置处理装置对调蓄池的出水进行处理后排放。
2.16关于削减雨水径流量的相关规定
在削减雨水径流量方面,新版标准做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既有地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5cm~25m〞。
“当地区开发和改建时,宜保存天然可渗透性地面。
〞
本次修订补充规定新建城区硬化地面的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
区域开发和改造过程中,保存砂石地面、自然地面等天然可渗透性地面,表达了低影响开发的理念。
2.17关于雨水综合利用的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雨水综合利用〞一节。
对雨水利用的原那么、方式、汇水面的选择、初期雨水弃流、雨水利用设施设计等做了一系列规定,关于雨水利用的主要原那么规定如下:
1、水资源缺乏、水质性缺水、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内涝风险较大的城市和新建开发区等宜进行雨水综合利用;
2、雨水经收集、储存、就地处理后可作为冲洗、灌溉、绿化和景观用水等,也可经过自然或人工渗透设施渗入地下,补充地下水资源;
3、雨水利用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管理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相协调。
随着城市化和经济的高速开展,水资源缺乏的矛盾和城市生态平安问题在我国的许多地区愈显突出,雨水资源的利用日益受到关注。
我国城市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开展水平,合理利用水资源。
雨水利用包括雨水直接利用和雨水间接利用两种类型。
雨水直接利用是指雨水经收集、储存、就地处理等程序后用于冲洗、灌溉、绿化和景观等;雨水间接利用一般指通过雨水渗透设施把雨水转化为土壤水,其手段或设施主要有地面渗透、埋地渗透管渠、渗透池等。
城镇雨水利用、污染控制和内涝防治是城镇雨水综合管理的有机组成局部。
2.18关于内涝防治工程措施的相关规定
新版标准新增“内涝防治设施〞一节。
对内涝防治设施的布置、规模、种类,以及采用公用设施进行雨水调蓄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内涝防治设施应与城镇平面规划、竖向规划和防洪规划相协调,根据当地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气候特征、雨水管渠系统、防洪设施现状和内涝防治要求等综合分析后确定。
〞“内涝防治设施应包括源头控制设施,雨水管渠设施和综合防治设施。
〞
城镇内涝防治设施是用来排除超过城镇雨水管渠设施设计重现期暴雨、但不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暴雨的雨水。
目前国外兴旺国家普遍制定了完善的内涝灾害风险管理策略,在编制内涝风险评估的根底上,确定内涝防治设施的布置和规模。
为保障城市在内涝设计重现期标准下不受灾,我国也应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排水能力较弱或径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置内涝防治设施。
本次修订对内涝防治设施的种类做了根本规定,并对其功能做了详细说明。
对我国内涝防治系统的建设起了指导作用。
3结语
与2022版?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相比拟,新版标准的修订内容主要表达在提高排水标准、完善内涝防治措施方面。
本次修订充分参考了兴旺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在内涝防治方面的先进理念和设计标准,并结合我国排水设施的实际建设开展,确定了适应我国国情的城镇排水标准。
为提高我国排水平安、建立完善的城镇内涝防治系统、有效抵御暴雨自然灾害,提供了保障。
城镇排水系统的开展有赖于对传统设计理念和设计方法的更新,本次?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的局部修订对更新我国排水系统设计理念、加快内涝防治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促进我国城镇排水和内涝防治系统标准体系的建立,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