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园林环保城市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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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园林环保城市标准
国家卫生园林环保城市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市、区政府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市、区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市、区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任务落实。
5、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6、有本市爱国卫生管理法规。
抽查对象:
市、区爱卫办、市爱卫会委员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
二、健康教育
1、市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2、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开课率”等5个项目总得分不低于自评分的95%.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的
渠畅通,无污水坑凹,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设置合理,图案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沿街电讯线路暴露少;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6、城市绿化美化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7、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
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8、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
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
抽查对象:
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垃圾站、公厕、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垃圾及粪便处理场等。
四、环境保护
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米,南方城市≤0.250毫克/立方米。
在城市建成区(建成区面积以城市统计公报为准)范围以内,按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全年不少于56个有效日均值。
除有规定的城市以外,一般城市清洁对照点监测结果不参与全市平均值计算。
2、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由城市环境监测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对水源水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监测14项指标。
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
所监测的水源地取水量之和应占城市取水总量的80%以上。
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内,按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进行规范性监测。
4、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以创建城市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测和验收合格,经过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结果为依据。
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按照污染负荷计算,占总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按照环境统计所提供的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综合利用量计算。
7、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30%.一级处理按实际处理量的80%折算,二级处理按实际处理量计算。
二级处理出水水质不达标或处理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部分按一级处理折算。
最佳实用技术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必须提供装置型号和进、出水水质定期监测报告,出水不满足二级处理出水水质要求的,按一级处理折算。
8、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环境保护投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界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暂不包括生态保护、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工厂搬迁费用。
不包括市政工程、道路、水利、防洪、饮水工程等间接投资。
9、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考核前两年未发生因当地污染源引起的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源停用、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性,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旅馆应设有专用的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做到专人管理,操作规范。
客房卫生间清洗、消毒时,有关用品应做到不互相污染。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
无客房卫生间的旅店,每个床位应配有标记不同易于区分的脸盆、脚盆,客房内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理发美容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影剧院应禁止吸烟,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在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
歌舞厅茶具、面巾应按要求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换,严禁在营业时间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制售的食品、饮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公共浴室及游泳场所应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
游泳池应有查验游泳者健康证制度,不得出租、出借泳装。
游泳池池水符合卫生标准,并应设有更衣、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沐浴室及厕所。
公共浴池设有消毒设施,公共茶具、毛巾、拖鞋、床上用品应按要求清洗、消毒。
机场、车站、港口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1、自来水厂水源地应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
出厂水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每月按要求对水质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资料完整。
2、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
3、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4、卫生防疫部门按要求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抽查对象:
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含机场、车站、港口)、自来水厂、二次供水设施。
六、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
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制作凉菜应设有冷荤间。
冷荤间应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二次更衣。
4、餐饮店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应符合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食品保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5、街头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6、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食品卫生专项或通用规范的要求生产食品,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设有检验室,产品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出厂,有关检验资料齐全。
7、有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8、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抽查对象:
卫生监督机构,宾馆、饭店、副食店、食品店、饮食摊点、肉食、冷饮、糕点加工厂,学校、机关、医院食堂。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有关资料齐全。
2、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设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4、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发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5、全市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6、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7、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立采供血(浆)机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8、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抽查对象:
传染病监督机构、医疗机构。
八、城区除四害
1、市、区、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2、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4、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抽查对象:
灭鼠:
(1)重点单位(指农贸市场、宾馆、饭店、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粮店、医院等,下同),一般单位(指机关、学校、百货商场等,下同)和居民住宅室内鼠迹。
(2)重点单位的重点场所(如厨房、库房等)的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的防鼠设施情况。
(3)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湖沿岸、铁道两侧、单位院内、住宅区等外环境鼠迹。
灭蚊:
(4)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室内和院内各种存水容器及积水中的蚊幼虫(蛹)孳生情况。
(5)下水道口、废品、轮胎、缸罐存放处、建筑工地等特殊场所积水容器中蚊幼虫(蛹)孳生情况。
(6)湖泊、河流、沟渠、水池等不同类型水体中蚊幼虫(蛹)孳生情况。
灭蝇:
(7)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室内成蝇数和重点场所(如食品操作间、冷荤间、熟食柜等)的防蝇设施。
(8)以上单位、场所室内外生活垃圾盛放容器中蝇幼虫(蛹)孳生情况。
(9)外环境蝇类孳生情况。
灭蟑螂:
(10)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及居民住宅室内蟑螂成、若虫和卵鞘数量。
(11)以上单位、场所的地下室、暖气沟、下水道等处蟑螂成、若虫和卵鞘数量。
(12)同时查看蟑迹(空卵鞘、蟑螂尸等)。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1.共性要求
(1)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2)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
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
(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
(5)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无违章建筑,车辆摆放整齐。
2.单位卫生
(1)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
(2)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好。
3.居民区卫生
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要求,无乱设摊点现象。
抽查对象:
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居民区。
十、民意测验
附件二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序号
指标
备注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基本项
提升项
1
综合
管理
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①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②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
2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①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②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
3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②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
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
5
城市绿线管理
*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
6
城市蓝线管理
*
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80%
≥90%
2
绿地
建设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6%
≥40%
2
建成区绿地率(%)
*
≥31%
≥35%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
*
≥7.50㎡/人
≥9.50㎡/人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
≥8.00㎡/人
≥10.00㎡/人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
≥9.00㎡/人
≥11.00㎡/人
4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60%
≥70%
5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25%
-
6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5.00㎡/人
-
7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70%
≥90%
8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0.06
≥0.07
9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100%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95%
100%
11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95%
-
12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80%
≥90%
13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
≥2%
-
14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80%
-
15
大于40hm²的植物园数量
*
≥1.00
-
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60%
-
17
河道绿化普及率(%)
*
≥80%
-
18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80%
-
3
建设
管控
1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8.00
≥9.00
2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8.00
≥9.00
3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8.00
≥9.00
4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8.00
≥9.00
5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8.00
≥9.00
6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
≥90%
≥95%
7
古树名木保护率(%)
*
≥95%
100%
8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60%
≥80%
9
立体绿化推广
*
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
10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11
生物防治推广率(%)
*
≥50%
12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70%
-
13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80%
-
14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
15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
4
生态环境
1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240天
≥300天
2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50%
地表水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
3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56.00dB(A)
≤54.00dB(A)
4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3.0℃
≤2.5℃
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0.80
≥0.90
6
生物多样性保护
*
①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7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5
节能减排
1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25%
≥35%
2
节能建筑比例(%)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严寒及寒冷地区≥50%夏热冬冷地区≥45%
夏热冬暖地区≥40%
3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10%
4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
≤25
5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0%
6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30%
6
市政
设施
1
城市容貌评价值
*
≥8.00
≥9.00
2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99%
100%
3
城市污水处理率(%)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4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5
城市道路完好率(%)
*
≥95%
≥98%
6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
≥35.00km/h
≥40.00km/h
7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
8
城市排水
-
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
9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
-
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7
人居环境
1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
2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
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
3
林荫路推广率(%)
≥70%
≥85%
4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
≥70%
5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
制定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
8
社会保障
1
住房保障率(%)
≥80%
≥85%
2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100%
-
3
无障碍设施建设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
4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
≥90%
5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注:
1、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二、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
(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
(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一)至(四)项为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至(七)项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三、部分指标解释
1、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指标解释:
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
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
2、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
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
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
3、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指标解释:
指可再生能源在城市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计算方法: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吨标准煤)÷城市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100%
数据来源:
发展改革部门
4、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指标解释:
指创造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指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
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计算方法: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5、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城市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万吨)÷城市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6、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