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范本旨在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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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范本旨在对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本合同范本旨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提供指导,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及双方真实意思增加相关约定条款)

 

合同编号: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转让人(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人(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三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转让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转让标的物及转让价款支付

第二条甲方通过方式取得座落位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为,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不动产权属证号为。

宗地土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期:

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平面界址详见《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或不动产权属证号为附图。

宗地图界址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依法转让后,下列权利义务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1、宗地编号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及补充合同、《用地监管协议》(编号)中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3、该宗地上的所有在建工程所有权,包括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地上总建筑物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中,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平方米、办公平方米、酒店平方米、工业厂房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中,地下车库平方米、设备用房平方米、人防平方米。

4、与该地块工程建设涉及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

第五条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六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转让宗地交付给乙方。

在交付土地时应达到本条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地块侧路已修建;项目的给水可由路接驳,雨水可由路接驳,项目的污水可由路接驳。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达到:

第四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转让后,《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及补充合同、《用地监管协议》(编号)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

乙方继续按照《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补充合同和《用地监管协议》(编号)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详见《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及补充合同中规划设计条件)。

其中:

地上建筑总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建筑限高为;

建筑密度不高于;

绿地率不低于。

第九条本合同他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条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前开工;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部长令)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致使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乙方在上述情形发生后30日内,提供必要的证据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开工日期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自上述情形消除之日起一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开工竣工申报的通知》(厦国土房[2014]370号)的要求向出让人申报。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和乙方应持本合同及其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照《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及补充合同、《用地监管协议》(编号)中约定履行义务,因乙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该合同、用地监管协议等约定履行义务所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经乙方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土地,如甲方不能按时交付,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转让价款的%向乙方缴纳滞纳金,延期支付超过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以及《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约定的地上建筑总面积、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乙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直至受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标准:

延迟天数×宗地出让金总额×0.1‰×延迟竣工部分地上建筑面积/宗地总地上建筑面积。

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用地内空闲土地可以分割使用的,出让人有权收回该空闲土地,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及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在转让后出现第三人对该地块主张权利,并对抗乙方权利情形的,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乙方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转已交的成交价款,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因甲方原因,该宗地转让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而不能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该宗地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的成交价款,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因履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厦门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可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增加有

关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2、《用地监管协议》(编号);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三方执一份。

]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签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转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三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1: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附件2:

《用地监管协议》(编号)

附件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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