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2章热力和机械部分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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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2章热力和机械部分讲解学习

1总则

1.1通则

1.1.1为了加强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1.2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

1.1.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4本规程适用于华能集团公司生产性企业。

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严格贯彻执行。

热机系统管理和工作人员对本规程每年应考试一次。

1.1.5企业必须对所有新进入员工和新入厂外来作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于中断工作连续1个月以上人员,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对外来参观、检查、指导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

1.1.6各级领导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班组长及以上岗位人员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7各级领导人员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者,应立即制止。

1.1.8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1.1.9各企业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但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其它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2生产区域和工作场所

1.2.1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平面布局合理。

工程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1.2.2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门窗及锁扣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

1.2.3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风机叶轮、叶片等处的冰溜子(覆冰),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

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严重结冰,以防压垮房顶。

1.2.4厂区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的主要道路有积雪或结冰时,应及时清除,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采取防滑措施。

1.2.5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远离人员聚集场所。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氨站、氢站等)的机动车,必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1.2.6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

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工作地点应配有手持、移动式等应急照明。

高度低于2.5m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1.2.7室内的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

1.2.8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牢固。

踏板及平台表面应防滑。

在楼梯的始、末级应有明显的防踏空线标志。

1.2.9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当过道上方存在距地面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碰头线标志。

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2.10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2.11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20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1.2.12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1.2.13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1.2.14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1.2.15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设备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起重设备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并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1.2.16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防护装备,如:

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防火毯和其他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

消防设施和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1.2.17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稀释剂等。

运行中所需少量的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或密闭铁箱内。

1.2.18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

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处理。

1.2.19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宜超过50℃。

1.2.20油管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

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热管道或其它热体保温层外必须再包上金属皮。

如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

1.2.21油管道的法兰、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

1.2.22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按相关规定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并沿两侧规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它阻燃物质。

1.2.23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

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1.2.24冬季室外作业采取临时取暖设施时,必须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高处作业的场所必须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1.2.25进入煤仓、引水洞、阀门井等相对受限场所以及地下厂房等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作业,必须事先进行良好的通风,并测量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等气体含量,确认不会发生缺氧、中毒、爆炸等情况,方可开始作业。

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进出人员应登记。

1.2.26在高温场所作业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根据现场情况安排间歇作业并做好监护工作。

1.2.27主控室、化验室等必要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应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28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及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标志。

1.2.29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等。

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1.2.30冬季作业中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工序,将分别采取搭设帐篷,使用电暖器或热风机等取暖设备,以确保作业的正常进行,应做好防触电、防火措施。

1.2.31厂区内机动车行驶规定:

1.2.31.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20km/h。

1.2.31.2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10km/h:

(1)在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

(2)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1.2.31.3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km/h:

(1)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油库、加卸油区域、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2)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1.2.31.4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1.2.31.5因特殊原因须超过上速规定的速度,应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2.31.6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限制。

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1.3.1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合格。

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换从事其它工作。

1.3.2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1.3.3使用易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1.3.4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1.3.5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1.3.6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械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对接触高温物体、酸碱作业、易爆易爆、带电设备、有毒有害、辐射等作业,必须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戴面罩、手套等。

带电作业必须穿绝缘鞋。

1.3.7油漆等挥发性液体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戴防护口罩或防毒面具,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1.3.8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

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

1.3.9冬季在高寒地区的室外作业,必须穿防寒衣物及戴棉安全帽。

1.3.10工作服、专用防护服,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

1.4设备的维护

1.4.1机械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

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1.4.2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1.4.3在机器未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维修工作。

维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或熔丝应拉开;断路器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DCS系统操作画面上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1.4.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

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蛊和轴承里加油。

1.4.5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需要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4.6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以及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损害或强酸、强碱泄漏伤害的地方。

例如:

汽、水、燃油、酸碱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锅筒的水位计等处。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1.4.7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停留。

1.4.8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2.4m以上部分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5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5.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1.5.2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1.5.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1.5.4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1.5.5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1.5.6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

架空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

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1.5.7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

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安器,宜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

1.5.8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

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处坠落。

1.5.9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能扑灭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1.5.10在进入电缆沟、孔洞、密闭容器内工作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确认有足够的空气可供正常呼吸。

1.5.11在室(内)外作业现场严禁乱拉临时电源,检修工作必要时,要将临时电源线架起并摆放整齐。

电源线应使用橡胶电缆线,禁止使用花线或护套线。

裸露电源线严禁使用,必要时将裸露电源部位用绝缘胶布包扎合格。

1.6工具的使用

1.6.1一般工具

1.6.1.1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具不准使用。

1.6.1.2大锤和手锤的榔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

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应有油污。

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1.6.1.3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

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6.1.4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6.1.5使用撬杠作业时,支撑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

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1.6.2磨削工具

1.6.2.1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

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片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储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

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坚硬的物体。

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1.6.2.2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

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应大于65°。

砂轮应使用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1.6.2.3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10°时,应装设挡屑板。

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1.6.2.4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

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1mm。

1.6.2.5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的方向。

1.6.2.6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防护面罩。

1.6.2.7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1.6.2.8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

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10°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1.6.2.9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应大于180°。

1.6.2.10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1.6.3切割工具

1.6.3.1使用无齿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得过猛用力。

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经过,并应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1.6.3.2使用手持切割机、角磨机、砂轮机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工作场所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尽量远离。

1.6.4机加工设备

1.6.4.1机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设备上或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

1.6.4.2机加工设备的本体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应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

1.6.4.3冲、剪、压机器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1.6.4.4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罩齐全有效。

夹、装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

1.6.4.5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1.6.4.6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1.6.4.7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6.5电气工器具

1.6.5.1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裸露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气人员修理。

1.6.5.2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1.6.5.3使用Ⅰ类或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1.6.5.4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置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1.6.5.5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

1.6.5.6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电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

1.6.5.7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装卸钻头应在断电的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1.6.5.8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剪刀头间隙。

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1.6.5.9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

电源联结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1.6.6行灯

1.6.6.1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1.6.6.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

1.6.6.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有插头,低压侧带有插座,并采取两种不能相互插入的插头。

1.6.6.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

1.6.7手电钻、冲击钻、电锤的使用

1.6.7.1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溶剂接触;

1.6.7.2使用过程中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严禁借用外力加压;

1.6.7.3安装钻头时,必须断开电源,不许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

1.6.7.4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

移动工具时,严禁手提软导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1.6.7.5较小的工件在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

1.6.7.6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1.6.8射钉枪

1.6.8.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

1.6.8.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1.6.8.3射钉弹应随用随装。

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时,射钉枪内不应装有射钉弹。

1.6.9高压清洗机

1.6.9.1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查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或强行拖拉,禁止使用不合格或有缺陷的软管。

1.6.9.2高压枪头固定不牢不准加压。

加压过程应缓慢进行,不应突然加压,不应超过铭牌最大压力。

1.6.9.3操作喷枪的工作人员应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枪对人或电气设备。

1.6.10气(风)动工具

1.6.10.1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

1.6.10.2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止在工作时脱落。

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1.6.10.3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

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能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1.6.10.4冲击式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使用。

1.6.10.5在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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