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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感规范

烟感布置要求: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并宜接近回风口

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至广播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探测器至灯具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7探测器至喷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8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

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9烟感距开水器的距离不应小于。

5.3感温元件的布置

5.3.1感温元件

5.3.1.1感温元件采用铜—康铜热电偶,测量不确定度应小于0.25K。

5.3.1.2铜—康铜热电偶必须使用同批生产、丝径为0.2mm~0.4mm的铜丝和康铜丝制作。

铜丝和康铜丝应有绝缘包皮。

5.3.1.3铜—康铜热电偶感应头应作绝缘处理。

5.3.1.4铜—康铜热电偶应定期进行校验〔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5.3.2铜—康铜热电偶的布置

5.3.2.1空气温度测点

a)应在热箱空间内设置两层热电偶作为空气温度测点,每层均匀布4点;

b)冷箱空气温度测点应布置在符合GB/T13475规定的平面内,与试件安装洞口对应的面积上均匀布9点;

c)测量空气温度的热电偶感应头,均应进行热辐射屏蔽;

d)测量热、冷箱空气温度的热电偶可分别并联。

5.3.2.2表面温度测点

a)热箱每个外壁的内、外表面分别对应布6个温度测点;

b)试件框热侧表面温度测点不宜少于20个。

试件框冷侧表面温度测点不宜少于14个点;

c)热箱外壁及试件框每个表面温度测点的热电偶可分别并联;

d)测量表面温度的热电偶感应头应连同至少100mm长的铜、康铜引线一起,紧贴在被测表面上。

粘贴材料的总的半球发射率ε值应与被测表面的ε值相近。

5.3.2.3凡是并联的热电偶,各热电偶引线电阻必须相等。

各点所代表被测面积应相同。

一、安装说明

(1)特性

电源:

9V咸性电池或碳性电池

工作电流:

静态电流小于10UA,工作电流在20-25UA之间。

烟雾灵敏度:

符合UL的217号标准。

工作温度:

40oF-120oF(4℃-50℃)。

气体介面温度:

10%-90%。

蜂鸣器声量能级:

10英尺处为85分贝。

电池寿命:

至少1年。

(2)安装

房间内每25—40平方米装一个烟感,重要设备上方—米安装烟感。

选择一个合适的安装区域用螺钉固定定座,将烟感分线色连接后旋在固定座上。

依照安装支架的孔在顶棚上或墙上画两个孔位。

按两个孔位钻两个孔。

在两个孔中塞入两颗塑料腰钉,然后将安装支架的背面紧贴墙面。

塞入并紧固安装螺钉直至安装支架撤底牢固为止。

本探测器是一种密闭装置并不允许打开,请把电池塞入本机背面的隔间内。

有探测器的背面靠到安装的位置口,并顺时针转动。

并确信这两个螺钉头已给滑入腰形孔中。

轻轻按一下测试按钮看探测器是否正常工作。

(3)工作,测试及维修的程序

本探测器在安装好之后就已处於工作状态之中,在此状态,其上面发光二极管大约每分钟闪烁一次。

当燃烧微粒被探测到时,本探测器会发出清脆响亮的脉动报警声直至空气重新平净为止。

二、测试

按下测试按钮至少3分钟,一个清脆响亮的脉动报警讯号就会发出。

这意味著探测器真正工作,在报警的同时,发光二极管快速闪烁。

也可以用把烟雾吹进探测腔中的方法来测试探测器。

(每星期做一次测试以得证探测器的可靠工作)

三、安装维护注意事项:

●不可安装高于温度、高湿的地、否则会影响灵敏度;

●为保持传感器工作效率良好,每融6个月需清洁传感器,先把电源关掉,再用软毛刷轻扫灰尘便可,再把电源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9—07—26批准1999—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ZBC81002—1984《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修订,标准的技术内容和编写结构均有所修改。

近年来,新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不断出现,原标准ZBC81002—1984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的需要,给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以及工程应用带来诸多不便。

此次修订,在保留原标准合理内容的基础上,更新、完善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在型号中增加了分类特征参数、传输方式特征代号及参数、联动功能特征代号、厂家及产品代号,简化了型号编制方法,突出反映了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C81002—1984。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中铮、李芙蓉、卢韶然。

本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1999年6月第一次修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管理、科研、教学等部门。

2基本原则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的编制,按类组型特征、分类特征及参数、结构特征、传输方式特征及参数、联动功能特征、厂家及产品代号分类,以简明易懂、同类间无重复、尽可能反映产品特点为原则。

3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的组成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由类组型特征代号、分类特征代号及参数、结构特征代号、传输方式特征代号及参数、联动功能特征代号、厂家及产品代号组成,其形式如下:

3.1类组型特征代号

类组型特征代号包括火灾报警设备在消防产品中的分类代号、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用范围特征代号。

类组型特征代号用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代号中使用的汉语拼音字母为类组型特征名称中具有代表性的汉语拼音字母。

3.2分类特征代号及参数、结构特征代号、传输方式特征代号及参数、联动功能特征代号分类、结构、传输方式、联动功能特征代号是指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用途、结构、传输方式和是否具有联动功能进行分类的代号,用分类、结构、传输方式、联动功能特征名称中有代表性的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分类特征参数表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传输方式特征参数表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总线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3厂家及产品代号

厂家代号表示生产厂家的名称,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英文字母表示。

产品代号表示产品的系列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4.1类组型特征代号表示法

4.1.1J(警)——消防产品中火灾报警设备分类代号。

4.1.2B(报)——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

4.1.3应用范围特征代号表示法

应用范围特征代号是指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适用场所。

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的为防爆型,否则为非防爆型;适合于船上使用的为船用型,适合于陆上使用的为陆用型。

其具体表示方法是:

B(爆)——防爆型(型号中无“B”代号即为非防爆型,其名称中亦无须指出“非防爆型”);C(船)——船用型(型号中无“C”代号即为陆用型,其名称中亦无须指出“陆用型”)。

4.2分类特征代号及参数、结构特征代号、传输方式特征代号及参数、联动功能特征代号表示法

4.2.1分类特征代号表示法

Q(区)——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J(集)——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T(通)——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4.2.2分类特征参数表示法

分类特征参数用一或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集中或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分类特征参数表示其可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数。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分类特征参数可省略。

4.2.3结构特征代号表示法

G(柜)——柜式;

T(台)——台式;

B(壁)——壁挂式。

4.2.4传输方式特征代号表示法

D(多)——多线制;

Z(总)——总线制;

W(无)——无线制;

H(混)——总线无线混合制或多线无线混合制。

4.2.5传输方式特征参数表示法

传输方式特征参数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传输方式特征代号为总线制或总线无线混合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传输方式特征参数表示其总线数。

对于传输方式特征代号为多线制、无线制、多线无线混合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传输方式特征参数可省略。

4.2.6联动功能特征代号表示法

L(联)——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对于不具有联动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联动功能特征代号可省略。

4.3厂家及产品代号表示法

厂家及产品代号为四至六位,前两位或三位用厂家名称中具有代表性的汉语拼音字母或英文字母表示厂家代号,其后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产品系列号。

4.4分型产品型号

火灾报警控制器分型产品的型号用英文字母或罗马数字表示,加在产品型号尾部以示区别。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示例

A1JB-QTD-XXYYY表示XX厂区域台式多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系列号为YYY。

A2JBC-QBZ2L-XXYYYY表示XX厂船用区域壁挂式两总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产品系列号为YYYY。

A3JBB-QBW-XXYY表示XX厂防爆区域壁挂式无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系列号为YY。

A4JB-QGH2—XXXYYYA表示XXX厂区域柜式两总线无线混合制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系列号为YYY,分型产品型号为A。

A5JBBC-J8GZ2—XXXYY表示XXX厂防爆船用集中柜式两总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连接8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系列号为YY。

A6JB-T4BZ3L—XXYYY表示XX厂通用壁挂式三总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可连接4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系列号为YYY。

A7JB-T16GH3L—XXYYYYⅠ表示XX厂通用柜式三总线无线混合制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可连接16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系列号为YYYY,分型产品型号为Ⅰ。

火灾报警控制

器产品型号编

制方法

【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4年10月05日

【实施日期】1985年05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本标准适用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的生产、科研、设计、使用、教学、出版、管理等部门。

1型号编制原则

产品型号按类、组、型特征分类。

以简明易懂、同类间无重复为原则。

2型号组成

产品型号由类、组、型特征代号、分类、结构特征代号与主参数三大部分组成,其形式如下:

→主参数→分类、结构特征代号→类、组、型特征代号

2.1类、组、型特征代号

类、组、型特征代号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消防产品中的分类代号,火灾报警控制器代号和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用范围特征代号。

类、组、型特征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代号中使用的汉语拼音字母应是类、组、型特征名称中具有代表性的汉语拼音字头。

该字母如与其他型号重复,可另选字母表示。

2.2分类、结构特征代号

分类、结构特征代号是指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功能和结构进行分类的代号。

用有代表性的分类、结构特征名称中的汉字的大写拼音字头表示。

2.3主参数

主参数是指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主参数→结构特征代号→分类特征代号→应用范围特征代号→火灾报警控制器代号→消防产品中分类代号

3.1类、组、型特征表示法·

3.1.lJ(警)一一消防产品中的分类代号(火灾报警设备)。

3.l.2B(报)——火灾报警控制器代号。

3.1.3应用范围特征代号应用范围特征是指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适用场所:

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为防爆型,否则为非防爆型。

适合于船上条件使用的为船用型,适合于陆上条件使用的为陆用型。

其具体表示方法是:

B(爆)----防爆型;C(船)——船用型。

型号中未注明“B”和“C”代号的是非防爆型和陆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其名称亦无须指明“非防爆型”和“陆用型”。

3.2分类、结构特征表示法

3.2.1分类特征具体表示法

D(单)-----单路;

Q(区)——区域;

J(集)---一集中;

T(通)----通用,指即可作集中报警又可作区域报警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3.2.2结构特征的具体表示方法

G(柜)——柜式;

T(台)——台式;

B(壁)——壁式。

4火灾报警控制器型号编制示例

a.JB一QT-4040路台式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b.JBC--QG--2020路船用柜式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c.JBC--JT一55路船用台式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d.JBB-DB一1单路防爆型壁挂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e.JB一QT一40B40路台式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第二次改型)5改进型型号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性能结构有大的改革,其改进代号按大写汉语拼音字母

表A、B,C......顺序采用,加在产品型号尾部以示区别。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田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福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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