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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UC对比赛器材自行车规定

第三章器材

第一条原则

1.3.001每个会员证持证者要保证其器材(自行车包括其零件和其他设备、头盔、服装等)在质量、材料和设计方面不给运动员本人和其他人带来危险。

1.3.001每个会员证持有者要保证其使用的器材符合国际自盟网站认可的规格要求,并被国际自盟批准。

1.3.002国际自盟对会员证持有者选择使用器材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以及违反

规则而带来的任何不利因素不承担责任。

所使用的器材必须满足适当的官方质量和安全标准。

任何情况下,会员证持有者无权改装生产商提供的比赛设备。

1.3.003任何运动员参加比赛的事实不能引发国际自盟的责任;被裁判、国际

自盟的机构所核查器材只限于符合纯粹的体育要求。

即便是在比赛之后,总裁判长、国际自盟的机构也可以要求对器材和材料的检查。

处于上述目的,对于运动员改造装备后,裁判员和国际自盟可以征其器材做进一步的核查,如经有必要,检查工作甚至可以在比赛期间进行。

第二条技术创新

1.3.004除了山地车比赛外,未经国际自盟的批准,不能对任何被运动员或在比赛中其他持有会员证人员所使用、穿着或携带的用品(自行车、器材、零件、头盔、服装、通讯工具等)进行创新。

如果要求创新,须向国际自盟上交创新申请报告,并附上所有必要的条件。

根据所递交的创新的复杂度,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决定,并要求申请者要支付参加测试的费用额度。

在材料文员会的指导下,国际自盟执行局从体育观点对技术创新的可接受程性进行研究,并在递交报告的6个月内做出回复。

技术创新的验收日期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创新是本规则技术规范预见的范围之内的,就不属于技术创新。

1.3.005如果在比赛和某一赛段的出发时,裁判团认为运动员使用国际自盟尚未接受的技术创新的赛车,可以拒绝使用则以技术创新的运动员参加比赛。

当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该自行车时,他将自动被开除或取消比赛资格。

并且其无权对裁判团的决定提出申诉。

如果该技术创新未被裁判团察觉或处罚,国际自盟纪律委员会将作出取消其比赛资格的处罚决定。

国际自盟将此案自动地或在有关利益方的要求下,交办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在收到器材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罚决定。

赛外,国际自盟决定是否属于技术创新,是否按条款1.3.004的规定进行程序。

 

第二节自行车

前言

自行车本身应遵守自行车运动的精神与原则。

自行车运动的精神是要求所有的自行车运动员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自行车运动的本质是强调人是超越机器纸上的首位主体。

第一条原则

定义

1.3.006自行车是一种有两个相同直径的轮子的车辆。

前轮可用于操纵方向,后轮被脚蹬与链条组成的系统进行驱动。

种类

1.3.007自行车及配件,因该是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的,任何人都能用其作为一项运动进行练习。

为在特定比赛中(记录和其他)获得成就而使用特殊设计的自行车是不允许的。

姿势

1.3.008在自行车上,运动员要采用正常的坐姿。

这和姿势要求他只能有下列支撑点:

脚踏、车把、鞍座。

操舵

1.3.009自行车应该有可操控的车把,并在任何情况和安全条件下被操纵。

驱动

1.3.010自行车只能通过链条和腿的循环踏蹬运动被驱动,不能有电动的或其他的辅助设备。

第二条:

技术说明

除非特殊规定,下列说明只适用于公路、场地和越野赛的赛车。

在山地车、BMX、攀爬车、室内自行车的残疾人自行车的具体特征在各项目部分中陈述。

1.3.011

a)尺寸(见示图《尺寸

(1)》)

1.3.012自行车全长不能超过185厘米,宽度不能超过50厘米。

双人自行车全长不能超过270厘米,宽度不能超过50厘米。

1.3.013车座尖端与中轴垂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厘米(注1)。

这一限制对场地行进间200米计时赛、行进间计时赛、团体竞速赛、争先赛、凯琳赛、500米或1公里计时赛的车辆不试用。

在任何情况下,车座尖端不能超于中轴垂线之前。

如因形状的原因,任何运动员认为其应当使用较小尺寸的自行车,应当向裁判员提出要求,并出示其会员证。

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团可用下列方式进行测试:

使用一条垂线,当运动员进行踏蹬时,观察运动员的膝盖前部是否超过脚蹬轴(见图2)。

1.3.014车座的倾角最大可与车座前后部最高点有9度:

车座的长度应在24至30厘米之间。

(差距5厘米以内是可以的)

1.3.015中轴与地面的距离须在24厘米与30厘米之间。

1.3.016中轴垂线与前轮垂线之间的的距离须在54厘米与65厘米之间。

中轴垂线与后轴垂线之间的距离须在35厘米与50厘米之间。

1.3.017前叉尖端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1.5厘米,后叉尖端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4.5厘米。

1.3.018自行车车轮的直径,包括车胎在内,最大70厘米,最小55厘米。

越野赛的宽度不能超过33毫米,且不能有任何形状的铁钉或螺丝。

对于公路大组出发和自行车越野比赛,只有得到国际自盟事先批准的车轮设计才可以使用。

车轮最少要有12根辐条,截面形状可以是圆、平、或椭圆形,并且截面不超过10毫米。

为了获批,车轮必须通过在国际自盟批准的实验室并由其规定的垂直跌落测试。

测试由以下方面组成:

测试方法:

垂直跌落测试(对砧板的反弹)

功:

40焦耳

撞击前锋几何:

平钢砧,撞击表面覆盖一层20mm厚的硅橡胶垫(硬度为50±5,压缩40%根据ASTMd395方法B)。

橡胶垫需要完好

大量撞击(测试):

在6-10kg之间

功必须始终保持在40焦耳的冲击与±5%公差。

撞击点:

一个从辐条帽孔90°进行撞击,调整有辐条之间与铁砧撞击点

为了获得认证通过,该合金和/或碳车轮应该具备:

无肉眼可见的裂纹或分层

横向剖面没有变形或侧面偏摆幅度不能超过1.0mm

径向剖面没有变形或径面偏摆幅度不能改变超过1.0mm

标准(传统)车轮免于上述测试

传统车轮定义:

车圈高度:

车截面每个边不能超过2.5厘米

车圈材料:

合金

辐条:

至少有2根金属可以拆卸的辐条。

综合:

所有的零部件必须经过认证也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尽管有此条款,使用车轮的选择者仍受到条款1.3.001和1.3.003的限制。

b)质量

1.3.019自行车的质量不能小于6.8公斤。

c)形态

1.3.020除了公路计时赛和自行车越野赛,赛车的车架须为传统式样,即一个闭合三角形结构。

其应当被制造为直管或锥形管(管体可为圆形,椭圆形,平行、株型或其他形状);(除了拉链器和固定座位的)每根管材的形态中应包括一条直线。

各管之间的连接须按以下方式进行;衡量

(1)连接着舵立管

(2)的顶部和坐管(4)的顶部;坐管(延伸出来为车座)须连接着中轴;斜梁(3)须连接中轴与舵立管底部。

后三角须由链支管(6)、座支管(5)与坐管(4)组成。

每根管的最大高度为8厘米,最小厚度为2.5厘米。

后下叉(6)与后上叉(5)的最小宽度为1厘米。

前叉管的最小厚度为1厘米;其可直亦可弯(7)(见图形态1)。

衡量可以倾斜,内侧水平的最大高度为16厘米,最小厚度为2,5厘米。

衡量与下管与舵立管连接处内沿最窄处之间的有效宽度不得超过16厘米。

1.3.021公路计时赛以及场地赛,车架的构成因素可以为管状或立方体进行任何形式的装配或镶铸在一起。

(包括拱形、弧形等形式)。

这些结构,包括中轴,外形上须符合条款1.3.020中规定的“三角形”。

(见图Shape

(2))

横梁和下管与舵立管连接处内沿最窄处之间的有效宽度不得超过16厘米。

此外,在舵立管与横梁和下管前端连接的附加三角形处的距离也不能超过16厘米。

(d)结构

1.3.022除1.3.023中所提及的之外的比赛,只有传统类型车把(见图结构1)可以使用。

支撑手臂的部位应符合下述规定:

上部,不能超出车座支撑点的水平面(B);下部,不能低于两轮最高点的水平面(两轮为相同直径)(C);后部,不能超出把立管延长线(D);前部不能超出前轮轴垂线5厘米(见结构图1A)。

图中A所示的距离不适用于200米行进间计时、行进间计时赛、争先赛、团体竞速赛、凯琳赛和1000米计时赛,上述项目车把最前部垂线超出前轴垂线的距离不能超过10厘米。

制动控制器须附着在车把上,其必须包括两个支撑点级刹车柄。

双手通过操纵刹车柄来控制车闸。

任何在支撑处通过附加或重新配置启动附加制动都是不被禁止的。

使用制动和变速控制的组合系统是允许的。

1.3.023在公路个人计时赛和场地个人、团体追逐赛中,可以在车把上安装附加物。

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前臂在水平位置。

场地1000米和500米计时赛项目中也可以安装附加物。

在这种情况下,其座尖与中轴垂直线间的距离不少于5厘米。

通过中轴垂线和手把最前端的垂线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75厘米,其他1.3.022(B、C、D)的要求不变。

允许有用于支撑肘与前臂托。

(见结构1B)

对于公路计时赛,固定在附加把上的控制杆只要不改变其用途,可以超过75厘米限制。

但握把位置不可超过75厘米标志。

对于本条第一段所涉及的公路和场地比赛,考虑形态学的因素,75厘米的限制可以延长到80厘米。

《形态学因素》被认为是涉及运动员身体尺寸大小。

由于这一原因,运动员需要使用75厘米到80厘米之间部分时,必须在审验会员证时告知裁判团。

裁判团碰到这种情况可以进行下面的测试:

确保元动员在骑行姿势时,其前臂和上臂之间的夹角不超过120度。

1.3.024任何装置、附加的或混合在此结构中的仪器,目的是减少或产生减少空气阻力的影响,或增加推进的效果,如防护屏,整流器的的动力机或其他类似物将绝对禁止。

防护屏可以定义为一件风挡与防风的部件,且目的在于保护车辆的其他部位以减少风阻。

 

车身材形定义为一个延伸或流线型时,只要长L与直径D的比值不超过3,可以默认。

整流器可被定义为使用或以对车辆进行改装的部件。

并且,该零件封闭了车辆的一个活动部分,如车轮或链条。

因此,应该在其固定结构与活动部分之间能够插入一张硬卡(如信用卡)。

1.3.024(第二次修改)水瓶不得整合在框架中,只能放在向下管和固定在坐管上。

瓶子的横截面的尺寸不得超过10厘米或小于4厘米,其容量必须是一个最低的400毫升,最大为800毫升。

1.3.024(第三次修改)任何一辆自行车都可以安装车载收集或传输数据、信息或图像的科技装备。

这种设备应包括遥测和应答装置以及摄像机。

在下列情况下,可安装自行车等设备:

安装该设备的系统必须设计专门为自行车使用,不得影响自行车的其他认证;

•在比赛过程中系统设备不能被拆除或移动,设备将被认定是不可移动的;

•在比赛中车手不能有任何关于其他车手收集或发送的图像或信息。

尊重和遵守上述条件和UCI所有其他规定,意味着车载技术的使用是授权,但并不意味着UCI承担任何责任。

UCI不会为任何许可证持有者因使用和安装科技设备而承担任何后果。

本文所载的要求不适用于可移动码表/车手信息系统。

尽管有上述规定,文章4.3.014或6.1.060完全适合对车载技术设备的使用。

1.3.025在场地比赛或训练中,不能使用活飞轮、变速器和车闸。

碟刹在公路越野的训练和比赛时是允许使用。

公路和公路越野赛的比赛中,禁止使用固定飞轮:

一套刹车系统要操控两个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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