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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 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 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三) 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四)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         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         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          授信及额度管理

第六条         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         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二)        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      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

(二)        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        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

(四)        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五)      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L/C);

(六)        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第十二条      首次向本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本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本行自行买入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        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及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        本行在代理行额度内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采用转卖他行或仅为中介方式办理,或拒绝受理此业务。

对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意办理的,在《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认本行报价后回复客户;

(三)        客户接受本行报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本行;

(四)        本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有效的书面承兑后,按照《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

(五)        本行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本行;

(六)        远期承兑到期,本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本行福费廷融资款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包买他行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        本行收到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行)福费廷业务包买申请,要求其提供信用证副本进行审核;

(二)        本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并向卖出行报价;

(三)        双方确认报价后,根据福费廷业务询价单对报价进行有效确认;

(四)        卖出行向本行提交以下包买单据:

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款项让渡函、正本信用证及其修改、商业发票、提单及汇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承兑电文、卖出行致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通知款项让渡事实的函电复印件(须有卖出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TRUECOPY字样)、卖出行信用证款项让渡函正本;

(五)        本行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向本行确认款项让渡事实的有效确认,扣除本行融资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对卖出行进行融资;

(六)        远期承兑到期,本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本行福费廷融资款,与卖出行结清相关银行费用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转卖他行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        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        本行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对符合自行买入条件或已联系包买商且包买商以有效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包买的,本行在对包买行为进行反确认后可先行买入票据;

(三)        对于本行已自行买入的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转卖他行福费廷业务,转卖价格不得低于本行买入价格;

(四)        对于本行自行买入时已联系包买商确定包买的,本行在收到包买商付款后,应先归还福费廷融资款项,并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仅为中介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        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        本行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同意办理仅为中介方式福费廷业务的,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本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        客户接受本行报价,本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        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本行;

(五)        本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有效承兑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包买商要求的文件一般包括:

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款项让渡函、信用证及其修改、商业发票、提单、汇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承兑函电复印件(须有本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TRUECOPY字样),本行出具给包买商的信用证款项让渡函原件;

(六)        包买商向本行付款。

收到款项,本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七)        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在承兑到期日,直接偿付包买商,若通过本行偿付包买商,本行收到款项后应立即转付包买商。

第十七条      福费廷业务的融资货币原则上为买入单据币种。

如果客户明确书面要求融资为其他币种,应在切实防范化解汇率风险的前提下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为融资日起至承兑到期(付款)日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福费廷业务的融资利率应根据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情况、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融资金额和期限等情况,参照当日市场行情,用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浮动点数方式确定利率。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本行应加强福费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融资款项如期归还。

第二十一条          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若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能及时收汇,应及时向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进行查询催收。

如其无理拒付,应依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迟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的方式下,从福费廷业务逾期30天开始,须经有权人授权后通过垫款科目进行核算,并由专人负责向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催收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三条          对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加强汇率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本行转卖他行和仅为中介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注意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福费廷业务要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有关资料要设专卷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永久保留。

第二十六条          福费廷业务项下若发生由欺诈引起的风险或银行垫款,应及时联系客户予以追索。

第二十七条          对于福费廷业务项下遇有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相关部门,并按本行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福费廷业务协议》

2、        《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

3、        《款项让渡函》

4、        《福费廷业务询价单》

5、       《福费廷业务审批表》

 

附1

福费廷业务协议

编号:

福费廷协议  年  字  号

甲方(包买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地址:

主要负责人:

乙方(出售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加速乙方资金周转,避免出口项下的外汇及利率风险,乙方特向甲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福费廷的含义及性质

本协议中的福费廷是指甲方按一定的价格和费率以贴现的形式买断乙方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行为。

本协议中的错币种NRA福费廷是指乙方为在甲方开立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在乙方同意承担汇率风险的情况下,甲方按一定的价格和费率以外币贴现的形式买断乙方未到期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或保付票据项下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行为。

本协议中买卖的标的为乙方以融资票据/单据形式表现的应收账款债权。

有关该票据/单据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在叙做福费廷业务时由乙方完全转让给甲方。

第二条 买卖标的

指以有关票据/单据形式表示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付款请求权、担保权益、对任何第三人的追索权等,但不包括:

乙方对贸易合同项下相对人及/或任何相关第三人的责任、义务。

若乙方向甲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则乙方须提交如下有关票据/单据:

(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如有修改)的原件;

(二)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正本或承兑行的加押承兑函电;

(三)发票;

(四)纸质报关单复印件或符合监管政策及我行规定的其他报关证明以及运输单据复印件;

(五)乙方抬头并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LetterofAssignment;

(六)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

若乙方向甲方转让非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的有关票据/单据为:

——票据正本(若由银行保付的,在票据上应有银行记载担保或保付字样,若经银行承兑的,在票据上应有银行承兑文句。

乙方应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甲方。

除非另行书面同意,甲方不接受包买已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

——若有银行为票据出具担保的,应提交为票据担保付款的保函,及担保行同意让渡的确认函(电);

——发票;

——乙方抬头并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LetterofAssignment

——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

甲方有权视情况增减对票据和单据的要求。

第三条 交易办理

在协议期间内,甲方应对乙方的福费廷业务申请意向逐笔进行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双方签署《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予以确认。

乙方应视交易具体情况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要求向甲方提交票据/单据,甲方经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福费廷包买价。

在协议期间具体叙做福费廷业务时,乙方应在有关的《福费廷交易确认书》、LetterofAssignment上加盖乙方在甲方处预留的印鉴;甲方则应加盖其银行业务专用章。

双方认可以上签章的有效性。

第四条 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在本协议项下办理每笔福费廷业务,乙方均须及时向甲方提交第二条所述票据/单据。

甲方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单据有权拒绝接受办理福费廷业务;

(二)融资票据/单据提交以甲方确定的种类和内容为准;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所提交的所有票据和单据真实、合法;贸易背景真实、合法,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

(四)乙方将融资票据所涉及的权利完全合法地转让予甲方;

(五)乙方所转让的权利不存在任何限制或瑕疵或其他任何阻碍甲方行使权利的不利因素;

(六)融资票据/单据项下权利的转让并不导致甲方应承担贸易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乙方对贸易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仍负有全面履行之责。

(七)如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错币种NRA福费廷业务的,乙方同时另行承诺和保证如下:

1.乙方同意承担错币种NRA福费廷业务项下的汇率风险,并承担甲方向乙方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亏损和收益;

2.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存入保证金,该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即视为特定化和移交甲方占有,作为甲方向乙方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可能产生的亏损的质押担保。

3.如甲方向乙方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导致亏损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做相应的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再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包买价格

包买价格依贴现率/融资利率、宽限期、福费廷业务费用三部分确定。

(一)贴现率/融资利率。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贴现法:

1.直接贴现法。

计算公式为:

贴现净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票面金额-票面金额×贴现率(年率)×(贴现天数+宽限期)/360(365)。

(计息基础按币种而定)。

贴现天数:

从贴现付款日(含该日)起计算到票据/单据到期日(含该日)止

2.复利贴现法。

计算公式为:

                             

3.其他。

计算公式为:

(有关计算公式应在签订协议前填入)

(二)宽限期:

是从票据/应收账款到期日到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计入贴现天数。

(三)福费廷业务费用:

1.承诺费:

承诺费率,最低人民币元。

承诺费计算天数是从签署《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之日起(含该日),至我行贴现付款之日或乙方取消交易之日止(不含该日)。

承诺费以年率表示,甲方有权选择于贴现日贴现付款之日或福费廷交易取消之日向乙方收取。

其中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

2.福费廷交易费。

本协议项下具体交易的贴现率、宽限期、及福费廷业务费用以双方就具体交易所签署的《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为准。

第六条融资及款项划转及债权转让

(一)福费廷项下款项划转前提:

甲方收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票据和单据,并经审核认为可以接受;

(二)款项划转: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甲方按《福费廷交易确认书》将约定包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至乙方账户内。

乙方对包买金额有异议的,应在甲方划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双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确定的方式核对。

乙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甲方划转的金额。

(三)债权转让:

只要甲方将本条第2款所述款项付至乙方账户后,即为支付全部的转让对价,相应票据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即正式转让至甲方。

第七条追索权的放弃及除外

甲方为乙方提供福费廷业务后,甲方取得相关票据/单据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依照票据/单据等法律文件向开证行/担保行要求付款的权利),同时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

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票据/单据涉及的贸易不真实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本协议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票据/单据虚假;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任意一款的承诺与保证事项或其他条款中的约定义务的;

(四)本协议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涉票据/单据的相应信用证/保函遭法院止付的;

(五)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效力出现瑕疵或阻碍甲方行使被让渡的所有权利事项。

(六)乙方投保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的险种后,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

1.乙方自身原因;

2.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情形;

3.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导致保险单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无法得到履行;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甲方对以上票据/单据的买卖保留完全的追索权,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在此,甲方有权以包买金额为基数,自票据/单据到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向乙方计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时须赔偿甲方其他相关的损失及费用。

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任一笔福费廷业务未完全按本协议及《福费廷交易确认书》的规定交单/票或单方取消甲乙双方已签署的《福费廷交易确认书》所确定的福费廷业务的,甲方有权根据《福费廷交易确认书》确定的承诺费率所计算的金额向乙方收取承诺费。

出现本条以上约定事项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协议期间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期间年,期间届满前若双方没有异议,协议期间自动续期年,此后亦按此方式顺延。

上款所称“协议期间”是指甲方为乙方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发生期间,在该期间内双方通过签署《福费廷交易确认书》办理的具体交易,即使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在本协议期间届满以后才到期的,仍然适用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本协议期间届满后,任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未得到实现或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协议将到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得以实现及所有义务得到履行之日方才失效。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纠纷,应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以下二者择一):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有关补充协议。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融资票据/单据和双方签署的《福费廷交易确认书》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附2

一式两份

银行福费廷交易确认书

致:

      公司

关于下述票据/单据:

信用证号码

开证行

出票人

付款人

承兑行/担保行

货物名称

票据号码

承兑/担保日:

到期日:

票面币别/金额:

贴现币别/金额:

实际入账币别/金额:

我行愿意无追索权地受让上述票据/单据项下的应收账款,正式报价为:

(一)正式报价:

贴现率:

宽限期:

福费廷业务费用:

1.承诺费:

2.福费廷交易费:

通讯费:

预扣费(实行多退少补,即在预扣费多于实际发生费用的前提下,招商银行将退还该多出费用;在预扣费少于实际发生费用的情况下,招商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贵公司的账户以扣收该费用差额。

(二)福费廷业务费用收取方式:

()福费廷业务发生时全额收取()福费廷业务到期时全额收取

()其他:

请贵司于(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行确认。

该确认书将成为已签署的编号为()的《福费廷业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银行行/部

签章:

日期:

 

我司确认并保证:

1.我司对贵行《招商银行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上的报价及条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

2.本《银行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一经我司签署即构成不可撤销的交易承诺及合同。

我公司将在不晚于(  )个工作日内向贵行提交相应的单据/票据。

否则,贵行有权取消交易并按贵行既定标准收取承诺费,同时保留向我司追索贵行在福费廷二级市场上所受损失的权利;

3.我司为票据的正当持票人,所提交的票据及其相关信用证、银行保函、银行承兑和其他单据均是真实的,且符合信用证或保函的有关规定。

票据/单据一经贴现,贵行有权按你行认为适宜的方式处理票据/单据和票据/单据项下的收汇款项。

4.如信用证项下贵行根据我司申请已办理了出口押汇,我司确认,一旦贵行同意就该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办理福费廷业务,贵行有权将该笔福费廷业务的包买款项首先偿还我司已申请办理的出口押汇融资款(出口押汇尚未到期则视同提前到期),同时扣除相关费用(如有)之后,将余款入我司账户;包买款项不足归还贵行出口押汇融资款项和相关费用的,我司授权贵行从我司在贵行账户中直接扣收。

5.如发生贵行在到期收汇时出现短款,且贵行预扣款不足以支付全部短款的情况,我司承诺补足贵行短款部分并授权贵行从我司在贵行账户中做相应扣除。

6.票据/单据所涉及的交易背景真实可靠,如出现票据/单据虚假、商业欺诈、法院止付或()号《福费廷业务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其他除外情况,贵行仍保留对我司的追索权。

7.贵行有权从我司在贵行账户中直接扣收所有福费廷业务费用,无需另行征得我司同意。

不足部分贵行有权再向本公司追索。

8.如我司向贵行申请办理错币种NRA福费廷业务的,

(1)我司同意承担错币种NRA福费廷业务项下的汇率风险,并承担贵行向我司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亏损和收益;

(2)按贵行的要求向贵行存入保证金,该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账号:

)即视为特定化和移交贵行占有,作为贵行向我司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可能产生的亏损的质押担保。

(3)如贵行向我司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导致亏损的,贵行有权直接从我司在贵行开立的账户做相应的扣除,不足部分贵行有权再向我司追索。

公司(签章):

有权签字人:

日期:

银行福费廷业务审批表

                   编号:

我行业务编号

信用证/票据编号

票据种类

□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远期本票

票面金额

贴现净额

贴现率

承诺费率

贴现天数

宽限期

预扣银行费用

我行费用:

         代理行费用:

开证行

出票人

付款人/受票人

承兑行/担保行

开证行/担保行授信额度余额

客户入账账号

经办行意见:

 

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审查意见:

 

分行有权签字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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