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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对本条文规定10款内容,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二)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实施措施要做到三点: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质量责任制,按图施工是施工企业的重要原则,必须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

2.制订有修改设计文件的制度和程序,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

如必须改时,

应按程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出正式手续。

3.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首先阅读工程勘察报告,根据其对施工现场提供的地质评价和建议,对工程现场环境有全面的了解,进行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设计,制订地基开挖措施等有关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本款是为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的有效措施。

因为验收规范的落实必须由掌握验收规范的人员来执行,没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验收规范,验收规范再好也是没有用的。

所以,本条规定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

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人员的资格,以及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其验收人员的资格,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规定,并按其执行。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本款的落实措施包括三个方面:

1.施工单位应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按其进行培训、交底和具体操作达到施工单位规定的质量目标,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交付验收前,必须自行检查评定,达到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才能交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有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依据-----企业标准。

企业标

准是经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有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执行日期、标准名称及编号,在企业标准体系中能查到。

按其培训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质量检查评定,是保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的基础。

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不经自行组织检查评定合格,或不经检查评定,不执行企业标准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不合格的工程(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交出验收的,要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置。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这款也是程序规定。

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先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验收,地基基础工程还应通知勘察单位参加验收。

对质量控制有把握时,也可按工程进度先通知,然后进行检查,或与有关人员一起检查认可。

施工单位先填好验收表格,并填上自检的数据、质量情况等,然后再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认可,形成文件。

监理可以旁站检查,也可抽查检验,这些应在监理方案中明确。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本款是为了加强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建设部以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通知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应按其规定执行。

鉴于检测会增加工程造价,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其他项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承包合同中做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具体落实。

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如下:

1.范围: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数量: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O.7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本款的落实措施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D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规定的格式,前道工序原来的质量情况,如钢筋位置、绑扎完制订每个检验批表,每个表的内容可以采用由规范组制订的检验批验收表,推荐使用。

2.0.5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O.9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D.O.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表D.0.1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本款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的重大突破。

以往工程完工后,通常是不进行检测的,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完成就可以了,多是过程中的检查。

但是,有些工序完成后很可能改变了钢筋检查,位置都是符合要求的,但将混凝土浇筑完,钢筋的位置是否保持原样,就不好判定了,就需要验证检测;还有混凝土强度的实体检测、防水效果检测、管道强度及畅通的检测等,都需要验证性的检测。

这样对正确评价工程质量很有帮助。

这些项目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给出,可以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一起抽样检测,也可以由施工方进行,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

监理、建设单位等也可自己进行验证性抽测。

但抽测范围、项目应严格控制,以免增加工程费用。

2.0.11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表D.O.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本款是保证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的数据可靠和结果的可比性,以及检测的规范性,确保检测的准确。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操作人员应有上岗证,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检测程序及审核制度,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设备、仪器应通过计量认可,在有效期内,保持良好的精度状态。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

并应共同确认。

现场检查,房屋四周尽量走到,室内重要部位及有代表性房间尽量看到,有关设备能运行的尽可能要运行。

验收人员以监理单位为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3个有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技术、质量人员参加,经过现场检查,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观感质量的好、一般、差。

2.0.15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

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

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

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

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

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

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

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总承包单位应将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有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图纸会审及变更记录,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施工操作依据、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书,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中有关施工试验、测试、检验等,以及抽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等,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确认,可按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别核查,也可综合抽查。

其目的是强调建筑结构、设备性能、使用功能方面主要技术性能的检验,能说明工程质量是安全的,使用功能是有保证的。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严禁验收。

这种情况是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加固补强技术方案制订之前,就能进行判断的情况。

对于质量问题严重,使用加固补强效果不好,或是费用太大不值得加固处理,以及加固处理后仍不能达到保证安全、功能的情况,应坚决拆掉。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O.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这条规定是体现施工单位对承担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的条文,施工单位应自行检查达

到合格,才能交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

施工单位应进行的程序,用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下来,便于对施工行为的检查和考核。

这也有利于分清质量责任,严格建设程序。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

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这条规定是体现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的条文。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验收与不验收的决定。

这是建设单位应进行的程序,用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下来,便于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也是建设单位对工程的一次全面评价检查,对工程项目进行总结的一个重要部分。

6.O.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O.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O.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这条是程序性的规定.是体现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负责的条文。

一个工程有开始,有结束,是完整的。

体现了一个工程建设过程的全面完成,是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启用的必要条件,也便于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程序。

在规定时限内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资料不全经整改备案单位不予验收的,以及边备案就开始使用的,更严重的不备案就使用的,都是违法的,应判定为不符合规范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3)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4·1·l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考虑工程结构形式、环境和气象(如温差、风、雪等)、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

对各种不同条件,都应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时可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

施工技术方案中应有模板设计的有关内容。

对重复多次使用的模板系统,不一定对每个工程都进行设计计算,但必须有相应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以有无模板设计文件资料以及模板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作为判定依据。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结构可能尚未形成设计要求的受力体系,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支撑。

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及支顶易被忽视而造成结构缺陷,应特别注意。

施工技术方案中应规定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

应检查施工技术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并检查其落实情况,如对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教育等。

4·2·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4.3.1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表4.2.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

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表4.3.1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钢筋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

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当现场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可进行钢筋代换。

钢筋代换可以是不同规格钢筋之间的代换,也可以是不同品种、不同级别钢筋之间的代换。

一般情况下,只要钢筋代换以后其受拉承载力设计值不降低就可以了。

但是,在抗拉力不变的情况下,应力变化可能引起伸长变形的差异,而规格不同可能引起裂缝宽度和耐久性的变化,因此,钢筋代换应经设计方面校核而加以确认,而不能由施工单位自行变更。

规范为此专门规定,为了保证对设计意图的理解不产生偏差,确保满足原结构设计的要求,当需要作钢筋代换时,应由设计单位决定,并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钢筋进场时。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普通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要求。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本条的目的是通过复验确认钢筋为合格产品,并防止名实不符或混料错批。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

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l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结构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具有必要的延性,其强度实测值应满足本条强屈比及超强比的要求。

设置本条是为了保证在地震作用下,结构某些部位出现塑性铰以后,钢筋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取值。

5.5.1钢筋安装时。

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对施工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实现设计的意图。

因此,钢筋安装施工时,作为混凝土结构中起关键承载作用的受力钢筋,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及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这里的设计要求是指含施工设计图纸在内的各种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的要求。

检查应在钢筋绑扎安装时进行,并在浇筑混凝土之前的隐蔽工程验收时加以确认。

用观察的方法对钢筋品种、规格(直径)、数量等进行检查,要求全数目测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用钢尺量测加以核实。

与设计要求相符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

应进行复验。

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水泥进场时,应根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等,并按有关规定存放。

强度、安定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作复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等的要求。

当设计有要求、合同有约定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可根据情况对其他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水泥是混凝土的重要组成成分,且在混凝土中用量大,若其中含有氯化物,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应严格加以控制。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使用时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混凝土速凝剂》JC472、《混凝土泵送剂》JC473、《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防冻剂》JC475、《混凝土膨胀剂》JC476等的规定。

外加剂的检验项目、方法、批量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鉴于某些外加剂(如尿素)长期分解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故使用外加剂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若外加剂中含有氯化物,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应严格控制。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处于高应力状态,对锈蚀非常敏感,故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适当放宽,但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加以控制。

7.4.l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lOO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由于混凝土强度等级直接影响结构安全,故本条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判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依据是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结果。

本条针对不同的

混凝土生产量,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

混凝土的组成材料以及配合比设计、搅拌、运输、浇筑、振捣、养护等施工工艺都对其最终质量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混凝土必须进行试验检查,以保证其应有的力学性能。

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应用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结果,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来判定合格与否。

实际操作中,不按规定预留试件,不按规定标准养护试件或同条件养护试件,甚至弄虚作假伪造试件及强度试验报告的事情时有发生。

因此,将对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取样规定列为强制性条文,加强其执行力度。

7.4.3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注:

1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持计量准确;

2当遇雨天或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

和骨料的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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