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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种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公司特种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叉车、装载车、推土机)。

第三条维保单位应经常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包括年检、月检、日检,作好检查记录。

在机组大修前,对所管辖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点检人员对所管辖的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不得违章使用机动车辆。

凡违反本制度将严格进行考核。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设备部是特种机动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辆维修和保养制度、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及相关措施等。

指定专人负责对机动车辆进行技术管理。

(一)负责特种机动车辆的健康状况技术监督;建立技术管理挡案;定期对特种机动车辆进行检查,负责落实检验单位提出问题的整改。

(二)负责特种机动车辆检修、维护技术措施的审核和检修过程的组织管理及检修后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制定特种机动车辆大修、小修改造计划。

(四)负责特种机动车辆的大修、小修技术改造费用的审批和资金落实。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是特种机动车辆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特种机动车辆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特种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台帐的建立与完善。

(二)负责监督特种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培训、取证、年审工作。

(三)负责建立特种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台帐。

(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承包特种机动车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五)负责联系特种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工作。

(六)负责对特种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七条特种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和维护负责人名单报安监部备案。

第八条特种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机动车辆安全知识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设备主管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十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十一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十二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十四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五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六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前后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八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九条车辆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备件。

第二十一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限压装置。

第二十二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二十三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四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五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六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七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 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八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

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九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三十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二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三十三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四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五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六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七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八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电部应加强对(推土机、装载机)、检修公司应加强对叉车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一)定期对叉车、推土机、装载机司机进行安全教育(每周一次)。

(二)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驾驶员进行年审,对叉车进行年检,在得到市劳动局的合格确认后方可继续驾驶和使用叉车、推土机、装载机。

(三)严格按厂内机动车驾驶要求执行。

(四)每天做好叉车、推土机、装载机、的点检工作(按点检表进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每周对车辆进行2次清洗,并检查油、电、刹车系统是否正常,定期更换齿轮油、更换液压油、电池充电、水箱加水。

(六)叉车、推土机、装载机、平时停放的定置管理。

(七)叉车、推土机、装载机、维修必须在比较安全的位置进行(车槽)。

(八)班后叉车、推土机、装载机的停放必须离开生产车间和仓库停放,尽可能切断电源,拉上手刹,如场地不平必须在车轮底下垫上三角垫木以确保车辆不发生滑行,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九)不同班次,上下班时必须进行交接,填写交接表,让接班人员知道叉车、推土机、装载机的状态,以确保安全。

(十)同班次不同叉车、推土机、装载机司机交接使用叉车时,必须进行口头交接,以确保安全。

(十一)故障车维修完毕,维修人员与叉车、推土机、装载机司机必须进行交接,叉车、推土机、装载机司机进行试车,确认故障已排除后方可接车。

 第四十条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四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车辆事故记录。

(五)驾驶员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

(六)驾驶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出车,文明服务。

(七)驾驶员要遵章守法,严守职业道德。

(八)服从领导,听从调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路线出车。

(九)爱护车辆,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油路、杀车、灯光等)车辆保持良好的状态。

(十)做好出车记录,严谨驾驶作风,严格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十一)严禁酒后开车;不准把车辆借给他人驾驶;行车中要中速行驶,严禁开高速车;严禁带故障上路。

第五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二条安监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劳动部门在内部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四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六章考核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凡检查中发现,责任部门对钥匙保管不严格、乱丢乱放;使用钥匙操作期间损坏设施,造成丢失或损坏设备等,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200元,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六条凡对以上条款不执行,职责不履行,整改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每发生一次违章或违反规定的,扣罚责任部门200--500元,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出现机动车辆损坏或运行途中发生异常,带病行车等问题,不汇报、不登记或汇报后责任部门不及时处理的,扣罚责任部门100--200元,考核该操作人员100元。

第四十八条工作时间发生故障,维护人员在接到救援电话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赶不到现场,将酌情考核100—300元。

第四十九条管理不到位,影响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人员100—3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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