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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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一总则
1.为了使博物馆既能向观众提供良好的视觉环境,又能使光学辐射对其藏品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博物馆的照明设计。
利用古或旧建筑设立的博物馆可参照执行。
3.博物馆的照明设计必须遵循有利于观赏展品和保护展品的原则,达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修方便的要求。
4.博物馆的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光辐射opticalradiation
包括可见辐射、紫外辐射和红外辐射。
可见辐射visibleradiation
能直接引起视感觉的光学辐射,通常将其波长范围限定在于380nm和780nm之间。
紫外辐射ultravioletradiation
波长比可见辐射短的光学辐射,通常将其波长范围限定在100nm和400nm之间。
g=EN-USstyle=mso-bidi-font-size:
9.0pt>
红外辐射infraredradiation
波长比可见辐射长的光学辐射,通常将其波长范围限定在780nm和1000μm之间。
2.照度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ф与该面元的面积dA之商,即E=dф/dA,该量的符号是E,单位为勒克斯(1x)。
3.平均照度averageilluminance
规定表面的照度平均值。
4.维护照度maintainedilluminance
是在必须换灯或清洗灯具和房间表面,或者同时进行上述维护工作的时刻所得到的参考面上的平均照度。
5.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7pt;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6.照度均匀度uniformityratioofilluminance
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7.一般照明general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8.局部照明local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9.混合照明mixedlighting。
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10.亮度illuminance
由公式L=dф/dA.cosθ.dΩ定义的量。
式中dф是通过给定点的辐射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dA是包含给定点的辐射束截面积,θ是该截面与辐射束方向的夹角。
该量的符号是L,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11.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和亮度范围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或造成观察物件细微部分能力的降低。
12.直接眩光directglare
由视野中,特别是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
13.反射眩光glarebyreflection
由反射造成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
14.视野visualfield
当头和眼不动时,人眼能够察觉到的空间的角度范围。
15.光幕反射veilingreflection
由视觉对象上的镜面反射,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
16.色温colour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湿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色)的色品完全相同时,完全辐射体(黑色)的湿度,其符号为Tc,单位是开(K)。
17.一般显色指数(Ra)generalcolourrendingindex
特定的八个一组色试样的CIE1974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
18.漫射照明diffusedlighting
19.定向照明directionallighting。
投射到工作面和目标的从某一特定方向的照明。
20.反射比reflectionration
被反射的光通量与入射的光通量之比(以前称反射系数)。
21.暗适应darkadaption
视觉系统适应低于百分之几的坎德拉每平方米亮度的变化过程及终极状态。
22.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23.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的一点上,由于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己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三照度标准3.1陈列室展品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陈列室展品照明的照度标准
展品类别
照度标准(1x)
1.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如:
丝、棉、麻等纺织品、织绣品,中国画、水彩画、水粉画、水墨画、版面、素描和书法、拓片、手稿、文献、书籍、邮票、图片、相片、壁纸等各种纸质物品,壁画,彩塑,彩绘陶俑,含有机材质底层的彩绘陶(石)器,染色皮革,各种动植物标本等。
≤50
2.对光敏感的展品如:
油画、蛋清画等,不染色的皮革,角制品,骨制品,象牙制品,竹木制品和漆器等。
≤150
3.对光不敏感的展品如:
青铜器、铜器、铁器、金银器、各类兵器、各种古钱币等金属制品,石器、画像石、碑刻、砚台、各种化石、印章等石质器物,陶器、唐三彩、瓷器、琉璃器等陶瓷器,珠宝、等宝石玉器和各种石矿标本,玻璃制品珐琅器等。
≤300
注:
1、陈列室一般照明按展品照度值的10%-20%选取。
2、表中照明度值是被照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3.2博物馆其他场所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博物馆其他场所的照度标准
场所
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1x)
低
中
高
陈列室
门厅
地面
150
200
300
进厅
地面
30
50
75
美术制作室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报告厅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接待室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警卫值班室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技术及办公用房
鉴定编目室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摄影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熏蒸室
实际工作面
30
50
75
实验室
实际工作面
150
200
300
修复室
实际工作面
500
750
1000
文物复制室
实际工作面
500
750
1000
标本制作室
实际工作面
500
750
1000
研究阅览室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藏品库区
缓冲间
地面
30
50
75
藏品库房
地面
50
75
100
鉴定室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观众服务设施
售票处
售票台面
150
200
300
存物处
地面
75
100
150
纪念品出售处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食品小卖部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公用房
办公室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休息处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装具贮藏室
0.75m水平面
20
30
50
库房
地面
30
50
75
厕所
地面
20
30
50
注:
1、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的照度标准值是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按混合照明度值的20%-30%选取。
如果对象是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材料,则应减少局部照明的时间,并应有防紫外线的措施。
2、表中照度值为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3、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展品的藏品库房,应有防紫外线的措施。
3.3表3.1和表3.2中的照度值是维护照度值。
维护系数应按表3.3选取。
表3.3维护系数
场所
维护系数
白炽灯、荧光灯
卤钨灯
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藏品库区、公用房中之办公室
0.75
0.80
观众服务设施、公用房(办公室除外)
0.70
0.75
四对陈列室照明质量的要求
1.照度均匀度
(1)对于平面展品,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yle=mso-bidi-font-size:
9.0pt>0.8,但对于高度大于1.4米的平面展品,则要求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4。
(2)只有一般照明的陈列室,地面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2.眩光限制
(1)在观众观看展品的视场中,不应有来自光源或窗户的直接眩光或来自各种表面的反射眩光。
(2)观众或其他物品在光泽面(如展柜玻璃或画框玻璃)上产生的映像不应妨碍观众观赏展品。
(3)对油画或表面有光泽的展品,在观众的观看方向不应出现光幕反射。
3.光源的颜色
(1)应选用色温小于3300K的光源作照明光源。
(2)在陈列绘画、彩色织物、多色展品等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应采用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光源作照明光源。
对辨色要求不高的场所,可采用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60的光源作照明光源。
4.立体感
S>
(1)对于立体的展品,应表观其立体感。
立体感应通过定向照明和漫射照明的结合来实现。
5.陈列室表面的颜色和反射比
(1)墙面宜用中性色和无光泽的饰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6。
(2)地面宜用无光泽的饰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3。
(3)顶棚宜用无光泽的饰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8。
五陈列室的照明设计
1.一般要求
(1)展品与其背景的亮度比不宜大于3:
1。
(2)在展馆的入口处,应设过渡区,区内的照度水平宜满足视觉暗适应的要求。
(3)对于陈列对光特别敏感的物体的低照度展室,应设置视觉适应的过渡区。
(4)在完全采用人工照明的博物馆中,必须设置应急照明。
e:
exactly>2.光源和灯具
(1)宜采用荧光灯,普通白炽灯或卤钨灯作照明光源。
(2)应根据陈列对象及环境对照明的要求选择灯具或采用经专门设计的灯具。
3.陈列照明
(1)墙面陈列照明
1)宜采用定向性照明。
2)应把光源布置在“无光源反射映像区”。
(2)立体展品陈列照明
1)应采用定向性照明和漫射照明相结合的方法,并以定向性照明为主。
2)定向性照明和漫射照明的光源的色温应一致接近。
(3)展柜陈列照明
1)展柜内光源所产生的热量不应滞留在展柜中。
lass=MsoNormalstyle=LINE-HEIGHT:
17pt;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2)观众不应直接看见展柜中或展柜外的光源。
3)不应在展柜的玻璃面上产生光源的反射眩光,并应将观众或其他物体的映像减少到最低程度。
六展品的保护
1.应减少灯光和天然光中的紫外辐射和红外辐射,使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小于75μW/1m。
2.对于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展品,除了限制其照明水平不大于标准值之外,还应减少其曝光时间,表6.0.2是这两类展品的曝光量(照度×时间)标准。
闭馆时,展品应处于无光照射状态。
3.对于密封在真空中或有惰性气体的环境中,并保存在特制的展柜或特设的展室内的对光特别敏感而又特别珍贵的国家特级保护文物,必须在有特殊需要时,才允许在规定照度下使其曝光。
七陈列室的天然采光设计
1.侧面采光系数(Cmin)应为1%,顶部采光系数(Cav)应为1.5%。
2.不应有直射阳光进入陈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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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然光产生的照度不应超过标准值。
4.应减少天然光中的紫外辐射和红外辐射,使紫外线的相对含量小于75μW/1m。
5.顶层宜采用天窗采光。
6.必须设置人工照明作为辅助照明之用。
八附则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和中国历史博物馆联合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并经批准于1994年立项开展编制工作。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制定博物馆陈列室和馆内有关用房(技术及办公用房、藏品库房、观众服务设施用房及公用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2.制定陈列室照明质量的要求和照明质量指标;
3.制定照明方面保护展品的技术指标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4.制定陈列室照明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组织编制单位: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
参编单位:
中国历史博物馆、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美术馆。
cii-font-family: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
TimesNewRoman;mso-bidi-font-size:
9.0pt>组织编制人:
郑广荣
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肖辉乾、刘南山、钱典祥、郑广荣、李保国、张文才、李文砚。
附录A照明维护
为了保证照明装置在投入使用后能产生设计时所预期的照明效果,以及保证展品得到切实的保护,博物馆的有关人员应按下述要求做好照明维护工作。
1.博物馆的有关人员应根据照明设计人员和馆方共同商定的照明维护计划定期更换光源、清扫灯具和房间表面以及窗户。
2.在进行照明维护时,照明设备的位置或瞄准角在维护前后应保持一致。
3.在维护工作期间,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展品不受损害。
4.馆方有关人员应定期用照度计测量展品上或展室中的照度,并作好记录。
5.馆方有关人员应建立对光敏感和特别敏感的展品的曝光量档案,其年曝光量的限值见表6.0.2。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招待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不应
bidi-font-size:
9.0pt>或“不得”。
2.表示严格,在政党情况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