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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及福利

6.1社会保险

正式劳动合同制员工参加政府的各项社会保险。

特聘工的社会保险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约定执行。

社会保险的比例及额度将根据国家社保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具体内容参见社会保险有关条例。

6.1.1养老保险

A、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超过300%的按300%计。

B、2007年个人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8%缴纳,企业按18%;按上年缴费工资的8%建立个人帐户金,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金,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C、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D、凡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并投保的职工(简称“中人”)到达法定年龄退休,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凡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中人”及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7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E、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资并投保的员工(简称“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6.1.2医疗保险(详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A、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个人医疗帐户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四部分组成。

B、公司按在职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向市医保机构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C、个人帐户金由二部分组成:

一是由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向单位缴纳,另一部分由公司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左右比例提取根据职工不同年龄划入。

D、补充医疗保险金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

E、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司按上月末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数,每人每月5元向市医保机构缴纳。

F、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市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6.1.2失业保险

A、个人按20元/月上缴,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上缴。

失业后根据连续工龄,员工可向就业局领取失业金。

B、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C、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D、失业金给付标准,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支付,现行标准为469元/月。

6.1.3工伤保险

A、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浮动费率(0.5---1.5%)向社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B、工伤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a.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b.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c.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d.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e.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f.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g.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h.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i.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不属工伤范围: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k.犯罪或违法;

l.自杀或自残;

m.酗酒;

n.蓄意违章;

o.斗殴;

p.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三十日内,由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由劳动部门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E、工伤医疗期:

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十二)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但廷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F、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G、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H、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保留)劳动关系。

并按伤残等级发给月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I、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至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60%的伤残恤金;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如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J、因工死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丧葬、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K、未达到社保机构工伤认定条件的工伤的管理

q.发生工伤所在部门必须发生工伤之时起48小时内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工伤报告,由公司医疗管理委员会(公司安委会),对其作出认定。

r.其工伤待遇由公司医疗管理委员会(人事行政部)确定,参照社保机构工伤待遇。

s.未经申报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L、因违章作业造成的工伤事故,在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的同时,将对责任人按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6.1.4生育保险

A、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向社保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

B、女职工可享受劳动部规定的生育保险。

6.2公司福利

6.2.1住房公积金

A、住房公积金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政府文件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于员工工资性质,归员工个人所有(该项收入中个人缴纳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增加员工税后工资)。

主要是按规定用于员工住房的消费和员工住房建设。

它的比例在政府文件的指导下,在不超过限额的幅度内而进行调整,公司和员工按一定的比例,存入个人帐户,按日计利息,按年结算(实际上是公司给员工的一种储蓄性存款)。

B、享受对象

经公司研究决定的相关人员

C、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a.现公积金缴纳比例为7%,今后将根据公积金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调整。

b.公积金缴纳基数为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指每月12日工资单上的发放数)。

如是新招正式合同员工,其缴纳基数参照建峰包装岗位薪金第一级档。

(公积金个位数四舍五入)

D、住房公积金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a.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购买自住住房的(当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b.离休、退休的;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d.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e.出国、出境定居的;

f.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g.人民政府规定的员工其他住房消费。

h.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员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员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E、住房公积金贷款

员工可根据积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办理相应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2.2健康检查

在岗的正式员工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公司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6.2.3工作餐

A、公司在岗的正式员工按《公司员工工作餐补贴办法》规定享受工作餐补贴。

B、非工作时间在食堂就餐的,则需个人付款。

C、所有在岗工作的员工都可享受夜点心。

6.2.4年休假

年休假为带薪假。

A、享受对象

凡在建峰包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在岗的正式员工均可以申请年休假。

B、年休假时间

a.在合资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工作时间不足五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五天年休假。

b.在合资企业连续工作满五年但不足十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七天年休假;

c.在合资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十天年休假。

C、申请程序

a.凡是具备上述资格的员工均可申请年假。

b.员工自主申请年假必须提前半个月,认真填写《请假条》,向副总或主管经理提出申请;部长同意后报人事行政部审核备案。

c.公司和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安排员工休年假。

d.副经理及以上人员申请年休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副经理以下的职位由经理审批。

D、其它规定

a.年休假可以按额度在一年之中分开申请,但不能跨年度累休。

b.本年度对确因工作需要或不能休足年休假的员工应在年前三个月向人事部申请年休假补偿金,得到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享受年休假补偿金。

未得到批准的,部门必须安排年休。

c.年休假补偿金按每人每天30元计算。

d.员工需要请假时应优先使用年休假。

6.2.5劳动防护用品

本公司的所有员工都给予配给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A、发放标准确定

公司每年根据工种的变化,参照劳动部门的标准要求,结合企业的工作条件,修订《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B、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到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权的厂商采购。

C、发放

a.各部门根据《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在每月初、每季初、每半年初填写本部门本月、季、半年所需各种劳保用品数量的领料单,由部门主管签字认可,报人事行政部部审核确认,并由专人负责向辅实仓库领料。

b.凡因外单位来本公司安装、调试等需要零星劳保用品的,由责任部门填写领料单,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报人事部审核确认后发放。

c.新员工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上岗前领取。

d.老员工领新工衣时必须以旧换新。

e.员工离职时必须把劳保用品交还仓库。

f.老员工调换新工作衣一般在每年6月或12月,在此期间到期的延迟至下次发放。

6.2.6实物发放

A、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在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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