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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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各部门正职、副职等。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2)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4)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
(6)依法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是管理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各下属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3)具有所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4)有良好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5)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6)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能力;
(2)提拔担任正职管理人员应具有担任同级副职职务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当具有同级副职和下一级岗位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
提拔担任副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两个岗位以上的任职经历。
第七条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但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范围应更宽,程序应更严。
面向海外招聘人才,应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采取聘任制。
第十条选拔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
根据职位的特点,应逐步加大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力度。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员由公司根据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或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
(2)组织考察;
(3)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研究决定;
(5)任前公示;
(6)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竞争上岗需进行考试。
考试可以采用笔试、
面试、测试或多种方式结合进行,根据考试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竞争上岗需进行民主测评。
对民主测评得分过低的人员,不再进入下一阶段的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及工会的管理人员应按照程序依法选举产生,具体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了解、核实。
具体按《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考察中层管理人员应经过下列程序:
(1)人力资源部牵头,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听取述职、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方面等方面的情况,突出考察工作业绩;
(4)可视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考察对象进行背景调查;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
(1)公司有关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
(3)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考察材料应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方面主要表现,主要特长和
工作业绩;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通过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的考察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应有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
聘期一般为3年,其中转任、提拔或外部招聘设任职试用期,任职试用期为1年。
第二十条试用期满后,经民主测评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
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任期届满,经任期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任职条件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起始时间以公司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报请公司党委审批任免中层管理人员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干部任免审批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2)拟提拔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说明材料(一份);
(3)拟提拔管理人员的考察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不得自行兼任其他单位、组织、
社会团体的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由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兼职手续,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管理人员谈话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遇有职务变化、工作调动、退(离)休等,组织应及时与其谈话,具体按《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干部谈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加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报告评议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绩效目标为核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做到考核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十七条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形式。
日常考核是指公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管理人员日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结合年度工作情况和管理人员述职评议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
任期考核是指公司对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内容:
根据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目标的要求,考核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属综合绩效考核,综合绩效考核指标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定量指标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产生,定性指标主要是指对被考核人的满意度测评指标。
第二十九条考核的程序一般为:
(一)制订考核方案,布臵有关工作;
(2)被考核人进行述职报告,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
研究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公司审批;
(3)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考核结果的确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比例一般不超过
20%。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对中层管理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对于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促其改进工作,并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章薪酬奖励
第三十二条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薪酬奖励按照公司薪酬、奖励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奖励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奖励可以采用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物质奖励等形式。
第五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
[2004]25号)等规定,廉洁从业,严格自律。
中层管理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
实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
中层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党委、纪委、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人力资源部定期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廉洁守纪情况。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党员中层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报公司审批,并加强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领导人员的管理。
具体按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员中层管理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函询制度,具体参照集团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具体按照
《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本部员工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处罚,坚持处罚有据的原则。
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中层管理人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有关机构或部门申诉。
第四十三条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责任连带关系给予处罚:
(1)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利益或企业合法权益的;
(3)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4)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5)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6)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7)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8)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泄密事件、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可以合并使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职务回避。
有上列亲属关系,在同一单位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购销工作。
事务回避。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应当回避。
商务回避。
凡在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涉及到管理人员的上列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职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适应中层管理人员成长规律,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七条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加强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1)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培训档案,把中层管理人员学习情况作为任用和考核评价的重要条件;
(2)中层管理人员调整新的工作岗位,应接受新岗位相关知识培训,对有特殊要求的岗位,进行持证上岗培训,未经培训的,一般不得上岗;
(3)中层管理人员在一个任期内应当参加累积不少于30天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
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进行交流。
第四十九条加强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实行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中层管理人员后备队伍。
第七章退出
第五十条建立健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五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1)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2)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4)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5)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6)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7)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职,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五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3)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五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以免去现职,保留原级别待遇,另行安排工作。
第五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不需本人申请,达到退休时间当月发文,同时办理退休手续的。
对少数因工作需要暂缓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五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国家秘密及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
照国家、集团公司和原任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