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岗位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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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岗位责任制
市工信局岗位责任制
市工信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岗位责任制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局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岗位责任制的含义
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各科室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本局职能、科室(单位)职能,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岗位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因事设岗、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四条岗位职责、目标和任务的构成
岗位职责、目标和任务由各科室的职能及职位说明书中确定的每一岗位的职责目标和任务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措施
l、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本科室业务工作以及岗位责任制的督促落实考核工作,也要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
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做好表率。
2、各科室要将岗位责任制的实施与我局关于改进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改进作风、热情服务;提高能力、高效服务;加强自律、优质服务。
3、健全岗位责任制考评制度。
每个岗位责任人要把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年终个人总结,并在述职时接受评议。
对因推诿、扯皮或不切实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在科学明确岗位责任,避免推诿扯皮的同时,增强“补位”意识,与“AB角”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协同实施。
第六条各科室应将制订的岗位责任制报局组织科备案。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组织科负责解释。
市工信局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局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或其他人员(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来人、来电到我局办事、咨询或者申办事项时,第一位接受询问或受理的本局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无论服务对象询问或需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须热情接待,承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1、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主动热情、耐心细致,认真准确地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切实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服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或推诿责任。
2、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立即办理或明确答复的要立即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或答复,不能马上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及如何办理等。
3、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根据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内容,负责明确地告知或指引服务对象至该事项的承办人员或承办科室。
如果知道承办人员或承办科室人员有事外出的,应当记录来访人姓名、来访事项、联系方式等进行转达,并告知相关科室的联系电话。
需要本局局属单位办理的事项。
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提供其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请服务对象直接与其联系。
4、遇到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落实承办部门,并由其答复服务对象。
5、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予以尽可能的指引和帮助。
6、涉及两个以上科室承办的事项,由首先接办的科室承担首问责任,负责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确定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
就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要告知服务对象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负责及时办理,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7、受理事项需分管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科室直接向分菅领导或上级领导请示后,根据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各科室要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服务对象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服务对象举报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第六条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七条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服务对象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转办情况、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九条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室的业务分工和局属单位的职能范围;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条委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投诉。
市工信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工作入员。
局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特别是“窗口”单位,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承诺内容
1、服务至上。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企业服务的宗旨。
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地做企业的“娘家”。
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忠于职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上级的重要决策和指示精神,熟悉掌握有关经济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练就过硬本领,凡是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按时限、按质量抓紧办理;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审核把关和督查指导工作。
3、讲求实效。
严格遵循工作规则,从讲求效能出发,及时高效地落实上级的方针政策。
并力求发挥最好效果。
对基层、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并做到“特事特办、难事巧办、常事快办”,热情为基层着想,为企业办实事,方便群众办事。
4、热情接待。
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一张笑脸迎客、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颗诚心办事、一声再见相送的“五个一”文明服务。
做到礼貌、谦和、热情、周到;与人交谈、接打电话语言文明;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做到理由充分、道理讲透,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燥、恭敬谦让、冷静对待,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违诺处理
违反服务承诺制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违诺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局科室和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本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
0437——3524353
市工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局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办理或电话咨询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末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的制度。
第三条经办人员对到局机关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四条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
如果被告知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科室留底备查。
第五条服务对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承办科室应予重新受理。
第六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或戒勉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告诫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委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的投诉。
附:
《市工信局一次性告知书》
德州市民经委一次性告知书
年月日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申办事项摘要
经办科室
已提供材料、手续
需补办材料、手续或规定的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其他需告知的事项
经办人签名
服务对象签名
市工信局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局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机关各科室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第四条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刁难。
第五条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六条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
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七条工作人员如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事项业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局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投诉。
市工信局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否定报备制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事务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能予以办理和其他事由不能办理的,经说明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以及其他需要否定报备的,应实行否定报备制。
第四条属于正常业务报批事项,应按原规定程序办理,不能予以否定,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否定报备:
1、不属干本局职能范围内的事项;
2、申办之事虽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要求的事项;
3、有悖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属于不能办理的各项业务或否定请示问题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基本情况、否定理由及依据后,属科室领导审批范围的由科室领导审批,属局领导审批范围的,由局领导审批。
经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予以答复。
第七条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
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并签收备查。
第八条经办科室应将本单位所有否定报备材料进行装订归档。
第九条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
《市工信局否定报备表》
市工信局否定报备表
年月日
承办科室
经办人
否定事项基本情况
服务对象名称
联系地址及电话
申办事项
受理时间
否定理由及依据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注: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分管领导备案、一份存档
市工信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2、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3、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4、权责一致,过责相当;
5、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
6、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各科室将影响效能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目标考核和岗位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局监察室负责实施本制度。
第二章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内容
第七条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1、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规定、决定、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2、违反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六条禁令”和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的。
3、参加会议时,不遵守纪律,有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代替参加会议等现象的。
4、工作人员外出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审批和请销假制度的。
5、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6、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7、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
8、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人员、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影响管理对象知情权的。
9、对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解答、不办理或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处置不当的;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10、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效能投诉问题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11、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管理服务对象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或违反规定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12、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向其他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物、索要赞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费、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13、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14、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15、违反机关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6、科室负责人对效能建设工作态度消极,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的;或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的;或对违反工作纪律和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行为不处理的;或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对管理对象进行执法检查的;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2、涉企检查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对管理对象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3、检查中采取非法措施造成管理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4、利用检查工作为本机关、本人、亲友、他人谋取私利的。
5、在行使行政检查权过程中故意刁难管理对象,或滥用职权限制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的。
第九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对群众的投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的。
2、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3、因执法不公,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故意刁难管理对象,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的。
3、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4、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5、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6、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7、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
8、借培训、辅导、办班、评比之机,进行营利活动的。
9、违反规定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10、发现本机关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11、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一条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
1、口头告诫;
2、书面告诫;
3、通报批评;
4、待岗培训,停职检查;
5、调离工作岗位;
6、降职;
7、免职;
8、责令辞职,辞退;
9、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列适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直接实施违反机关效能行为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因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被追究直接责任的,一般应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1、情节较轻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较轻,影响较小,是初犯的行为。
2、情节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或屡教不改的。
3、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十四条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1项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2项至第5项责任追究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3项至第9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第十一条第1项口头告诫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受到第十一条第2项书面告诫的,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第十一条第3项至9项之一责任追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同时取消其当年各项奖励及年度奖金;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辞退。
给予机关工作人员辞退处理的,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科室有上述第二章所列行为的,给予书面告诫或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科室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机关效能建设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科室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第十六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调查的。
3、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4、同时具有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
第十七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1、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十八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1、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除外)。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建设责任的。
3、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九条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按照“查访结合,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条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监察室应及时调查处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检举、控告的问题。
2、上级机关在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中发现的影响机关效能建设,并要求调查处理的问题。
3、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
4、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法院错判并经上级法院纠正的除外)。
5、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6、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7、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处理。
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督查暗访中发现的违规线索和直接受理的群众投诉,可转交监察室调查处理,也可直接调查处理。
监察室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决定受理的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节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应当告知被处理人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监察室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限为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改正的调离现工作岗位或降职。
第二十四条被处理人对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有关材料由监察室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