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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179 号 (5 月 26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

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

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

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

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

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

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30%以上(合并会计

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

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

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

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

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

股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

1.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2.不得以本行贷款入股;

3.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七条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本行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

资股。

第八条本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

币。

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九条本行股本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超过股本总

额的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

10%,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 10%。

第四章股金管理及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行股金按照“统一核算、双重管理”的原则进行管

理。

股金在总行清算中心统一核算,按股东所属支行设立账户,并

有股东股金明细账;所属支行设立股金明细账,对扩股、分红、转

让、质押、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

第十一条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

法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五)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议;

(三)依照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

和优先认购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免费索取本行章程;

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年度报告;

(4)本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

(八)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

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二)依照所认购的股份和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八)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

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

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 30 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

不得退股。

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十五条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

本行股东

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

意。

第十六条自然人及法人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

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

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离职半年后经本行董事会同意方可

转让。

第十八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

变更股本金。

第十九条本行变更股本金,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行减少股本金后,股本

金总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本行依照第(三)项情形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章股金分红

第二十一条本行董事会按有关财务规定根据年度会计决算

利润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及股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

审议。

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红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向股东分配股金红利时:

(一)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分红标准,打印包含股金金额、入

股时间,分红标准、分红期限、股金红利等要素的股金分红清单,

经复核后将分红清单送交清算中心。

分红清单一式二份,股东所

属支行和总行清算中心各留存一份。

(二)总行清算中心接到分红清单后,须认真复核股金金额及

红利无误后,将红利下划至股东所属支行,所属支行将股金红利

划入股东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存款账户。

(三)总行清算中心核算股金红利的科目为“应付利润—股金

红利”;股东所属支行收到清算中心下划的分红款项后在“其他应

付款—待发放股金红利”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本行如当年亏损不得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

余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分配,尽量减少

现金分红。

 

第六章股金转让

第二十三条本行股金的受让对象必须符合本行投资入股

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行股金的相互转让必须在本行指定的地点,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未在本行办理登记、

过户等手续的转让活动,本行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本行的股金转让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

信用的原则。

本行具体负责股份转让活动的部门为本行财务会计

部。

第二十六条股金转让程序

一、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前,应当提前15天向

本行提出股份转让申请,领取股份转让空白协议书,并提交以下

文件:

(一)股份转让申请书;

(二)股份持有人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股份持有

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股东会同意转让的

决议、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

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

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出具股份证明文件,提交董事长审批;在正

式办理转让前,股份持有人的股权证书暂时由财务会计部保管,

并出具保管确认函,以确保股份转让的有序性。

三、经本行董事长审批后,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到本行正式

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股份受让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为法

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

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及保管确认函;

(四)其他相关材料。

四、财务会计部根据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转让材料

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

五、股份转让双方在取得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后,到本行财务会计部办理转让过户及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

文件:

(一)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二)股份转让 双方经办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

印 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

六、本行财务会计部在核对股份转让确认书和经办人身份

后,方可办理换发股权证书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名称、性质

变更的,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

确认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股份持有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

因, 丧失法人资格而进行股份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

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

续。

第二十九条 因馈赠、继承等原因进行股份转让的,参照股份

转让程序执行。

继承股权的,还需要提供如下文件:

 

(一)继承股份的申请书;

(二)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三)确认该继承人享有股份继承权的公证书。

第三十条股份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自主确定。

转让增值部分的所得税等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章股权质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权质押登记是指本行股东将持有的本行股

权作为质押权标的,向他行质押贷款时,依法向本行指定登记机

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

一、以本行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股权质押

书面合同,且在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质押当事人应当到本行质押

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本行指定财务会计部负责本行股权质押登记和管理。

三、质押当事人应同时到本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若仅有一

方到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向本行交验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是法人的,应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是自然人的,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将本行股权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

(四)本行股权证书原件;

(五)法人股东单位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原件;

(六)法人股东单位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原件及其个人身份证

明原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原件及其受

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五、本行质押登记机构收到质押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

料齐备的出具受理书。

申请材料不齐的,待其补齐后受理。

第三十三条 质押登记的审核与管理

一、本行质押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

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不受理股权质押登记:

(一)在本行有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的;

(二)本行认为股东在本行的贷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本行认为股东行为对本行经济利益可能产生重大侵害;

(四)本行认为有不符合本行《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事宜的。

三、质押登记机构应向质权人核发《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质押时间跨年度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本行应将股东

的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登记好股权警示台账。

四、在股权质押合同有效期间内,本行暂不受理已出质股权

的变更登记工作,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质押登记的变更、终止

一、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押当事人自变更决议或者

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质押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二、质押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质权人应出具提前解除或终

止质押合同的证明文件,出质人自质押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

日起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质押登记机构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合同按质押期限自然终止的,本行自动解除质押登

记手续。

 

四、出质人如有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股权过户和继

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

合同,质权人依法处置后,须持有关法律手续方可到本行办理股

权转让手续。

股权转让须符合本行相关规定要求。

五、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间,若发生股权证书遗失、被盗等,

本行不受理补发新证,待质押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解除后,方可

办理新证补发手续。

六、质押期间,出质人和质权人产生经济纠纷,依法处理涉

及本行股权的,须持有关法律手续方可到本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取消和转让手续。

办理股权转让的,须符合本行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行股权质押登记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

则依法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质押各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在质押登记过程中,因本行质押登记机构的

故意 或过失造成质押各方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股金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行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作为本行股东的股

权凭证和分红依据。

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

明下列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三)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五)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本行的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方为有效,

本行公章或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三十八条本行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

 

的形式对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

内容:

(一)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本行章程,知晓股东的权利、义

务;

(二)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

支付利息;

(三)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本行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五)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

更。

(六)股金证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涂改无效。

第三十九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

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

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

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四十条本行股金证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要

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章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本行发生股金业务时应严格按有关会计核算规

定操作,凡入股股东须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存款账

户。

发生业务时,会计分录为:

(一)入股时

1、股东存入入股资金到股东所属支行

借:

1011现金

(或借:

21111个人结算账户)

(或借:

单位存款账户)

 

贷:

2621其他应付款——入股资金

2、股东所属支行将入股资金上划总行清算中心

借:

2621其他应付款——待上划入股资金

贷:

4641社内往来

3、总行清算中心收到股东所属支行个人入股资金时

借:

4641社内往来——××支行

贷:

2431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在营业部汇总开立)

4、总行清算中心收到股东所属支行法人单位入股资金时

借:

4641社内往来——××支行

贷:

2431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在清算中心开立)

5、总行清算中心开出个人股金证

借:

2431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在营业部汇总开立)

贷:

3012股本金

6、总行清算中心开出法人股金证

借:

2431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在清算中心开立)

贷:

3012股本金

(二)股金转让时:

1、受让人存入入股资金

借:

1011现金

(或借:

其他科目资金转入)

贷:

21111个人结算账户

(或贷:

单位存款账户)

2、支行将受让人入股资金转给转让人

2-1、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同一支行开户

借:

21111个人结算账户——受让人

(或借:

单位存款账户)

 

贷:

21111个人结算账户

(或贷:

单位存款账户)

2-2、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在同一支行开户的受让支行会计处理

借:

21111个人结算账户——受让人

(或借:

单位存款账户)

贷:

4641社内往来

2-3、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在同一支行开户的转让支行会计处理

借:

4641社内往来

贷:

21111个人结算账户——转让人

(或贷:

单位存款账户)

3-1、总行清算中心对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在同一支行开户,支

行之间资金划转的会计处理

借:

4641社内往来——转让人支行

贷:

4641社内往来——受让人支行

3-2、总行清算中心开出受让人股金证,同时将转让人股金证

销户

借:

3012股本金——转让人

贷:

3012股本金——受让人

(三)退股时:

借:

3012股本金

贷:

21111个人结算账户

(或贷:

法人存款账户)

(四)股金分红时

1.总行清算中心将股金分红资金划给股东所属支行时:

借:

2661应付利润——股金分红

贷:

4641社内往来——××支行

2.股东所属支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股金分红资金时:

借:

4641社内往来

贷:

2621其他应付款——股金分红资金

3.支行向股东发放股金红利时

借:

2621其他应付款——待发放股金红利

贷:

21111个人结算账户

(或贷:

法人单位存款账户)

(或贷:

1011现金)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股权转让申请书

3、股权转让审批表

4、股权保管确认函

5、股权转让确认书

6、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附件1: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

证件号码:

乙方(受让人):

证件号码:

见证方: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

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万股(自然

人股、法人股、职工股)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款为万人民币。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时一次性支付全部受让款给甲方。

三、 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合同、

章程规定,愿意履行并承担甲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

务及责任。

四、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与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执二份备案(其中:

总行一份,支行或营业部一份)。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见证方(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月

附件 2:

股权转让申请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申请人申请将持有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请予以

批准。

申请转让的股份概况:

股权证书编号:

股东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入股时间:

入股份额:

所属支行(营业部):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 3:

 

股权转让审批表

年 月   日

 

 

 

已入

股金

转让

后股

份金

受让

人名

受让

后股

份金

             

             

             

财务会计部意见:

 

 

 

总经理:

财务会计部(签章):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行长:

日期:

  

董事长意见:

 

 

 

董事长:

日期:

 

附件 4:

股权证保管确认函

 

股东(法人、自然人)因需要,

于年月日将持有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万股,股权证书编号保存于我行。

 

经办人:

保管部门:

财务会计部(章)

年月日

附件 5:

股权转让确认书

 

股东:

经我行董事会批准,同意你于年月日申请的下列股份转

让事宜:

转让人

入股时间:

入股份额:

证件号码:

所属支行

受让人:

入股时间:

入股份额:

证件号码:

所属支行

转让股份总额:

转让后转让人股份总额:

转让后受让人股份总额:

转让时间:

 

年月日

出质人

股权账户号

证件类别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代码证 □社团法人登记证     □ 身份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质权人

证件类别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代码证 □社团法人登记证     □ 身份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股权质押情况

股权名称

股权代码

质押股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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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申请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并保证

遵守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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