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厂固定用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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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厂固定用火制度
某炼油厂固定用火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用火制度适用围:
需要长期从事用电、焊接与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加工工作的区域、化验分析设备、新建项目以及需要长期在厂行进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固定用火票办理程序
第三条外来单位办理固定用火票应提前填写《特殊作业申请计划表》,向属地管理单位或工程管理部提出用火申请,由属地管理单位或工程管理部安全人员填写《固定用火票》(见附件)后办理审批;直属单位、车间或厂其它固定用火由单位安全人员填写《固定用火票》后办理审批。
第四条属地管理单位或工程管理部在接到外来用火单位的申请后要审查用火单位是否制定了《QHSE工作计划书》与《QHSE作业指导书》,在需要用火的区域是否制定了有效隔离措施、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价、制定了应急预案,当用火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后属地管理单位或工程管理部安全人员填写《固定用火票》并办理审批。
第五条技术质量安全环保处接到《固定用火票》要在现场核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后报厂领导审批。
第六条《固定用火票》应悬挂(粘贴)在用火点的显著部位,一份《固定用火票》只准一个固定用火区域或一台(套)用火设备。
第七条项目建设的《固定用火票》有效期为1个月,厂固定区域或固定的设施、设备最长为半年,到期后如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在办理固定用火票后,规定区域的用火点或用火设施设备不再单独办理火票,当环境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固定用火票暂时停用,经重新确认签字后方可启用。
第三章设置固定用火区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固定用火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室外用火点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罐区、管道、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储存场所的距离应按有关防火规执行,并应设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室用火点与其它房间应以实体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并应符合有关防火规的具体要求,无法选择地点时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条生产装置的边缘、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场所、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原则上不设为固定用火点,如有特殊需要,应采取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使用可燃固体做燃料时,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引火或用可燃液体做补充燃料;炉膛的燃烧要充分,烟筒体、砖缝等不得漏烟串火。
金属炉距可燃物不应小于1米,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顶棚不应小于0.7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10厘米,并高出屋檐30厘米以上,烟筒穿过可燃墙体、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隔热材料隔开;室外的烟筒出口必要时应装设阻火器,烟道应定期清理,炉灰等残物必须彻底熄灭后,方可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二条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时,要有阻火装置。
点火时应检查各种阀门、管道等是否有漏气现象,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必须做到先点火后开气。
第十三条使用石油液化气时,钢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办公室、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地方,钢瓶和炉具要求有大于1米的安全距离。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倒置或加热,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四条使用电热设施应按有关用电制度执行,导线的截面积应能满足电加热设施的负荷要求,电热丝(板)的非供热面应有可靠的保温、隔热措施。
第十五条熬炼用火时,锅熬炼物严禁超过容积的三分之二。
以防液体膨胀溢出锅外或超量用火而引起火灾,同时要备有锅盖。
第十六条使用沥青卷材作防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其用火规定。
第十七条使用电源的用火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的防火规定。
第十八条使用喷灯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如发现漏、渗燃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补充燃料时,应熄灭火后方可进行补充;严禁带火添加燃料,加燃料不能过满,不能超过喷灯容量体积的四分之三;喷灯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发现灯体发烫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如喷灯、酒精灯等)的用火,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并严禁在明火情况下充填燃料,添加燃料时必须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固定用火区域或设备不得外露明火,并要配置适当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固定用火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有属地的固定用火区域由属地单位管理,未明确属地的区域由工程管理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用火区、用火点应设专人管理,设专职监护人并做记录,记录本部格式同我厂《交接班记录》本,监护人用“四合一”检测仪检测并记录数据,监护人轮换时要在记录上进行交接签字,专项负责的安全员每天巡回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厂安全人员定期巡查固定用火现场,抽查固定用火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用火前,用火人和监护人必须认真检查用火、用电设施、电源等是否完好可靠,用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确认现场已无火种、用电设备已断电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四条固定用火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整好用。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检查考核执行某炼油厂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未作规定的用火事宜,应按国家有关防火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在现场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技术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
固定用火票。
附件:
某炼油厂固定用火票
用火区域或用火设施设备名称
用火单位
用火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危害辨识
□触电□窒息□火灾□坠落□爆炸□污染□灼伤
□辐射□烫伤□超压□中毒□物体打击□噪声□大量排污水□大量排废气□施工垃圾或固体废弃物排放□其他危害因素
必须的作业票证
□QHSE工作计划书□QHSE作业指导书
□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
□用电作业□探伤作业
□工作人员入厂证□机动车入厂证
□防滑作业票□检修作业票□动土作业
□特种作业资质□其他票证
备注
备注
综合安全措施
补充措施
首次数据分析
可燃气体LEL<10%
氧气O2=21.5%±2%
硫化氢<10ppm
一氧化碳<50ppm
实测值
监测人
实测值
监测人
实测值
监测人
实测值
监测人
现场监护人签字
用火人签字
审批及签字
措施落实人
现场作业负责人
作业单位负责人
单位安全员
单位领导
安全环保处审核
厂领导审批
第一联用火点留存
综合安全措施
制定QHSE工作计划书和QHSE作业指导书。
⒈已签署安全合同,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⒉对用火区域(设施、设备)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
⒊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撤离路线。
⒋用火区域与周围环境隔离。
⒌隔离物下方设置稀释蒸汽管道。
⒍将用火设施、设备、管道的可燃、有毒介质清理干净。
⒎切断与用火点相连的管线,加盲板()块。
⒏用火区域及周围半径30米的工业下水井、地漏按要求封堵,严禁进行有可燃物排放(泄漏)的作业。
⒐清除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
⒑高处用火要控制火花飞溅。
⒒附带其他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探伤作业)的要办理相应作业票证。
⒓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高处用火,风力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⒔氧气、乙炔钢瓶的摆放要符合安全规定,并有防倾倒、滚动措施。
⒕用火现场配备蒸汽(水)带()条,灭火器()具,毛毡或其它防火材料()块。
⒖用火前、用火中应检查现场条件有无变化,用火结束后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⒗监护人要严格执行用火监护职责。
⒘遇不明情况首先停止作业,并联系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确认。
⒙用火人必须服从监护人和现场安全人员的监督指挥,不得擅自超围用火。
⒚管理方应对现场人员应做必要的技术交底。
某炼油厂固定用火票
QHGL/JL·08·55
用火区域或用火设施设备名称
用火单位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危害辨识
□触电□窒息□火灾□坠落□爆炸□污染□灼伤□辐射□烫伤□超压□中毒□物体打击□噪声□大量排污水□大量排废气□施工垃圾或固体废弃物排放□其他危害因素
必须的作业票证
□QHSE工作计划书□QHSE作业指导书
□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
□用电作业□探伤作业
□工作人员入厂证□机动车入厂证
□防滑作业票□检修作业票□动土作业
□特种作业资质□其他票证
备注
备注
综合安全措施
补充措施
首次数据分析
可燃气体LEL<10%
氧气O2=21.5%±2%
硫化氢<10ppm
一氧化碳<50ppm
实测值
监测人
实测值
监测人
实测值
监测人
实测值
监测人
现场监护人签字
用火人签字
审批及签字
措施落实人
现场作业负责人
作业单位负责人
单位安全员
单位领导
安全环保处审核
厂领导审批
第二联单位存档
综合安全措施
制定QHSE工作计划书和QHSE作业指导书。
⒈已签署安全合同,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⒉对用火区域(设施、设备)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
⒊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撤离路线。
⒋用火区域与周围环境隔离。
⒌隔离物下方设置稀释蒸汽管道。
⒍将用火设施、设备、管道的可燃、有毒介质清理干净。
⒎切断与用火点相连的管线,加盲板()块。
⒏用火区域及周围半径30米的工业下水井、地漏按要求封堵,严禁进行有可燃物排放(泄漏)的作业。
⒐清除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
⒑高处用火要控制火花飞溅。
⒒附带其他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探伤作业)的要办理相应作业票证。
⒓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高处用火,风力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⒔氧气、乙炔钢瓶的摆放要符合安全规定,并有防倾倒、滚动措施。
⒕用火现场配备蒸汽(水)带()条,灭火器()具,毛毡或其它防火材料()块。
⒖用火前、用火中应检查现场条件有无变化,用火结束后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⒗监护人要严格执行用火监护职责。
⒘遇不明情况首先停止作业,并联系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确认。
⒙用火人必须服从监护人和现场安全人员的监督指挥,不得擅自超围用火。
⒚管理方应对现场人员应做必要的技术交底。
某炼油厂固定用火票
用火区域或用火设施设备名称
用火单位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危害辨识
□触电□窒息□火灾□坠落□爆炸□污染□灼伤□辐射□烫伤□超压□中毒□物体打击
□噪声□大量排污水□大量排废气
□施工垃圾或固体废弃物排放□其他危害因素
必须的作业票证
□QHSE工作计划书□QHSE作业指导书
□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
□用电作业□探伤作业
□工作人员入厂证□机动车入厂证
□防滑作业票□检修作业票□动土作业
□特种作业资质□其他票证
备注
备注
综合安全措施
补充措施
首次数据分析
可燃气体LEL<10%
氧气O2=21.5%±2%
硫化氢<10ppm
一氧化碳<50ppm
实测值
监测人
实测值
监测人
实测值
监测人
实测值
监测人
现场监护人签字
用火人签字
审批及签字
措施落实人
现场作业负责人
作业单位负责人
单位安全员
单位领导
安全环保处审核
厂领导审批
第三联审批部门存档
综合安全措施
制定QHSE工作计划书和QHSE作业指导书。
⒈已签署安全合同,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⒉对用火区域(设施、设备)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
⒊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撤离路线。
⒋用火区域与周围环境隔离。
⒌隔离物下方设置稀释蒸汽管道。
⒍将用火设施、设备、管道的可燃、有毒介质清理干净。
⒎切断与用火点相连的管线,加盲板()块。
⒏用火区域及周围半径30米的工业下水井、地漏按要求封堵,严禁进行有可燃物排放(泄漏)的作业。
⒐清除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
⒑高处用火要控制火花飞溅。
⒒附带其他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探伤作业)的要办理相应作业票证。
⒓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高处用火,风力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⒔氧气、乙炔钢瓶的摆放要符合安全规定,并有防倾倒、滚动措施。
⒕用火现场配备蒸汽(水)带()条,灭火器()具,毛毡或其它防火材料()块。
⒖用火前、用火中应检查现场条件有无变化,用火结束后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⒗监护人要严格执行用火监护职责。
⒘遇不明情况首先停止作业,并联系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确认。
⒙用火人必须服从监护人和现场安全人员的监督指挥,不得擅自超围用火。
⒚管理方应对现场人员应做必要的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