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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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书样本
工程合同书样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国********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中国************程
工程地点:
中********
工程内容:
电解车间第三栋电解厂房(E-F),包括第三栋电解厂房至第四栋电解厂房之间的连接通廊(F-G)、偏跨的建(构)筑物工程施工。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项目编号:
02DJJC02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贷款。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以本工程设计文件G5164-8Ta、b及招标文件和答疑记要确定的工程施工内容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4年2月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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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2004年5月2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82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优 良。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玖佰伍拾柒万玖仟玖佰壹拾捌元(人民币)
¥:
9579918.00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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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
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年1月30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 电 话: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鉴证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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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见协议书,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安装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前10日内提供完整施工图一式六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中铝贵州分公司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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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本工程发包人委托**建设监理公司进行施工阶段监理。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职权:
按****管理规定执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7天完成。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
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10天接至双方商定的地点,承
包人按发包人的规定装表计量并支付给发包人相关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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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5日内办理完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书面提交给承包人,双方在现场进行交验。
(7)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日内完成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以发包人的书面委托为
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本月已完工程月报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一式四份,下月材料及设备领用计划表一式三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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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规定和中铝贵州分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在未办理完交工验收手续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看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规定做好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确保生产不受影响。
如因施工原因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周边单位和个人影响干扰工程施工的各种因素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完整施工图后1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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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10日内确认完毕。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发包人批准的有关进度计划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顺延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签认为准。
四、 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质量与验收执行中铝贵州分公司有关工程质量与验收的规定。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执行。
19.5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 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规定及中铝贵州分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执行。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合同价款采用
(1)(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自购材料的价格变化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施工技术措施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对设计文件规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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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内容遗漏计算部分的工程价款,地质情况变化引起的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计算不相同的工程价款变化,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承诺不计取的有关费用,除合同中规定可调整合同价款的项目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价款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发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以外确定调整增减的工程量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化,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程量,按《1998年贵州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贵阳地区基价》(国有施工企业等级取费)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并根据投标文件承诺工程总造价下浮5%(含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2)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发包人按本工程发包人年度计划建安工程费用的12.5%预付备料款,留在发包人财务部门,作为承包人支付领用发包人所供材料价款使用,备料款额度使用完为止。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价款,由发包人财务部门在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每月已完工程进度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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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回,工程竣工结算时扣清。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0日前提交本月已完工程量月报表,每年底按工程师提出的时间要求提交年度已完工程量年度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通用条款第26条执行,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75%时,发包人停止付款,余款待办理完交工验收手续和竣工结算后30日内付清(不含质保金)。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据实调整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承包人可拒绝接收,由发包人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供应并承担相关费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发包人的书面委托办理并据以结算。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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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供应的当月材料价款,由发包人财务部门在承包人本月以完工程量中扣回,工程师在审批承包人本月已完工程量月报表时注明发包人所供材料价款的含量。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自购的大宗材料及特殊材料,须经双方共同选点定价后方可采购。
八、 程变更按通用条款执行,变更须经工程师(发包人)认可方为有效。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按通用条款及中铝贵州分公司有关工程交工验收及竣工结算的规定执行。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交工验收前15日内提交竣工图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一式二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执行。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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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未按合同规定如期交工,每延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3‰承担违约责任,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如因承包人违约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承担实际损失赔偿。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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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允许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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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18份。
47、补充条款
47.1 本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含膨胀水泥)由发包人供应。
除发包人供应以外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供应,询价和定价工作发包人参与。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价格按《1998年贵州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贵阳地区基价》中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执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按《98定额》的相应材料消耗量指标和工程师按设计文件实际确认的数量为准,承包人超额领用量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按供应价格的双倍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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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中铝贵州分公司挖潜扩建第四期电解铝工程电解车间建筑工程(第三栋电解厂房)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第三栋电解厂房(包括通廊及栈桥)的钢筋混凝土承台、平台、围护砖墙及偏跨屋面、地坪及装饰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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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如下:
a)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
c) 装修工程为 二 年;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e)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棚、供冷期;
f)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二程为 /年;
g)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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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
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叁佰玖拾捌元整(大写)。
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