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797472 上传时间:2023-06-1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docx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docx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

保证内蒙古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保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起抗击行业内不合法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增进银行业健康进展和有序运行。

第三条行业自律的大体原那么是:

依法合规、老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治理、增进进展。

第四条协会自律治理受内蒙古银监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内蒙古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部会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治理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治理。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治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自律公约和实施细那么的情形进行监督,对违背自律公约和实施细那么的会员单位给予警示或自律性处分,其中暂停、取消会员资格处分、会员单位联合限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八条协会维权委员会是行业自律治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确立年度自律主题,制定年度自律工作打算,行业自律治理方法的制定、修改及说明,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行业治理方法的情形。

第九条协会维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业自律大体规定

第十条成立健全以资本金治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

增强银

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一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操纵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

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踊跃可行的防范方法。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治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立结算账户,严格账户治理,严禁违背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四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杜绝授信治理中的不合法竞争行为,自觉保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记录咨询治理方法(试行)》,如

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

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依照《贷款通那么》、《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治理暂行办

法》、《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五)在银行营销信贷项目中,不得以简化审批环节、手续等不合法竞争行为争揽信贷业务。

第十五条在具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进程中,会员单位应提供如下效劳:

(一)提供自助转账效劳(包括网上银行、银行、电话银行和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效劳的操作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平安保密方法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二)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平安方法、电子交易记录备份,和成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平安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十六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治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治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能够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效劳,并提供国际要紧通用货币的外汇生意、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效劳和携带证业务效劳等。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

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

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

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八条开展中间业务应增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取得客户,不得以不合法手腕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行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效劳。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批、报备。

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四条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置机制,公正、公平、及时、

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

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客户服务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增进业内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

银行扩充、增设机构所需人员应通过公布招聘的形式运作。

对特殊人员需求,银行间应通过协商解决。

不得私下以提职、高薪等不合法竞争手腕阻碍他行正常经营治理,损害他行利益。

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增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治理,一起保护银行

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增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性为标准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提倡克己奉公和无私奉献精神;

(三)催促分支机构及全部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一起营造良好的行业气氛。

第二十八条成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切开展案件综

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形

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组织、治理、检查和指导部门依照《自律公约》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一年组织一次自查并向协会提交自查报告;

(二)协会维权委员会每一年安排相关检查和抽查。

组成会员单位联合调查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执行情形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事后向各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情形。

第三十条协会维权委员会对外发布投诉举报,同意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搜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导。

第三十一条各会员单位应彼此监督,发觉问题及时向协会

举报,协会要认真受理、查证,经核实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会员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整改或消除,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协会维权委员会,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协会将提交理事会按照第五章“自律处分”规定进行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觉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内蒙古银监局,并做好内蒙古银监局批转的投诉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协会将本着公布、客观、增进的原那么在《工作动态》或网站发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执行情形。

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奖励;同时发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置情形。

第三十四条协会依照会员单位的自查、协会组织的抽查和同意的投诉核实情形,对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形做出综合测评。

第五章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关于违背自律公约、治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方法。

(一)警示。

未全数履行自律公约,对行业秩序阻碍较小的,予以书面劝告,限期3日内纠正或排除;

(二)内部通报。

未全数履行自律公约,不全面履行自律工作制度,阻碍协会自律工作正常进行,经书面劝告后未限期纠正排除的,在会员单位内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5日内整改或排除;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违背自律公约,造成行业、社会负面阻碍较大、对行业秩序有损害、给其他会员单位造成必然损失、通报批评后限期仍未整改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整改或排除后,方可申请恢复其会员权利;

(四)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严峻违背自律公约,不履行自律工作制度、社会负面阻碍大、给其他会员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暂停会员资格后限期仍不予纠正的,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单位联合限制及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惩罚。

对拒不执行协会自律处分决定,不予纠正违背公约行为的,采取其他会员单位联合限制或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违规机构或业务领域给予限制性惩罚。

第三十六条对会员单位的自律处分决定由协会维权委员会做出。

书面警示、内部通报、暂停会员权利提交协会理事会决定。

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和会员单位联合限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惩罚,提交协会会员大会依照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的原那么执行。

第三十七条协会做出的会员单位自律处分决定,应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内蒙古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会员单位对自律处分不服的,可向理事会申请复议或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会员间争议提请理事会解决,重大争议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本细那么由协会维权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四十条本细那么自协会维权委员会审议通事后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