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第一审模拟审判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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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第一审模拟审判剧本

民事审判第一审模拟审判剧本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A]:

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

请肃静!

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

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转身)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A]:

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

上海市北翟路2000弄70支弄。

委托代理人王鑫,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B]:

王俊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判长]: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A]:

周自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莘庄七莘路168号。

委托代理人徐浩程,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B]:

刘思雨,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有。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上海闵行区法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债务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本案在上海闵行区法院审判长吴秋月,审判员王立东,人民陪审员赵会欣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良思,胡菁津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院的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A、B]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听清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A、B]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A、B]:

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A]:

2009年11月6日,我方当事人与被告周自明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其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合同中详细载明了租金、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装修费用的承担、租金的给付方式等各项内容。

现由于被告经多次催款仍不交清所欠租金,我方向法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2、被告搬离承租房屋;

3、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自2010年7月10日至2012年11月7日租金239,610元,要求计算至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之日止;

4、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该项违约金为按照合同第二十条第1、2款约定计算的合同履行期间租金的滞纳金);

5、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按8,854元/月计算自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

6、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审判长]:

原告第二代理律师有何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B]:

没有。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A]:

1,、就原告起诉状中被告并非无故拖欠租金。

因为被告承租商铺经营后,未出现原告招租广告上郑重承诺的人流量,造成经营严重亏损。

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由于该商业街因无人管理处于瘫痪状态,更加导致经营环境恶化,各租户多次与博锦公司反映试图寻求解决方案但均无果。

后被告再未向博锦公司支付租金。

对于商业街无人管理以及各租户多次与博锦公司协商无果有证人证明。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故原告对部分租金丧失胜诉权。

3、原告至今没有履行约定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而且原告所称的催款通知书也未向被告发出过,但现同意解除合同。

4、原告请求违约金额不合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仅在起诉状中提及催款通知书,并无书面形式证明。

我方的诉讼请求已在答辩状中清楚载明,现无需多加说明。

[审判长]:

被告第二代理律师有何补充?

[被告委托代理人B]:

没有。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环节,被告方在举证届满十日前向本院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原被告方的申请予以准许,在开庭审判前已通知两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了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即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请法警将证人A带上法庭。

[审判员]:

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你能保证你所说的都是事实吗?

[证人A]:

我保证。

[审判员]: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A]:

我叫潘祖宇,1970年6月12日生,个体经营户,经营的方面是餐饮。

[审判员]:

证人潘祖宇,本院今天审理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诉周自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A]:

收到了。

[审判长]:

现在被告委托代理人可以开始发问了。

[委托代理人A]:

请你说明一下你们在原告商业街承租商铺后的经营状况

[证人A]:

我自从承租了商铺后生意一直比较冷淡,对于原告方在广告中郑重承诺的条件在我承租商铺后并没有看到上面所描述的现象,有时我们一天的营业额不到200元,这样的收入连租金都交不上。

[人民陪审员]:

对于你说的营业额问题,以你们现有的条件,多少营业额才是正常的?

[证人A]:

知道要在八百元以上才能不赔本,要是想要达到预期设想,那根本不可能。

[被告委托代理人A]:

审判员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

原告方需要发问么?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营业额低还可能有别的原因,比如菜不好吃,没有吸引力,不能完全说明是因为商业街冷清所致?

[A]:

我从事本行业也有十几年了,如果没有本事也没能力到这来开饭店。

[审判员]:

证人还有什么补充么?

[证人A]:

没有

[审判长]:

法警带证人潘祖宇退庭,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现在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二证人出庭。

[审判长]:

准许被告请求,请法警带第二证人出庭。

[审判员]:

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你能保证你所说的都是事实吗?

[证人B]:

我保证。

[审判长]: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B]:

我叫史星云,1975年1月15日生,个体经营户,从事服装行业十年。

[审判员]:

现在被告方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B]:

从你们开始营业后,你们所在的商业街有没有专门的负责人来管理商铺的日常事务,如水电废收取,给商业街继续宣传事务,吸引更多商铺?

[证人B]:

没有专门的物业来管理,商业街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比较混乱,而且原告方也没有对商业街进行进一步的宣传,使得商业街的好多商铺都空置着,这就让我们所在的这条商业街变得无人问津,冷清得很,以致生意惨淡。

并且因为原告方没有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我们在经营中有什么情况没办法及时反馈,更谈不上帮我们处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

原告方有什么问题需要发问么?

[原告委托代理人A]:

没有。

[审判长]:

现在证人B退庭。

原告方,你有证据要像法庭举证么?

[原告委托代理人A]:

有,审判长,我方有两项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一是由我方当事人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和一百一十四条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由法警将证据交由书记员,再由书记员交予合议庭)

[审判长]:

被告方有何质证意见?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被告委托代理人A]:

我方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请合议庭对我方当时为何不交欠款的事由予以充分注意,还有就原告按照合同中载明的比例收取违约金的方法有异议。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二是我方向被告催讨拖欠款项的《催款通知书》以及快递详情单,以证明我方曾多次向对方索要欠款。

[审判长]:

被告方有何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A]:

我方没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我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A]:

有。

我方有两项证据向法庭提供。

一是商铺装修的照片,证明房屋进行过装修。

二是旨在原告承诺客源稳定的招商广告资料。

(由法警将证据交由书记员,再由书记员交予合议庭)

[审判长]:

原告方有何质证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房屋装修的费用承担在合同中已经详细载明,没必要在此处提出。

[原告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我没有异议了。

[审判长]:

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1、双方对违约金部分如何给付意见不合;2、对装修赔偿达成不了共识。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幕法庭辩论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时人应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因时间问题,希望尽量简洁明了。

现在又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B]:

从刚才我方向法庭呈上的证据均可充分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拖欠了我方委托人的租金,并且我方委托人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因此被告已单方面违反了合同,我方希望法庭支持我党诉讼请求,解除我方与被告的《租赁合同》,被告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并对因被告拖欠租金导致我的损失进行赔偿

[审判长]: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B]:

根据我方向法庭呈递的证据及证人的证言可以充分证明,原告在宣传该商业广场时存在虚假宣传,欺骗了我方委托人与其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在租赁期间由于原告管理不当造成了我方委托人无法对店铺进行正常的经营,原告此行为已违反了合同,对此我方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退回我方合同保证金,并且根据法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承担店铺的装修费用。

[审判长]: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双方依次说有或没有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

第四幕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陈述自己最后意见。

首先由原告方开始。

[原告委托代理人A]:

我坚持我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公开判决,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审判长]: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A]:

我坚持我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公开判决,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节?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这事没办法调,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

因双方分歧太大,违法达成调解,本庭不在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结束。

第五幕休庭、评议、宣判

[审判长]:

现在休庭10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

合议庭认为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行为与原告招租是的虚假宣传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及平衡双方的利益,裁定被告按50%支付,即240000元。

根据双方履约情况,过错决定由原告支付被告装修补偿款15000元。

综上所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拖延租金事出有因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九十四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是一条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

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自明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11月25解除

被告周自明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金色西郊城金色休闲广场的商铺归还给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周自明支付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被告周自明支付原告自2010年7月10起至2013年11月25日租金240000元

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周自明装修补偿款15000元

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周自明保证金8,432元

驳回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三,四,五,六条相抵后,被告周自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226568元

本案件受理费6910.74元,由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周自明负担191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秋月

审判员:

王立东

人民陪审员:

赵会欣

2013年11月23日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本院将在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给你们,如不服判决,可以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提起上诉。

双方是否听清。

依次说“清楚”

[审判长]:

现在闭庭。

第六幕退庭

[书记员B]: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散庭。

请旁听观众退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散庭后核对开庭笔录并签字。

诉讼参加人认为有笔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

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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