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826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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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826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

GB/T14659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GA83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WJ9048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

WJ9063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WJ9065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WJ906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

3术语和定义

GB/T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企业安全负责人

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

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定员

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

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操作定员

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最大允许定员

最多允许进入该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岗位上的操作人员和临时人员人数。

注:

临时人员指检修、取样、装卸、安检、参观等人员。

定量

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存放的危险品最大计算药量。

定置

生产作业区、库房或其他设施内,规定各类物品分区、定点管理放置。

超产

生产企业超过安全生产许可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限定产量组织生产的行为。

超时

超过规定的作业时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超员

生产、经营企业在危险作业场所超过规定定员的行为。

超量

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或储存场所超过规定定量进行作业、存放和运输的行为。

专用生产设备

直接用于民爆物品生产的专业设备。

注:

专用生产设备根据其使用场所的危险情况和发生事故概率,可分为0类、I类、II类、III类。

0类、I类、II类专用生产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由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人机隔离

危险品生产时,通过设置防护装置和采用自动控制措施,使操作人员与危险品隔离的作业方式。

基础雷管

已经完成火工药剂和其他火工元件装填或装配,尚未装配引火元件的半成品雷管。

炸药制品

由各类火药、炸药(不含起爆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导爆索、震源药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弹、压裂弹等。

4总则

企业在科研、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试验、销毁等作业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企业应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品种、产量组织建设和生产经营,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

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民爆物品生产宜采用连续化、自动化、人机隔离的工艺,并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在有固定操作人员的情况下,非危险建筑物与危险建筑物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原则。

企业应从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作业环境以及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置。

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按照WJ9063的有关要求使用和管理专用生产设备,鼓励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

5综合安全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按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企业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及其有效性的管理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艺技术、专用生产设备设施、事故等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企业应按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和受控状态。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活动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企业应按照WJ9065的规定设置监控系统。

应建立视频监视和安监人员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危险点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企业应跟据民爆物品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在生产技术不能满足24小时连续作业的安全条件下,当日零点至六点期间(企业允许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的生产作业;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允许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起爆器材的生产作业。

因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作息时间时,人、机连续工歇时间应与对应产品一致。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产量,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产、超时、超员、超量。

当恶劣天气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

遇有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生产现场;造成安全生产设施破坏,恢复生产时应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复产。

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停产时设备和现场的清扫制度。

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a)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

b)编制试生产计划、试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受让方会同技术提供方编制试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受让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

c)安全预评价、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文件审查时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全部落实。

d)主要生产设备、安全实施、仪表、工器具已经空车或用非危险物料试运行达到正常;设备、设施的安装、施工、调试记录完整;压力容器、安全计量仪表、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定或标定的记录齐全、完整。

其中标准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的检定证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非标装置的标定试验报告由仪表设备提供方出具。

e)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制度。

f)建立试生产劳动组织并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各工位操作人员已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民爆物品生产设施建设工程验收除应符合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一下条件:

a)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b)试生产总结能充分证明主要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生产线按照正常劳动作业班制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应达到生产许可产量的5%以上(特种产品不少于20个批次以上),但最多不应超过生产线年许可产量的10%--20%,试生产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c)试生产产品的质量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

d)试生产应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e)环保和职业卫生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合格;

f)工程竣工图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

g)受让方和技术提供方均同意申请投产验收;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应符合)、)、)、)、)、)的要求。

拆除报废危险性工(库)房和生产设施时,应按WJ9068的规定进行。

严禁在正常生产的同时进行试验。

从事新产品、新设备(处于研制阶段的专用生产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研创新活动,需要在生产线上进行批量试制、试用时,应参照的有关要求完成试验准备,经研制单位和试生产(试用)企业组织内部安全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咨询符合要求,并将安全论证或安全评价资料报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试验期间,该生产线停止其他正常生产;疏散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试验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

试验完毕生产线恢复正常生产前,企业应组织内部验收,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生产区、库区的生产作业人员、试验人员、检验人员、外来人员等建立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于本企业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工业炸药类、起爆器材类生产工种作业人员分区管理,未经企业人事或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不应进入非本职工作的生产区、库区和试验区;不同区域生产作业人员宜采用不同颜色的服装或鞋帽等予以区分;

b)对外来参观、工作检查的人员,进入危险工(库)房和危险区域时,应按照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相关安全知识教育;穿戴好劳保护具,在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每次进入危险性工(库)房的人数不应超过三人且不应超过最大允许定员;

c)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场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与试生产(试用)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d)外来人员进入企业管辖区内从事其他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企业应与外来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e)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民爆物品生产区、储存区、试验区和销毁场。

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有指示性标志;危险设施及设备应有警示标志。

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发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生产工艺管理

基本要求

技术要求

℃的敏化工序宜采用敞口作业;连续化生产线的密闭式乳化器不应采用两台(含两台)以上机械强度搅拌乳化,乳化器和螺杆泵的结构、技术参数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7设备与设施管理

基本要求

新研制的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投入使用,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a)0类、I类、II类设备已经被列入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

b)III类设备已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应建立专用生产设备易损件的强制更换制度。

应定期检查乳化器和螺杆泵的转子、定子和密封件,磨损超过规定值或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设备在更新或大修后投入使用前,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投产报告应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机电设备负责人签批,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机械

a)应制定焊接与动火许可审批制度,在危险场所施工或检修危险品生产设备时,焊接人员应了解危险品的性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持证上岗;

b)宜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火地点与危险工房或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焊接动火地点周围5m范围内应无杂草和其他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应由企业安全部门审定,且不应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动火地点时应重新审批;

c)在危险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生产期间或停产后未进行彻底清理和未经安检人员验收,严禁焊接与动火;

d)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及与危险品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宜使用气焊,并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且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e)焊接动火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废旧器材(主要指设备、设施及器具)应制定销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确保器材内外部不存有危险品;

b)经过处理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按器材种类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建立台帐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不应接收未进行清理和销爆处理的废旧危险性器材;

c)经销爆处理后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解体后方可回收处理。

电气与通讯

电气

a)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

b)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

c)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d)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产生火花;

e)设备壳罩破损;

f)自控设备出现异常启动、停机等;

g)其它异常情况。

a)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b)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移至安全场所;

c)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牌。

通讯

消防

消火栓、灭火器、雨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定期维修,保持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企业不应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消防设施。

采暖与通风

危险工房内采暖所用的加热介质、散热器及其安装要求等应符合GB50089要求。

采暖设施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其温度、压力、运行性能应符合安全要求。

采用低压蒸汽采暖的设施,蒸汽进入工房前应设置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

在产生有毒有害粉尘或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有毒有害粉尘或气体不应直接向室外排放。

爆炸、燃烧危险性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水浴除尘器,水浴除尘器应按规定保持一定水位。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定期清洗。

自动控制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GB50089、WJ9065的相关要求。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操作宜设程序控制装置。

突然发生停气、停电、停水时,应有安全措施确保工艺操作和设备运转安全。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动作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气时能满足再次开机的安全要求。

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的自动记录装置均应设备用电源。

防静电与防雷

防静电与防雷设施及其接地应符合GB50089的要求。

危险物料粉碎混合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工序应设置自动导出静电的装置,出料时应将接料车和出料器用导线可靠连接并整体接地。

生产工序中盛装火工药剂及其炸药制品的盒、盘等活动器具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制品,活动器具对地电阻值应为×104Ω~×108Ω。

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装有产品的金属容器应直接放置在防静电地面上。

工业雷管药剂生产工房的入口处应设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人体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进入工业雷管药剂生产工房内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或纯棉)鞋袜,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应为×104Ω~×108Ω。

企业应根据危险物品特性、静电危害风险以及生产加工作业方式等因素,规定危险作业场所空气相对湿度下限。

以下生产工房(工作间)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产企业可另行规定):

a)起爆药制造:

分盘工作间、筛分工作间、称量工作间;

b)炸药粉碎工房;

c)延期药(点火药)制药:

混合工作间、造粒工作间、筛分工作间、称量分盒工作间;

d)导爆药制造:

配料工作间、混合工作间、筛药工作间、分盒工作间;

e)基础雷管装填线:

有危险品和作业人员同时存在的工作间;

f)雷管装配:

电雷管装配工房、编码工房、包装工房;

g)起爆具和震源药柱制造:

炸药称量工作间、过筛工作间、TNT熔化工作间、灌装工作间;

h)有必要控制相对湿度的生产工房。

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导静电胶板对地电阻值为×104Ω~×108Ω;

b)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为×107Ω~×108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防静电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每件应小于μC,防静电工作服布料的摩擦起电电位应低于500V,防静电鞋对地等效电阻值为×104Ω~×108Ω;

d)生产工器具使用的棉织品或防静电织品的电荷面密度应小于1μC/m2,摩擦起电电位应低于500V。

生产线和危险品仓库的防静电接地系统应每半年检测一次,起爆器材生产线防静电地面、防静电台面等装置每月应不少于一次抽查,应经常检查各工序、工位的静电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处理。

避雷针塔附近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警示标志牌或设护栏。

8作业场所管理

生产现场

应保持作业场所整齐清洁,疏散通道畅通。

工房内设备与工作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工序间物流传递、方便操作、方便设备维修及方便操作人员安全疏散。

物流、人流宜设置各自通行路线和标识,避免交叉。

应对作业场所的人员、物料、成品、工具及其在制品实行定置管理。

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存放方式应有利于防止殉爆。

危险工房内的楼梯、平台应装设坚固可靠的扶手和护栏;楼梯的宽度和角度应便于人员通行和疏散。

平台和楼梯的表层材料应符合相关要求;设备的入料口设在平台或楼板上时,在入料口四周应有防肢体误入措施;厂区内的地沟、地坑、沉淀池等应有盖板或护栏;升降口和提升平台应加围栏。

提升平台的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m。

有操作人员作业的场所照度应满足要求。

在易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的工序之间不宜设置用于传递危险品的过墙孔洞。

因工艺需要设置时,应有隔火或隔爆的安全措施。

穿越危险工房隔墙和楼板的管道安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将墙洞、楼板洞与管道之间的空隙在粉刷或油漆前用阻燃材料填封密实,通风管道中的空隙部分应选用柔性阻燃材料填封。

危险工房内外通道、安全出口(含安全窗口)及安全疏散隧道等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严禁设置坎、沟、台阶等。

顶棚、墙面应光洁,地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坑洼,门窗应完好无损、开启灵活。

定员、定量

企业应制定危险工(库)房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工(库)房内危险品总定量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抗爆间室内爆炸物品的存量不应超出抗爆间室的设计药量;各岗位(工位)的定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应尽量控制在下限。

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工房(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起爆器材生产线危险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应符合附录D要求;无人操作的连续化、自动化基础雷管装填线、成品雷管装配生产线(工位),索类产品生产线(工位)的危险品定量应符合设计药量或抗爆试验验证药量。

应在危险工(库)房外墙的显着位置设立警示标志牌。

警示标志牌式样和内容参见附录E。

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涉及到影响环境和职业卫生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其防治污染和职业危害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竣工时应经环保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用水宜循环使用。

生产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应达到国家有关排放和控制标准的要求。

危险性废水应经销爆后送废水处理工房统一处理;固体残渣应根据不同的危险成分或有害成分分别销毁处理;有害粉尘应消除其危害后再排入大气。

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若体检发现不宜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及时更换。

9运输与储存管理

运输

民爆物品运输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JT618、GB50089和GB4387的有关规定。

采用铁路、水路或航空运输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生产区至总仓库区的运输路线通过企业外部公路时,由企业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确定运输路线,不应随意更改。

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在社会公路上运输民爆物品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专用运输车。

厂内、库区内使用普通汽车运输民爆物品时,排气管应安装灭火罩,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2·ms时:

a)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工作频率为900MHz时,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W;工作频率为1800MHz时,输出功率应不大于1W;天线增益应不大于3Db;

b)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安装应符合AQ3004的规定,终端天线的位置不应高于车体;

c)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天线与运输车内电雷管的距离不应小于。

×104km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a)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内,装卸作业宜在距危险性建筑物不小于处进行;

b)当危险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有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装卸机动车应在距危险性建筑物不小于5m处进行;

c)用于装卸民爆物品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d)装卸和搬运民爆物品时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严禁用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

e)厂内普通汽车装载民爆物品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装载量;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的高度不应超过产品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雷管装车高度应低于车厢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f)专用运输车装载民爆物品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装载量;包装件应码放整齐并根据运输量确定合适的码放高度;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

g)装运民爆物品时,驾乘人员应对民爆物品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h)同车(包括同船等)运输不同品种的民爆物品时,应符合不同品种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相关要求。

储存

设置民爆物品仓库的企业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企业生产点的爆炸性材料仓储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安全许可能力(不含现场混装炸药)与成品总库储存能力应满足一下要求:

a)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

1)安全许可能力小于或等于1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且不少于200t;

2)安全许可能力大于10000t小于或等于2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且不少于300t;

3)安全许可能力大于2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且不少于500t;

b)工业雷管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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